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敞『春秋權衡』巻第七

(昭公)

十四年,春,意如至自晉。傳曰:「尊晉罪己也。(以舎族)」非也。此亦一事再見,卒名耳。魯本無罪,何罪己之有。且春秋假魯事以達王義,非專為魯記其憂樂之情而已也。假使魯當時不敢怨晉,安於受辱,固非春秋所特書也。況魯本無罪乎。

莒殺其公子意恢。杜云:「意恢與亂君為黨,故書名惡之。」非也。傳所言,意恢死時,事無有黨於亂君者,正為君自與意恢善。而亂臣忌之,欲先殺意恢,乃逐其君耳。且意恢與君兄弟也,雖黨無惡。詩人同姓之義,猶曰「不能奮飛」,況但善之何傷。若君有小惡,不務親輔,而同姓之臣,先懐異心,欲肆其虐,如是自謂不黨乎。宋督有無君之心,而後動於惡,故先書弑君。此親左氏義,非異人説也。今公子鐸及蒲餘侯,亦皆懐無君之心,而先殺意恢者。春秋不録其罪,既異孔父矣。又專疾意恢,何哉。孤君之勢,成臣之亂,不亦甚乎。若曰莒子不慼,國人不順,此其罪有甚大者,則又不然自殷祖甲不能無不順,故伊尹放諸桐宮,三年復歸于亳,卒為興王。今鐸與蒲餘,非有伊尹之心,欲其君善者也。直忮很犯上,出君以自便耳。如是,春秋不貶鐸與蒲餘乎。

傳曰:「南蒯奔齊,侍飲酒於景公。公曰:『叛夫。』對曰:『臣欲張公室也。』子韓晢曰:『家臣而欲張公室,罪莫大焉。』」又「南蒯之初叛也,盟費人,司徒老祁、慮癸(二人南氏家臣)僞廢疾,使請於南蒯曰:『臣願受盟而疾興。若以君靈不死,請待間而盟。』許之。二子因民之欲叛也,請朝衆而盟,遂刧南蒯,復歸費於季氏。然則南蒯以家臣張公室而為罪,二子以私臣謀卿邑而為功者也。若南蒯信有罪,則二子亦固有罪。若二子信有功,則南蒯亦固有功。今季氏專魯,南蒯叛。南蒯專費,二子叛。所以為家臣,同也。所以謀公室,同也。一臧一否,孰為合於義邪。曰:倶不合也。臣而叛之,則非所謂矣。從而為惡,又非所以事君也。知其不善,則莫若正之。正之不能得,則莫若去之。君子之道,如此而已矣。叛,非義也。

十五年,蔡朝呉出奔鄭。杜云:「朝呉不遠讒人,所以見逐而書名。」非也。如傳所述,則無極讒之,蔡人妬之,朝呉非有罪也。乃所謂禍出於不意者,朝呉安能防之哉。且必若云,是管蔡流言,周公居東,亦為有罪乎。夫春秋以字為襃,襃者未必皆字也,字者亦未必皆襃也。以名為貶,貶者未必皆名也,名者亦未必皆貶也。如謂字者皆襃,則邾儀父何襃矣。如謂(貶)〔襃〕者皆字,則凡諸侯之善,何不字而褒之也。如謂名者皆貶,則公子友及凡大夫之名,何貶矣。如謂貶者皆名,則仲遂之字,何為書也。夫諸侯之不以字為褒,猶大夫之不以名為貶。諸侯可以爵通,不可以字通,大夫可以名通,不可以字通故也。欲一以名為貶,字為襃,則必不合。患其不合,則誣人之惡以納之,飾人之善以出之。可謂義乎。

十七年,六月,日有食之。傳曰:「唯正月朔,慝未作,日有食之,於是乎有伐鼓用幣。」又引『夏書』以證之。今按:『夏書』乃季秋月朔,非正陽之月。『詩』云:「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醜。」然則古人不獨以正月日食為醜矣。傳之所言,未可信也。

十八年,傳曰:「鄭子産為火故,簡兵大蒐,將為蒐除。子大叔之廟在道南,其寢在道北。其庭小。使除徒陳於道南廟北,曰:「子産過女而命速毀,乃毀於而向。」子産朝,過而怒之。除者南毀。子産及衝,使從者止之。」按:近上十二年,鄭簡公卒,將為葬除,及游氏之廟,將毀焉。子大叔使其除徒執用以立,而無庸毀。曰:「子産過女,而問何故不毀,乃曰:『不忍廟也。諾。將毀矣。』」既如是,子産乃使辟之。竊謂:此兩傳,實一事也。魯鄭異國,説者不同。或謂葬時事,或謂蒐時事,而丘明則兩記之。何以明其然邪。曰:其忸忕小數而不知,已非子大叔事也。前既不忍毀以為惠矣,俄而又自墮之,亦非子産事也。

二十年,曹公孫會自鄸出奔宋。按:春秋大夫之奔多矣,未有言其自者,獨此言自鄸,是變例也。而左氏無説,杜氏不解,何哉。

盗殺衞侯之兄縶。左氏曰:「齊豹殺之,求名而亡。」非也。齊豹不名者,儻未為大夫耳。設春秋欲見豹罪而書其名,不愈於汎謂之盗乎。且豹亦何求名之有。此夫殺人不忌者也,而曾以是為名乎。

二十一年,宋華亥、向寧、華定自陳入于宋南里,以畔。按:左氏例以惡入曰復入。此三大夫乃畔也,何故不書復入邪。豈以畔非惡之謂乎。

蔡侯朱出奔楚。左氏曰:「費無極取貨於東國,而謂蔡人曰:『朱不用命於楚,君王將立東國。若不先從王,欲楚必圍蔡。』蔡人懼乃出朱。」此非必然也。君重矣,蔡人雖畏楚,獨能不審其同異是非,而信單辭無驗之語,以逐其君乎。若讒人之言一再至,而君可逐也,方城以北,無定君矣。此乃惡無極之為人,而多為之罪,以深其惡者。不然,不至於此。

傳曰:「日有食之。公問於梓慎。梓慎對曰:『二至二分,日有食之,不為災。』」非也。『詩』云:「十月之交,朔日辛卯,日有食之,亦孔之醜。」周之十月,夏之仲秋也。若不為災,曷為醜之。

二十二年,叔鞅如京師,葬景王。王室亂。杜云:「承叔鞅之言而書之,未知誰是,故但曰亂。」非也。左氏凡例,常以據簡書赴告而録。故曰:滅不告敗,勝不告克,亦不書也。未有詢于使者之口而書之者也。此其説自相賊矣。且王室雖亂,景王已葬,王猛在喪位矣。叔鞅豈得不知其是非哉。又傳稱:「閔子馬聞叔鞅之言,而稱曰『子朝必不免』」,則是叔鞅已知子朝之非正矣。非獨叔鞅親見其事者知之也,閔子有言,是魯國之人,亦通知之也。何謂未知誰是邪。

劉子單子以王猛居于皇。杜氏曰:「王猛書名,未即位也。」是也。此明未即位,雖先君已葬,猶未得稱王者也。及其論諸侯之禮,則以謂先君既葬,其子得稱君矣。又何戻哉。夫諸侯稱君,猶天子稱王也。天子稱王,必待逾年。諸侯稱君,亦待即位。獨謂諸侯既葬,可以稱君者,不識類也。

二十三年,正月,叔孫婼如晉。左氏曰:「取邾師,獲徐鉏、丘弱、茅地。邾人愬于晉。晉人來討。叔孫婼如晉。」此不然也。按:是年正月有壬寅朔,有庚戌,有癸丑。傳敘邾事,在庚戌之後。經記叔孫如晉,在癸丑之前。夫庚戌、癸丑四日耳。邾人已能訴于晉,晉人已能來討,何其神速也。故曰不然。

呉敗頓胡沈蔡之師于雞父。傳曰:「楚師大奔。」又曰:「不言戰,楚未陳也。」予謂:楚未陳,而呉以詭謀動之,使至於大奔,此乃正當從未陳而敗之例,不書戰而已。不書楚何哉。杜云:「不書楚,楚不戰也。」非也。

傳曰:「薳越帥師,及諸侯之師奔命救州來。」又曰:「七國同役而不同心。」然則楚與頓胡等,皆實在也。但自不得成列,為呉所詐耳。法當不書戰,不當不書楚。向若楚師獨完,諸侯倶敗,書諸侯之敗而不書楚,猶有可諉。今楚等敗耳,呉之詐乘人一也。曷為偏有所遺乎。推驗事理,疑楚本與諸侯同救州來,既而令尹卒,楚軍留,而諸侯先至,故呉得獨敗之。楚師實未與相接,則經無縁書楚也。傳所云七國同役,楚師大奔,楚未陳之類,皆不與經合,似是而非者也。

尹氏立王子朝。按:左氏諸稱氏者,皆曰舉族。此豈舉族立王子朝邪,何不云尹圉立朝乎。杜雖云「尹氏周世卿」,亦不云氏為世卿發也。意欲私取公羊之説,而又牽於左氏,不忍訟言之。説經者乃如此,可憫笑也。

傳曰:「楚囊瓦為令尹,城郢。沈尹戌曰:『子常必亡郢。苟不能衞,城無益也。』」或曰:「昔子囊將死,遺言城郢,君子以為忠。囊瓦,其孫也。城郢之意,亦豈易乎。而沈尹譏之何哉。」曰:子囊之時,其國事治,其民親上,其隣國無虞,所以城郢,欲防患也。今囊瓦之時,其國事不治,其民惎上,其鄰國多怨,所以城郢,欲外民也。是善惡之趨異也。故設險者強,恃險者亡。子囊之慮,安得不忠,而囊瓦之名,安得不陋哉。

二十四年,呉滅巣。杜氏曰:「巣,楚邑。」非也。勝國曰滅,君死其位曰滅。國大而君重也。如取邑可以同滅國之號,是獲臣亦可同滅君之稱乎。書曰巣伯來朝,巣為諸侯審矣。非楚邑也。

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傳曰:「召伯盈逐王子朝。」杜云:「召伯當言召氏,經誤。」皆非也。召伯既逐王子朝而歸敬王矣,又何為以子朝奔乎。若云召伯當作召氏者,則又不與經合。且召伯既自歸周,則其族亦必隨之,何故猶奉子朝為亂乎。且召伯,尊也。召族,卑也。今召伯不奔,召族自出,法不當書於經而敘毛伯之上也。又不得以尹氏為比。尹氏所以書者,以有尹固也。固尊自得書耳。召族無盈則卑,卑何故書乎。

二十七年,楚殺其大夫郤宛。杜云:「無極,楚之讒人,宛所明知,而信近之,以取敗亡,故書名罪之。」非也。周公遭變,孔子被逐,如有不幸而死,則亦罪之乎。今讒人之惡不見理,而不幸之人反見收。非仲尼作春秋,懲勸之本心也。

二十八年,公如晉,次于乾侯。傳曰:「公使請逆于晉。晉人曰:『君淹恤在外,亦不使一介辱在寡人。』」非也。去年會于扈,傳曰:「謀納公。」若魯不告于晉,晉何納之謀。其謀納公也,是魯既告晉矣。晉且為公謀納,豈得誣其不告哉。

三十年,公在乾侯。傳曰:「不先書鄆與乾侯,非公,且徴過也。」非也。向者公雖去國,然猶居鄆。古人所謂若在境内,則猶君者也。是以不歳歳書鄆耳。去年,公如晉,次于乾侯。但是暫時止次之名,猶以鄆為居,自然不得書公在乾侯也。今鄆又潰散,公無所入,羈旅他國,國非其有,故書公在,以繋一國之事。是聖人至意,深淺各有所出,豈但徴過哉。公雖有過,猶不若季氏之悖也。仲尼謂:「八佾舞於庭,是不可忍。」春秋無不略外而詳内,尊君而卑臣,其寧縦失季氏專攻公身而已。

呉滅徐。徐子章羽奔楚。杜云:「徐子稱名,以名告也。」非也。若必從赴告者,安知衞侯燬非當時以名告諸侯,而左氏謂其滅同姓何邪。

三十一年,黒肱以濫來奔。左氏曰:「此推言春秋之美,且衞齊豹欲求名而不得。」非也。豹挾怨儲憤,發泄為亂耳,本無不畏強禦之名。不畏強禦之名,亦非豹所求也。欲言春秋之美,何患無有而正舉。此難信不通之語乎。予謂齊豹作亂,不能不心媿,此正欲蓋者,非求名者。又曰:「若艱難其身,以險危大人,而有名章徹,攻難之士將奔走之。」予謂設春秋書「齊豹殺衞侯之兄縶」,其貶甚於稱盗矣。人亦未肯奔走其名也。

三十二年,公在乾侯。傳曰:「言不能内外,又不能用其人也。」非也。公以三十年始居乾侯,春秋歳歳書之,傳亦歳歳為説,説之盡異。此明不知春秋本意也。設公今歳未死,明年正月,亦書之耳。復欲以何事為解乎。

定公

元年,春王。杜云:「不書正月,公即位在六月故。」然則正月所以正即位也。即位則書正月,未即位則不書正月矣。如隱公初不即位,何故亦書正月邪。

三月晉人執宋仲幾于京師。傳云:「執仲幾以歸。三月,歸諸京師。」杜云:「知不可,故復歸之京師。」若然則晉人求掩其不義於諸侯者也。何以不告於諸侯乎。

立煬宮。傳云:「季平子禱于煬宮,故立其廟。」按左氏例,苟非公命,則事無載於策者。立煬宮,既本由季孫,何以得書邪。

二年,楚人伐呉。傳云:「囊瓦伐呉師于豫章。」杜云:「囊瓦稱人,見誘以敗軍。」非也。安知非囊瓦恥敗,以微者告乎。且經又不言其敗也,何以知經之貶其敗乎。

四年,三月會于召陵。五月公及諸侯盟于皐鼬。杜謂:「此共是一會,復稱公者,會盟異處故也。」非也。襄二十五年,會于夷儀,盟于重丘,亦會盟異處矣。何不別出公及邪。推驗傳文,召陵之會,本為蔡謀楚也。范獻子聽荀寅之言,遂辭蔡侯,則諸侯亦自此散矣,不得至五月乃盟也。且既辭蔡侯,則亦無縁重盟。又傳敘召陵之事,曰:「反自召陵,鄭子太叔卒。趙簡子哭之。」言反自召陵,則無皐鼬矣。其下乃云:「沈人不會于召陵。晉人使蔡伐沈」,亦不言皐鼬及盟時事,明此非一會也。蓋傳不記皐鼬之盟耳。實説召陵之會,晉辭蔡人,不為伐楚,故蔡人憤怒,伐滅沈國,并殺其君。晉見蔡侯怨,亦恐失蔡,故相與復為皐鼬之盟也。今傳但云「伐沈」,經云「滅沈」,已自不同。傳云「晉辭蔡侯」,又云「晉使蔡伐沈」,復未可信。且沈又常役屬楚,未嘗通晉,晉不當責其不會也。反覆推之,沈所以滅者,由蔡侯怨楚而已。

蔡侯以呉子及楚人戰于柏舉。杜云:「囊瓦稱人,貪以致敗。」是也。但於左氏例,則無由知之。

呉入郢。杜云:「不稱子,史略文。」非也。公穀是矣。

六年,季孫斯仲孫何忌如晉。左氏曰:「季桓子如晉,獻鄭俘也。陽虎強使孟懿子往報夫人之幣。晉人兼享之。」審如左氏言者,何忌之行,非公命也。非公命而行,以左氏例推之,不書於經矣。然且書經者,謂仲尼不惡陽虎,可視以為公命乎。其異於公子豫奈何。

城中城。杜云:「公為晉侵鄭,故懼而城之。」按:傳無此説。當時或自以他故築城,又可必乎。

八年,從祀先公。左氏曰:「陽虎欲去三桓,順祀先公,而祈焉。」非也。傳有常例,非公命者,不書於策。若虎欲作亂而順祀,祀雖禮,非公命審矣,何以得書邪。且虎之謀三桓,宜使三桓不知。今明白而祈,三桓聞矣,虎何以能集其意邪。意者虎實惡季氏。季氏以臣而陵君,猶僖公以子而先父矣。不敢察。察言,故先正逆祀,以微諭其意,功成事立,而後其指可見耳。虎既敗走,魯人又薄其行,則謂虎之順祀祈,作亂也。其實不然。何以知之。曰:祈則謀泄,謀泄則事危。虎必不為也。

九年,齊侯衞侯次于五氏。杜云:「不書伐者,諱伐盟主。以次告。」非也。春秋亂世,至於定哀之間,又亂之尤也。至於弑君而無恥,何諱伐盟主之有。

得寳玉大弓。左氏曰:「書曰得,器用也。凡獲器用曰得,得用焉曰獲。」非也。向曰竊者,失之也。今曰得者,得之也。失得相對,言得所以見失也。若器必言得,郜大鼎何以云取乎。器用不專言得亦明矣。

十年,宋公之弟辰曁仲佗石彄出奔陳。杜云:「稱弟,示首惡也。」按:隱元年之例,段不弟,故不言弟。然則辰亦不弟者,不稱弟可也。反以見首惡稱弟何哉。段不言(矣)〔弟〕,反非首惡乎。

十三年,晉趙鞅入于晉陽以叛。傳云:「范氏中行氏伐趙氏之宮,趙鞅奔晉陽。」然則鞅不叛也,范中行逼之耳。經何以得言其叛乎。春秋之原情定罪,固有如此邪。

晉趙鞅歸于晉。杜云:「韓魏請之,故曰歸。言韓魏之強,猶列國。」非也。仲尼曰:「必也正名。」韓魏猶為大夫,而列國視之,則何正名矣。大雅曰:「不畏強禦。」如韓魏以強而視列國,是畏之也。

傳云:「荀躒言於晉侯曰:『君命大臣,始禍者死。今三臣始禍,而獨逐鞅也。刑已不鈞,請皆逐之。』」予謂:尋傳前云:「董安于勸趙孟先為備。孟不肯,曰『不欲始禍』」,則始禍者非鞅也。可言二臣始禍,不可言三臣也。此是三傳説之,雖各不同,然公羊似眞。

十四年,衞世子蒯聵出奔宋。左氏敘蒯聵事,曰:「蒯聵欲殺夫人。夫人啼而走,公執其手以登臺。太子出奔宋。」予謂蒯聵雖不善謀,安有此事哉。且殺夫人,蒯聵獨得全乎。彼所羞者,以夫人名惡也。如殺其母,為惡愈矣。反不知可羞乎。蓋蒯聵聞野人之歌,其心慙焉,則以謂夫人。夫人惡其斥己淫,則啼而走,言太子殺余以誣之。靈公惑於南子,所言必聽從,故外則召宋朝,内則逐公叔戌、趙陽。彼不恥召宋朝,固亦不難逐蒯瞶矣。此其眞也。不當如左氏所記。又蒯瞶出,乃奔宋。宋,南子家也。蒯瞶負殺南子之名而走,又入其家,使眞有其事者敢乎哉。此亦一證也。

邾子來會公。杜因上大蒐之文而解之,曰:「會公于比蒲。」非也。如杜之説,謂大蒐則公在矣。按:昭十一年,齊歸薨。大蒐于比蒲。叔向譏之,曰:「君有大喪,國不廢蒐,不忌君也。」以叔向之言觀之,大蒐之時,魯君不在明矣。桓四年,公狩于郎。隱五年,公觀魚于棠。漁獵之事,出非其地,皆明書公。而大蒐不言公,公不在故也。不得言邾子來會于比蒲。莊公遇齊侯于穀,蕭叔朝公,不言來者,朝在外也。杜已言此矣。設公在比蒲,而邾子會之,其在外與穀等,固當言會,不當言來。言來,非在外辭也。

十五年,定姒卒。左氏云:「不稱夫人,不赴,且不祔也。」非也。安有夫人卒,而不稱夫人者乎。凡夫人始卒,則史書之。書之,固云夫人矣。不待赴祔,而書其夫人也。此姒氏,要為哀公之母,定公之妾。哀公未成君故,亦未敢謂其母夫人耳。

葬定姒。左氏云:「不稱小君,不成喪也。」非也。若姒氏實夫人者,固當書「夫人姒氏薨」,已而曰葬定姒,不稱小君,明不成喪,以責臣子可也。今曰姒氏卒,此非夫人也。非夫人而書葬定姒宜矣,何足以見不成喪乎。欲責不成喪,而薨不稱夫人,是適足貶小君之尊,而不足見臣子之罪也。

哀公

三年,齊國夏衞石曼姑帥師圍戚。杜云:「曼姑為子圍父,知其不義,故推齊使為兵(者)〔首〕。」非也。虞師晉師滅夏陽,左氏以謂:「虞受賄有惡,故使首之。」是春秋襃貶之辨也。今何故苟從赴,為不義者飾非乎。

四年,晉人執戎蠻子赤歸于楚。杜云:「晉恥為楚執諸侯,故稱人以告,若蠻子不道於民也。」晉苟不恥則已矣。若猶有恥彼,則諱而不告矣。不然則雖告而匿其歸于楚矣。豈當誣人以不道,而自發揚其歸于楚之恥乎。此事勢之不然。且凡告執諸侯者,必曰「某侯為某罪既執之矣。」而春秋考其眞僞而為之辭,或稱侯,或稱人。此皆出於孔子也。豈告者自稱「某人執某侯」哉。如之何,謂稱人以告也。且天下雖亂,不義者反取義者而執之,此春秋所當辨也。如苟取赴告而書之,彼不義者,何難誣人以惡矣。

十年,呉救陳。左氏曰:「延州來季子也。」推驗其年,季子僅百歳矣。以彼其清高不汚,寧貪將亂國之兵者邪。似異時事,傳附著其説耳。

十一年,公會呉伐齊。按左氏例,不與謀曰會。此則不與謀也。去年,傳曰「呉子使來儆師」,則是與謀矣。文不當稱會,然而稱會。傳與例乖也。

傳曰:「冉求帥左師,樊遲為右。季孫曰:『須也弱。』有子曰:『就用命焉。』」按:有子當為子有。子有者,冉求字也。仲尼門人字多云子某者,不得云有子也。傳寫誤之矣。


大率左氏解經之蔽有三。從赴告,一也。用舊史,二也。經闕文,三也。所以使白黑混淆,不可考挍。按:史雖待赴告而録,然其文非赴告之詞也。春秋雖據舊史而作,然其義非舊史之文也。簡牘雖有闕失,其史非聖人所遺也。如謂史之記從赴告而已,則亂臣賊子何由而書。如謂春秋用舊史而已,則何貴於聖人之筆削也。且春秋書「良霄入于鄭。鄭人殺良霄。」「欒盈入于晉。晉人殺欒盈。」其文同也。至哀十四年,非仲尼所脩矣。其記陳宗豎,乃曰:「陳宗豎入于陳。陳人殺之。」明史之所記,與仲尼之所脩異矣。又仲尼所脩,無記内邑叛者。哀十五年,獨記成叛。此亦史文不與仲尼相似。仲尼不專用史文驗也。如謂經之闕文,皆聖人所遺者,苟傳有所説,而不與經同,盡可歸過於經,何頼於傳之解經哉。故春秋者,出於舊史者也。而春秋非舊史之文也。舊史者,出於赴告者也。而舊史非赴告之辭也。傳者,出於經者也。而傳非經之本也。今傳與經違,是本末反矣。安得哉。明於此者,可以無惑於春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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