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公篇(十一年)

  1. 十有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
    1. 左氏曰: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爭長。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後之。」公使羽父請於薛侯曰:「君為滕君,辱在寡人。周諺有之曰:『山有木,工則度之。賓有禮,主則擇之。』周之宗盟,異姓為後。寡人若朝于薛,不敢與諸任齒。君若辱貺寡人,則願以滕君為請。」薛侯許之,乃長滕侯。
    2. 權衡曰: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左氏曰:「公使羽父請於薛侯,曰:『周之宗盟,異姓為後』,乃長滕侯。」皆非禮也。晉侯使荀庚來聘,衞侯使孫良夫來聘,魯尚不敢同日而與之盟。豈有南面之君來朝,而令同日並見邪。異姓為後,固應謂朝天子時耳。魯不當旅見二君,又不當引天子自況。
    3. 公羊曰:其言朝何。諸侯來曰朝,大夫來曰聘。其兼言之何。微國也。
    4. 權衡曰:十一年,滕侯薛侯來朝。公羊以謂:「其兼言之者,微國也」。非也。雖天子不敢遺小國之臣,聖人作經,乃遂略微國之君乎。此乃同時旅見者,春秋據事而書,欲見義耳。且滕薛穀鄧,爵位差同,而穀鄧失地,滕薛先附,何故略此而厚彼乎。何休又曰:「滕序上者,春秋變周之文,從殷之質。質家親親,先封同姓」。亦非也。如休之意以謂滕是後常稱子,薛是後常稱伯,知本小國,春秋王魯,故襃為侯耳。然則薛本爵加滕一等,以同姓之故,故滕得與並稱侯,又撓使居下,不乃太阿乎。猶有可諉。曰:位均,夫先朝者可襃,則先叛者可貶矣。鄭人親獲隠公,而爵列不降,以謂稱人則足見矣。公子翬終隠之篇貶,鄭伯何獨不終隠之篇貶乎。是皆委曲不通于道者也(滕薛,王者之元功也。鄭人,王者之亂臣也。公子翬,隠公之賊也。以賊況亂臣,理當終隠之篇貶矣。又楚子執宋公伐宋。公羊猶以終僖之篇貶之。知此鄭人不得但一貶而已)。
    5. 穀梁曰:天子無事,諸侯相朝,正也。考禮脩德,所以尊天子也。諸侯來朝,時正也。犆言,同時也。累數,皆至也。
    6. 發微曰:諸侯朝天子,禮也。諸侯朝諸侯,非禮也。斯皆周室不競,干戈日尋,以大陵小,小國不得已而為之爾。是故齊晉宋衛未嘗朝魯,而滕薛邾杞來朝奔走而不暇也。齊晉宋衛未嘗來朝魯者,齊晉盛也,宋衛敵也。滕薛邾杞來朝奔走而不暇者,土地狹陋,兵衆寡弱,不能與魯伉也。春秋之法,諸侯非有天子之事,不得踰境,凡書朝者,皆惡之也。
    7. 劉氏傳曰:其言朝何。王者之制,諸侯歳相問,殷相聘,世相朝。其兼言之何。譏。何譏爾。旅見也。非天子不旅見諸侯。諸侯相旅見,非禮也。朝者,考禮正刑,一徳以尊天子也。不得有徳而朝之,雖不旅見,亦非禮也。
    8. 意林曰:滕侯薛侯來朝。隱公之志也已驕。「晉侯使荀庚來聘,衞侯使孫林父來聘」,固人臣也,魯不敢同日而參盟。「丙午,及荀庚盟。丁未,及孫良夫盟」,是也。今一旦而朝兩國,君不能識其非禮也。而受之,則非獨驕也,志荒矣。死不亦宜乎。
    9. 程氏傳曰:諸侯雖有相朝之禮,而當時諸侯,於天子未嘗朝覲,獨相率以朝魯,得爲禮乎。
    10. 後傳曰:諸侯相朝,初旅見也。古者鄰國世相朝。是以有兩君之好。旅見,非邦交之舊矣。
  2. 夏,五月,公會鄭伯于時來。【○左無五月二字○公時來作祁黎】
    1. 左氏曰:夏,公會鄭伯于郲,謀伐許也。鄭伯將伐許。五月,甲辰,授兵於大宮。公孫閼與潁考叔爭車,潁考叔挾輈以走,子都拔棘以逐之。及大逵,弗及,子都怒。
    2. 發微曰:時來,鄭地。
    3. 程氏傳曰:謀伐許也。
  3. 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
    1. 左氏曰:秋,七月,公會齊侯、鄭伯伐許。庚辰,傅于許。潁考叔取鄭伯之旗蝥弧以先登,子都自下射之,顛。瑕叔盈又以蝥弧登,周麾而呼曰:「君登矣。」鄭師畢登。壬午,遂入許。許莊公奔衞。齊侯以許讓公。公曰:「君謂許不共,故從君討之。許既伏其罪矣,雖君有命,寡人弗敢與聞。」乃與鄭人。鄭伯使許大夫百里奉許叔以居許東偏,曰:「天禍許國,鬼神實不逞于許君,而假手于我寡人。寡人唯是一二父兄,不能共億,其敢以許自為功乎。寡人有弟,不能和協,而使餬其口於四方,其況能久有許乎。吾子其奉許叔以撫柔此民也,吾將使獲也佐吾子。若寡人得沒于地,天其以禮悔禍于許,無寧茲許公復奉其社稷。唯我鄭國之有請謁焉,如舊婚媾,其能降以相從也。無滋他族,實偪處此,以與我鄭國爭此土也。吾子孫其覆亡之不暇,而況能禋祀許乎。寡人之使吾子處此,不唯許國之為,亦聊以固吾圉也。」及使公孫獲處許西偏,曰:「凡而器用財賄,無寘於許。我死,乃亟去之。吾先君新邑於此,王室而既卑矣,周之子孫日失其序。夫許,大岳之胤也。天而既厭周徳矣,吾其能與許爭乎。」君子謂鄭莊公於是乎有禮。禮,經國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後嗣者也。許無刑而伐之,服而舎之,度徳而處之,量力而行之,相時而動,無累後人,可謂知禮矣。
    2. 又曰:鄭伯使卒出豭,行出犬雞,以詛射潁考叔者。君子謂鄭莊公失政刑矣。政以治民,刑以正邪。既無徳政,又無威刑,是以及邪。邪而詛之,將何益矣。
    3. 權衡曰:傳曰「鄭伯使許大夫百里,奉許叔以居許東偏。君子曰:『鄭莊公於是乎有禮。』」非也。許若有罪,鄭已破其國,即當請王而立君。許若無罪,鄭固不當妄破其國,妄逐其君。今許罪不可知,而專為威福。政不由王而制於己,私其邊圉之固,皆大罪也。何謂知禮乎。
    4. 發微曰:案前年二月公會齊侯鄭伯于中丘,夏翬帥師會齊人鄭人伐宋,六月壬戌公敗宋師于菅,辛未取郜,辛巳取防,此年五月公會鄭伯于時來,秋七月壬午公及齊侯鄭伯入許。甚矣,公二年之中,與齊侯鄭伯,連兵自恣,以為不道,其惡若此也。
    5. 程氏傳曰:書「及」,内爲主。非内爲主,則先書會伐,後書入也。
    6. 後傳曰:入,雖君將,貶人之。唯吾君會焉,則君將稱君。宋不王,鄭伯以王命討之。由是入郕,又入許,取宋蔡衛三師焉。夫以王命討不庭,顧因以為暴。許無君者十有五年甚矣。鄭之專也,於是許莊公奔衛不書,非其罪也。凡奔,非其罪不書。奔,非其罪,莫甚於被兵者也。是故許男奔衛不書,須句子奔魯不書(事在僖二十二年)。
    7. 【附録】左氏曰:王取鄔、劉、蔿、邘之田于鄭,而與鄭人蘇忿生之田:温、原、絺、樊、隰郕、櫕茅、向、盟、州、陘、隤、懷。君子是以知桓王之失鄭也。恕而行之,徳之則也,禮之經也。己弗能有,而以與人,人之不至,不亦宜乎。
    8. 【附録】左氏曰:鄭、息有違言。息侯伐鄭。鄭伯與戰于竟,息師大敗而還。君子是以知息之將亡也。不度徳,不量力,不親親,不徴辭,不察有罪。犯五不韙,而以伐人,其喪師也,不亦宜乎。
    9. 【附録】左氏曰:冬,十月,鄭伯以虢師伐宋。壬戌,大敗宋師,以報其入鄭也。宋不告命,故不書。凡諸侯有命,告則書,不然則否。師出臧否,亦如之。雖及滅國,滅不告敗,勝不告克,不書于策。
  4. 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1. 左氏曰:羽父請殺桓公,將以求大宰。公曰:「為其少故也,吾將授之矣。使營莵裘,吾將老焉。」羽父懼,反譖公于桓公而請弑之。公之為公子也,與鄭人戰于狐壤,止焉。鄭人囚諸尹氏,賂尹氏,而禱於其主鍾巫,遂與尹氏歸,而立其主。十一月,公祭鍾巫,齊于社圃,館于寪氏。壬辰,羽父使賊弑公于寪氏,立桓公,而討寪氏,有死者。不書葬,不成喪也。
    2. 權衡曰:傳曰「公之為公子也,與鄭人戰于狐壤,止焉。」按:謂之公子,則非太子也。因此觀之,知左氏之意謂惠公不以隱為太子,而以桓為太子,隱攝桓位也。而杜氏謂:「隱公追成父志,以國讓桓。」蓋非左氏之意矣。然其非左氏之意,乃實春秋意也。
    3. 又曰:公薨。左氏云:「不書葬,不成喪也。」非也。桓本濳謀弑君,欲人不知之,故歸罪寪氏。豈更令其喪禮不成,以自發露邪。此乃事之不然。又明左氏初不受經於仲尼,不知薨不書葬之意。
    4. 公羊曰:何以不書葬。隱之也。何隱爾。弑也。弑則何以不書葬。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為無臣子也。子沈子曰:「君弑,臣不討賊,非臣也。子不復讎(原作不復讎),非子也。葬,生者之事也。春秋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為不繋乎臣子也。」公薨,何以不地。不忍言也。隱何以無正月。隱將讓乎桓,故不有其正月也。
    5. 權衡曰:公薨。公羊曰:「隠無正月者,讓乎桓也」。非也。適無正月耳。若以輸平為據,輸平何足恃乎。
    6. 穀梁曰:公薨不地,故也。隱之,不忍地也。其不言葬,何也。君弑,賊不討,不書葬,以罪下也。隱十年無正,隱不自正也。元年有正,所以正隱也。
    7. 權衡曰:十一年公薨。穀梁曰:「隱十年無正。隱不自正也」。非也。無事,偶不書正月耳。不足以為據。
    8. 微旨曰:淳聞於師曰:元年有正,夫子言隱當立,而不行即位之禮。十年無正,譏隱合居其位,而不正以貽其禍也。
    9. 發微曰:公薨,不地,弑也。孰弑之。威公弑也。曷為不言威公弑。内諱弑也。故弑君之賊,皆不書焉。不言葬者,以侯禮而葬也。隱雖見弑其臣子,請諡于周,以侯禮而葬,故不書焉。
    10. 劉氏傳曰:何以不地。弑也。弑則何以不言弑。不忍言也。臣弑君,凡在官者,殺無赦。子弑父,凡在官者,殺無赦。以謂人道所未有也。人道所未有,是以不忍言也。何以不書葬。賊未討也。賊未討,則何以不書葬。君弑臣討賊,猶親弑子復讎也。讎不復則不葬,不葬則服不除,寢苫枕戈,所以明為臣子也。葬者,臣子之終事也。其義未終,故不敢以急葬也。
    11. 意林曰:公薨。賊不討而書葬者多矣。或者春秋之失與。非然也。彼或討矣,而不見於經。桓公是也。
    12. 程氏傳曰:翬譛于桓公,而請弑之。公祭鍾巫,館于寪氏。翬使賊弑公于寪氏,立桓公而討寪氏,有死者。人君終于路寢,見卿大夫而終,乃正終也。薨于燕寢,不正其終也。薨不書地,弑也。賊不討,不書葬,無臣子也。
    13. 後傳曰:魯之春秋,固書曰「公子翬弑公于寪氏」。聖人修之,曰「公薨」。春秋之法,内外恒異辭。遇弑君父之大哀也,則吾何忍言之。是故書薨而不地,且不葬。薨,十二公所同也。不地,不葬,隱閔所獨也。然則雖諱,而亂臣賊子之獄具矣。
inserted by FC2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