隱公篇(三年)

  1. 三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
    1. 公羊曰:何以書。記異也。日食,則曷為或日,或不日。或言朔,或不言朔。曰:某月某日朔,日有食之者,食正朔也。其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後。失之前者,朔在前也。失之後者,朔在後也。
    2. 權衡曰:三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公羊以謂:「或日,或不日,或失之前,或失之後」。非也。公羊以日月為例,故為此説。然聖人據魯史以作經,是以稱日。其事則史,其序則主會者為之,其義則丘有罪焉。若夫日月有詳略,此皆史文也,聖人所不得改之。又非不欲改也,無所據也。事有善惡,史文雖不實,聖人則正之。何則,事故與日月不同也。假令舊史無日月,今例當日,横増之則不信,不増之則反於例。如此者,聖人所無可奈何也。是以春秋不取日月也。若夫人事之善惡,政令之得失,聖人嘗上考三五之世矣,與天下共之,故加其意而損益焉,不疑故也。故吾論春秋不以日月為例。豈不然乎。
    3. 穀梁曰:言日不言朔,食晦日也。其日有食之,何也。吐者外壤,食者内壤,闕然不見其壤,有食之者也。有,内辭也。或,外辭也。有食之者,内於日也。其不言食之者,何也。知其不可知,知也。
    4. 權衡曰:三年,日有食之。穀梁説晦朔之例,雖文與公羊異,而謬與公羊同。吾既言之矣。
    5. 發微曰:羣公之年,正月書王者九十二,二月書王者二十,三月書王者一十七。春秋之法,唯元年不以有事無事,皆書王正月。餘年,事在正月,則書正月。威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弑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十年「春王正月庚申,曹伯終生卒」之類,是也。事在二月,則書二月。此年「春王二月己巳,日有食之」,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之類,是也。事在三月,則書三月。七年「春王三月,叔姫歸于紀」,莊十二年「春王三月,紀叔姫歸于酅(音擕)」之類,是也。一時無事,則書首月。莊五年「春王正月」,十一年「春王正月」之類,是也。言日不言朔者,凡日食。言日言朔,食正朔也。言日不言朔,失其朔也。言朔不言日,失其日也。不言日不言朔,日朔倶失也。威三年「秋七月壬辰朔,日有食之」,莊二十五年「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食正朔也。此年「二月己巳,日有食之」,僖公十二年「三月庚午日有食之」,失其朔也。威十七年「冬十月朔,日有食之」,失其日也。莊十八年「三月日有食之」,僖十五年「夏五月日有食之」,日朔倶失也。此皆歴象錯亂,攝提無紀,周室不綱,太史廢厥職,或失之先,或失之後。夏書曰:「先時者,殺無赦。不及時者,殺無赦。」故春秋詳而録之,以正其罪。
    6. 劉氏傳曰:何以書。記異也。何異爾。日有食之,君避寢,瞽奏鼓,嗇夫馳,庶人走,以昭事神訓民事君。曷為或日,或不日,或言朔,或不言朔。史之記失也。非史之記失,則日有食之,不得其正也。正者何。日有食之於朔,正也。不於朔,失也。失則春秋何以弗革。弗可得革也。春秋之作也,孔子曰:「其事則齊桓晉,其文則史,其義則丘竊取之矣。」
    7. 程氏傳曰:月,王月也。事在二月,則書王二月。在三月,則書王三月。無事,則書時,書首月。蓋有事則道在事,無事則存天時。天時備則歳功成,王道存則人理立。春秋之大義也。日有食之,有食之者也。更不推求者何也。太陽君也,而被侵食,君道所忌,然有常度,災而非異也。星辰陵歴亦然。
  2. 三月,庚戌,天王崩。
    1. 左氏曰:三年,春,王三月,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
    2. 權衡曰:三年庚戌天王崩。左氏曰:「壬戌,平王崩。赴以庚戌,故書之。」杜云:「欲諸侯速至,故遠日以赴。春秋不書實崩日,而書遠日者,即傳其偽以徴臣子之過也。」非也。王實以壬戌崩,而赴以庚戌崩,則天下皆謂眞以庚戌崩也。此史自當書庚戌,聖人雖欲遷正,亦不可得。豈故傳其偽者乎。且於春秋,何以見平王非庚戌崩乎。
    3. 公羊曰:何以不書葬。天子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諸侯記卒記葬,有天子存,不得必其時也。曷為或言崩,或言薨。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祿。
    4. 權衡曰:天王崩。公羊以謂:「記崩,不記葬,必其時也」。非也。公羊據百二十國寳書故云。不及時書,過時書,我有往者書。不知凡書者皆為我有往者耳。其名氏著者,命卿也。其名氏不著者,微者也。其不志葬,則公自往也。春秋常事不書,故奔喪、會葬、朝京師,皆不書也。若以必其時則不書,是無以見公自往與不自往。
    5. 穀梁曰:高曰崩,厚曰崩,尊曰崩。天子之崩,以尊也。其崩之,何也。以其在民上,故崩之。其不名,何也。大上,故不名也。
    6. 發微曰:平王也。天子崩,諸侯卒,皆志者,受終易代,不可不見也。天子崩,七月而葬。諸侯卒,五月而葬。此禮之常也。故不書焉。凡書葬者,非常也。是故天王崩,書葬者五,威、襄、匡、簡、景,是也;不書葬者四,平、惠、定、靈,是也;不書崩不書葬者三,莊、僖、頃,是也。威、襄、匡、簡、景書葬者,皆非常也。平、惠、定、靈不書葬者,皆得常也。莊、僖、頃不書崩不書葬者,周室微弱,失不告也。失不告崩,故葬不可得而書也。然則襄王而葬書者,惡内也。案:文六年,八月乙亥,晉侯驩卒。冬十月,公子遂如晉,葬晉襄公。八年,八月戊申天王崩。九年,二月叔孫得臣如京師,葬襄王。魯皆使卿會。是天子諸侯可得而齊也。故書襄王之葬,以惡内。
    7. 劉氏傳曰:何以不書葬。天子記崩,不記葬。其義舉天下而葬一人,不疑也。諸侯記卒記葬,有天子存,不必得其時也。曷為或言崩,或言薨。天子曰崩,諸侯曰薨,大夫曰卒,士曰不禄。
    8. 程氏傳曰:崩,上墜之形。四海之内,皆常奔赴,魯君不往,極惡罪大,不可勝誅,不書而自見也。
  3. 夏,四月,辛卯,尹氏卒。【○左尹作君】
    1. 左氏曰:夏,君氏卒。聲子也。不赴於諸侯,不反哭于寢,不祔于姑,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不書姓,為公故,曰君氏。
    2. 權衡曰:君氏卒。左氏曰:「聲子也。不赴于諸侯,不反哭于寝,不祔於姑,故不曰薨,不稱夫人,故不言葬。」皆非也。妾母不得稱夫人,自常禮也。假令實為聲子雖不稱夫人,猶應比定十五年姒氏卒及葬姒氏之例書之,何忽稱君氏,又不葬乎。又曰:「不書姓,為公故,曰君氏。」春秋以昭公娶呉,故諱其姓謂之孟子,則諱姓者,避同姓也。今聲子非魯同姓,諱姓無義也。杜氏云:「不書姓,避正夫人。」亦非也。若書「子氏卒」,非正夫人亦明矣,又何避乎。又曰:「隱見為君,故特書於經曰君氏。」亦非也。哀公未即位,姒氏卒,猶得書。隱公見為君,子氏卒,無不得書。書之何謂特書乎。且所謂君氏者,又不足以效其為君母也。若曰君母氏乃可矣,直云君氏,未可謂之君母。
    3. 公羊曰: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尹氏何。貶。曷為貶。譏世卿。世卿,非禮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天王崩,諸侯之主也。
    4. 穀梁曰:尹氏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之也。於天子之崩為魯主,故隱而卒之。
    5. 發微曰:尹氏,天子卿。言氏者,起其世也。泰誓曰:「罪人以族,官人以世。」夏商之亂政也。周既失道,其政亦然。案:節南山,家父刺幽王之詩也。稱「尹氏太師,維周之氐」,則尹氏世卿,其來久矣。見于此者,因其來赴誅之也。
    6. 劉氏傳曰:尹氏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尹氏何。貶。曷為貶。世卿也。古者寰外諸侯嗣,寰内諸侯禄。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嘗主乎我也。
    7. 程氏傳曰:尹氏,王之世卿。古者使以徳,爵以功,世禄而不世官。是以俊傑在位,庶績咸煕。及周之衰,士皆世官,政由是敗。尹氏世爲王官,故於其卒書曰「尹氏」,見其世繼也。
    8. 後傳曰:聲子則曷為稱君氏。隠不以夫人之禮喪其母也。於是隠將讓桓,不以聲子伉仲子也。隠不以夫人之禮喪其母,其曰君氏者,亦修春秋之辭也。是故不曰子氏,且不言葬。曰子氏卒,且言葬,則疑於定姒。夫奉桓為太子(穀傳謂:探先君之邪志以與桓,非是。本東莱呂氏),而謂己攝主,隠之志也。而卒遇弑。終隠之篇,春秋蓋三致意焉。隠桓之母倶不得為夫人,而隠之妻得為夫人。隠桓之母倶不得為夫人,則嫡庶之義明。隠妻得為夫人,則君臣之分定。嫡庶之義明,則桓非太子。君臣之分定,則隠非攝主也。吾魯史也,何敢斥言之。致意於三辭,斯可矣。
    9. 【附録】左氏曰:鄭武公、莊公為平王卿士。王貳于虢。鄭伯怨王。王曰:「無之。」故周、鄭交質。王子狐為質於鄭,鄭公子忽為質於周。王崩,周人將畀虢公政。四月,鄭祭足帥師取温之麥。秋,又取成周之禾。周鄭交惡。君子曰:「信不由中,質無益也。明恕而行,要之以禮,雖無有質,誰能間之。苟有明信,澗谿沼沚之毛,蘋蘩薀藻之菜,筐筥錡釜之器,潢汙行潦之水,可薦於鬼神,可羞於王公。而況君子結二國之信,行之以禮,又焉用質。風有采蘩、采蘋,雅有行葦、泂酌,昭忠信也。」
    10. 權衡曰:傳曰「鄭祭足帥師取温之麥,又取成周之禾。」按:春秋乃惡相伐者,況伐人喪乎。伐人喪尚惡之,況伐天子乎。今不獨伐天子,又伐其喪也,則春秋何以無貶鄭文邪。左丘明,魯之太史也。鄭氏事,若不赴告魯,左丘明無由知之。苟赴告魯,則必書於策。苟書於策,則春秋必當有之。今春秋無此,是不書於策也。不書於策,則丘明何從見此邪。非傳聞道聽者乎。學者莫如信春秋,則外物不能惑矣。春秋云甲,傳云乙,傳雖可信,勿信也。孰信哉。信春秋而已矣。
    11. 又曰:又曰「周鄭交惡。君子曰信不由中,質無益也。」非也。王欲分政虢公,何以不可而鄭伯怨王。此鄭之過,一。王以子狐質鄭,鄭當辭曰:「君臣無質」,而遂以子忽質周。比周於諸侯,此鄭之罪,二。王崩,周人將畀虢公政,實未畀也。鄭當送往事居,以待天命。而遂伐王之喪,此鄭之罪,三。鄭有三罪,不患無辭貶之,而君子但惡信不由中,使周與鄭儕。此為縱鄭之惡,急周之信。孟子所謂人紾其兄之臂,教之徐徐云爾者也。
  4. 秋,武氏子來求賻。
    1. 左氏曰:武氏子來求賻,王未葬也。
    2. 權衡曰:武氏子來求賻。左氏曰:「王未葬也。」傳不解武氏子,但云王未葬,似傳本但説爾。時王未葬,故求賻也。若強通之,可益云求賻非禮也。至於稱武氏子,聖人之意甚微,而左氏不言。此明左氏未嘗受經於仲尼,而自以己意作傳者。杜氏之注,是取公羊義,牽合此傳,為傅飾其短闕耳。
    3. 公羊曰:武氏子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武氏子何。譏。何譏爾。父卒,子未命也。何以不稱使。當喪未君也。武氏子來求賻,何以書。譏。何譏爾。喪事無求。求賻,非禮也。蓋通于下。
    4. 穀梁曰:武氏子者,何也。天子之大夫也。天子之大夫,其稱武氏子,何也。未畢喪,孤未爵,未爵使之,非正也。其不言使,何也。無君也。歸死者曰賵,歸生者曰賻。曰歸之者,正也。求之者,非正也。周雖不求,魯不可以不歸。魯雖不歸,周不可以求之。求之為言,得不得,未可知之辭也。交譏之。
    5. 發微曰:武氏,世卿也。其言武氏子,父死未葬也。武氏子來求賻者,武氏子父死未葬,故來求賻。賻不可求,來求非禮也。
    6. 劉氏傳曰:武氏子者何。天子之大夫也。其稱武氏子何。譏。何譏爾。父卒,子未命也。何以不稱使。非王命也。曷為非王命。當喪,未君也。嗣子定位於初喪,則其曰未君何。百官總己以聽於冢宰三年。武氏子來求賻,何以書。譏。何譏爾。喪事無求。求賻非禮也,蓋通乎下。歸死者曰賵,歸生者曰賻。歸之者,正也。求之者,非正也。交譏之。
    7. 程氏傳曰:武氏,王之卿士,稱「武氏」見其世官。天王崩,諸侯不供其喪。故武氏遣其子徴求於四國。書之以見天子失道,諸侯不臣之甚也。
    8. 後傳曰:周大夫有爵稱爵,未爵稱字。但曰武氏子,則見非大夫也。微者雖王人不書(據傳隠六年京師來告饑,宣九年王使來徴聘之類)。此何以書。天王崩,魯賻不入,來求,不可以不録也(書來求賻,故不書葬)。
  5. 八月,庚辰,宋公和卒。
    1. 左氏曰:宋穆公疾,召大司馬孔父而屬殤公焉,曰:「先君舎與夷而立寡人,寡人弗敢忘。若以大夫之靈,得保首領以沒,先君若問與夷,其將何辭以對。請子奉之,以主社稷。寡人雖死,亦無悔焉。」對曰:「群臣願奉馮也。」公曰:「不可。先君以寡人為賢,使主社稷。若弃徳不讓,是廢先君之舉也,豈曰能賢。光昭先君之令徳,可不務乎。吾子其無廢先君之功。」使公子馮出居於鄭。八月,庚辰,宋穆公卒,殤公即位。君子曰:「宋宣公可謂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饗之,命以義夫。商頌曰:『殷受命咸宜,百禄是荷。』其是之謂乎。」
    2. 權衡曰:又曰「宋(桓)〔宣〕公可謂知人矣,立穆公,其子饗之。」非也。宣公知人之状何如哉。知其必反國於己子邪,則是挾詐而讓也。知其賢足以任國為君邪,則穆公竟不能止後嗣之亂。若但以穆公今能反國,因曰知人,則堯讓舜,舜不讓丹朱,舜讓禹,禹不讓商均,堯、舜反為不知人也。且吾論之。自古讓者多,安者少。宋穆公讓,魯隱公讓,呉三王讓,燕子之讓,後皆大亂。宋襄公欲讓目夷,目夷不聽。鄭穆公欲讓去疾,去疾不聽。楚昭王欲讓公子閭,公子閭不聽。後皆無亂。使此三子從而利之,亦皆亂矣。然彼三子,又非惡為君也。讓不得聖人不(止)〔正〕,非聖人亦不可蒙讓于人也。故堯讓舜,舜讓禹,太伯讓文王,而天下國家安之。彼所謂知人也。若旦得讓名,暮有讓禍,此乃讓非其人,不知人之甚者,何謂知人哉。
    3. 穀梁曰:諸侯日卒,正也。
    4. 權衡曰:宋公和卒。穀梁曰:「諸侯日卒,正也」。非也。齊小白、晉重耳皆可謂正乎。若曰簒明則不疑者,此妄説矣。本設日不日例者,非復有他義也,明正不正而已耳。苟正者日,不正者不日,則其義可信而無疑。今正者日,簒明者亦日,不知春秋何能不憚煩于簒明之人,而必知其日哉。若簒明之人,乃去其日,豈不益至公至明哉。徒為此紛紛何也。又曹伯使世子射姑來朝,則曹伯之嫡也。莊二十三年,曹伯射姑卒,有月無日,此復何邪。
    5. 程氏傳曰:吉凶慶弔,講好脩睦,鄰國之常禮,人情所當然。諸侯之卒,與國之大,故來告則書。
  6. 冬,十有二月,齊侯、鄭伯盟于石門。
    1. 左氏曰:冬,齊、鄭盟于石門,尋盧之盟也。庚戌,鄭伯之車僨于濟。
    2. 發微曰:石門,齊地。
    3. 劉氏傳曰:何以書盟會之事。告則書。盟會之事,曷為告則書。常事不書,非常則書。盟會於春秋常也,於王者非常也。殷人作會,而民始畔。周人作誓,而民始疑。
    4. 程氏傳曰:天下無王,諸侯不守信義,數相盟誓,所以長亂也。故外諸侯盟,來告者則書之。
    5. 後傳曰:齊、鄭合也。外特相盟不書。必關於天下之大故也,而後書。莒紀無足道也。齊鄭合,天下始多故矣。天下之無王,鄭為之也。天下之無伯,齊為之也。是故書齊鄭盟於石門,以志諸侯之合;書齊鄭盟于鹹,以志諸侯之散(事在定七年)。是春秋之終始也(何氏所傳聞之世,外離會不書,非是)。夫子之作春秋,於隠桓荘之際,唯鄭多特筆焉。於襄昭定哀之際,唯齊多特筆焉。
  7. 癸未,葬宋繆公。【○左繆作穆】
    1. 公羊曰:葬者曷為或日,或不日。不及時而日,渇葬也。不及時而不日,慢葬也。過時而日,隱之也。過時而不日,謂之不能葬也。當時而不日,正也。當時而日,危不得葬也。此當時,何危爾。宣公謂繆公曰:「以吾愛與夷,則不若愛女。以為社稷宗廟主,則與夷不若女,盍終為君矣。」宣公死,繆公立。繆公逐其二子莊公馮與左師勃。曰:「爾為吾子,生毋相見,死毋相哭。」與夷復曰:「先君之所為不與臣國而納國乎君者,以君可以為社稷宗廟主也。今君逐君之二子,而將致國乎與夷,此非先君之意也。且使子而可逐,則先君其逐臣矣。」繆公曰:「先君之不爾逐,可知矣。吾立乎此,攝也。」終致國乎與夷。莊公馮弑與夷。故君子大居正。宋之禍,宣公為之也。
    2. 權衡曰:葬宋繆公。公羊以謂:「不及時而日,渇葬也。(渇,急也)不及時而不日,慢葬也。過時而日,隱之也。過時而不日,謂之不能葬也。當時而不日,正也。當時而日,危不得葬也」。予謂:渇之與慢,同施於葬先時耳。若謂慢與渇有別,則何不出過時而慢之例。又所謂過時而日者,直指齊桓公而言爾。當是時,公子爭國,隠之可也。若夫衞穆公、宋文公(成三年),無齊桓之賢,無爭國之患,過時而日,有何可隱之乎。若如傳所言者,衞穆公、宋文公,無他患難,而過時乃葬,宜不日以見其慢,無為乃隱之也。又所謂過時而不日者,謂平安無故,而懈緩不能葬者也。若國有憂亂,嗣子放弑,雖復過時,豈臣子本情,而當責以不能葬乎。諸如此義不可勝紀,故稍舉焉。其蔽在於以日月為例也。吾既言之矣。
    3. 穀梁曰: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
    4. 權衡曰:葬宋繆公。穀梁曰:「日葬,故也。危不得葬也」。非也。宋繆公之葬,有何危邪。春秋日葬者多,不必皆有危也。但欲以日月為例,而不知理有不可者。以謂人雖有難己者,而事無可據,譬如説神怪者也。夫以説神怪自況人,亦以説神怪況之矣。曾何足致詰乎。
    5. 發微曰:夫赴告弔會,史策之常也。貶惡誅亂,聖師之筆也。春秋書諸侯之卒葬者,豈徒紀其歳時,從其赴告弔會而已哉。蓋以周室陵遲,諸侯僭亂,變古易常,驕蹇不道,生死以聖王之法治之也。是故諸侯之卒,書葬者九十三,不書葬者四十一。凡書葬者,皆惡之也。禮:天子崩,稱天命以諡之。諸侯薨,請諡於天子。大夫卒,受諡於其君。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懲惡而勸善也。東遷之後,其禮遂廢,諸侯之葬也,不請諡於天子,皆自諡之。非獨不請諡于天子,皆自諡之,而又僭稱公焉。故孔子從而録之,正以王法。惟呉楚之君,僭極惡大,貶不書葬。此非例之常。宋,公爵。又五月而葬。書者,不請諡也。
    6. 劉氏傳曰:諸侯曷為或卒,或不卒,或葬,或不葬。卒自外録也。葬自内録也。不卒,非外也。不葬,非内也。葬者,臣子之事也。國滅不葬,無臣子也。君弑賊不討不葬,亦無臣子也。
    7. 程氏傳曰:諸侯告喪,魯往會葬,則書。春秋之時,皆不請諡,稱私諡。所以罪其臣子。
    8. 【附録】左氏曰:衞莊公娶于齊東宮得臣之妹,曰莊姜,美而無子,衞人所為賦碩人也。又娶于陳,曰厲嬀,生孝伯,早死。其娣戴嬀,生桓公,莊姜以為己子。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有寵而好兵,公弗禁,莊姜惡之。石碏諫曰:「臣聞愛子,教之以義方,弗納於邪。驕、奢、淫、泆,所自邪也。四者之來,寵禄過也。將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猶未也,階之為禍。夫寵而不驕,驕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眕者,鮮矣。且夫賤妨貴,少陵長,遠間親,新間舊,小加大,淫破義,所謂六逆也。君義,臣行,父慈,子孝,兄愛,弟敬,所謂六順也。去順效逆,所以速禍也。君人者,將禍是務去,而速之,無乃不可乎。」弗聽。其子厚與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
    9. 權衡曰:又曰「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有寵而好用兵。公弗禁。石碏曰:『將立州吁,乃定之矣。若猶未也,階之為禍。』」石碏之意則是,石碏之言則非。使君聽石碏而立州吁,又當大亂。亂之作,是石碏教之也。石碏何義以免此責乎。則不若謂君,曰:「先王有禮,長幼有序。君必黜州吁以杜亂。君之愛州吁,乃可謂愛矣。君聽州吁好兵,以陵太子,百歳之後,州吁必為亂,國人必討之。君雖欲全之,不可得矣。君之愛州吁,乃害之也。」如此則可。然左氏亦不須此四句,自足為義,無用述之以誤後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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