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傳説例』

目録

  1. 公即位例
  2. 雩例
  3. 災例
  4. 盟會例
  5. 遇例
  6. 來朝例
  7. 使來例
  8. 蒐狩例
  9. 師行例
  10. 侵伐例
  11. 納例
  12. 降例
  13. 奔例
  14. 歸入例
  15. 以歸例
  16. 還復例
  17. 卒葬例
  18. 内女卒葬例
  19. 世子例
  20. 大夫帥師例
  21. 大夫奔例
  22. 大夫歸入例
  23. 殺大夫例
  24. 遂例
  25. 弗不例

公即位例

即位則書正月,未即位則不書正月(定無正月是也)。繼正則書即位,繼故則不書即位(莊閔僖)。受命則書王,不受命則不書王(桓無王)

雩例

諸侯之雩,主星辰山川。天子之雩,主上帝。魯用天子之禮,故曰大雩也。雩得雨則曰雩,不得雨則書旱矣。書不雨者,旱而不害物也。或歴時而書不雨,或逾時而書不雨,見所害也。(01)

(01)四庫官云:劉敞『春秋傳』云:「一時不雨書之,常也。歴時而言不雨,慢也。無志乎民也。歴月而言不雨,閔也。有志乎民也。」附録于此。

災例

春秋,記災,不記火。火者,人所為也。災者,天所為也。天所為,故大之而記之。人所為,則被其焚者,火之性耳。是何足記也。宣十六年,「宣榭災」。左氏以為「火」,非是。昭九年,「陳災」,穀梁以為「火」,亦非是。

盟會例

盟會,皆君之禮也。故微者之盟之會,不志乎春秋。春秋之所志者,必有君與貴大夫居其間者也。(惡曹之盟,三國人,似倶微者,其實非微者。微者不志。由大夫之盟始于此,故貶稱人耳。北杏之會,五國人,似倶微者,其實非微者。微者不志。由大夫之會始于此,故貶稱人耳。)會而後盟則書會。(01)

(01)四庫官云:此條有缺文。攷劉敞『春秋傳』云:「盟者何。殺牲載書而約也。會者何。約信命事而不殺也。盟曷為或言會,或言及。及,直及也。會,又會也。」附録于此。

遇例

公與諸侯遇,志也。外遇,不志也。其志者,以我有事接之也。所以謂外遇不志者,遇者小事。小事不志。

來朝例

諸侯朝用夷禮者名之,朝而旅見者累數之,禮不足者則不言朝也(介葛盧)。夷狄之君,雖來而朝,猶不曰朝,非以其不能朝也,蓋曰不足以朝録也。

使來例

君遣再命大夫,必以「君使」為文。由大夫尊,故正其名也。自一命而下微矣,君不嫌使微者,故不待稱「君使」也。帥師則不言「君使」者,將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也。使有常文。自内出者,皆曰如。自外來者,皆曰使。内不言如,外不言使,是謂專之(臧孫辰乞糴。楚屈完來盟于師)。其有所歸,或曰來者,來然後歸也(鄭伯使宛來歸祊)。或不曰來者,歸而不來也(齊人歸公孫敖之喪)

蒐狩例

春田曰蒐,因以振旅。夏田曰苗,因以茇舍。秋田曰獮,因以治兵。冬田曰狩,因以大閲。不得其地則書之,不得其時則書之。桓公大閲,不得其時也。莊公治兵,亦不得其時也。大蒐者,大比也。

師行例

將尊師衆,稱「某帥師」。將尊師少,稱將。將卑師衆,稱「師」。將卑師少,稱「人」。所謂尊者,三命、再命卿也。所謂衆者,大國三軍,次國二軍也。

侵伐例

有鐘鼓曰伐,無鐘鼓曰侵。其言鄙者,鄙遠之也。猶曰我不受其責爾。其不言鄙者,我豈無過也哉。過斯受之焉。

納例

諸侯有相納之道。諸言納者,納之是也。其納不正,雖興師旅,不得與納之名。衞侯朔、齊侯昭,是也。

降例

降者,其意也。降之者,不得已也。降者,猶得其國家者也。降之者,雖得其國家,不列于諸侯矣。遷者亦然。(01)

(01)四庫官云:劉敞『春秋傳』云:「未失其國家者復見,失其國家者不復見。」附識于此。

奔例

國君以仁義為守,以禮樂為教,以政刑為法,以賢智為輔。雖有強暴,孰能亡之。是以春秋諸侯之奔者,莫曰人逐之,而曰自亡也。故諸言奔者,將必治其罪,則正言其名。正言其名,有所不通,是以諱所尊則曰居(天王居),諱所親則曰孫,諱所賢則曰大去。大去者,將遜于位之意也。

歸入例

歸者,善辭也。有易辭焉。入者,惡辭也。有難辭焉。為易辭者,而先見所惡。突歸于鄭,是也。為易辭者,而先見所善。蔡季自陳歸于蔡,是也。已嘗為諸侯,南面稱孤矣,出而復者,則曰復歸。復歸者,其可復也。衞侯衎、曹伯襄,是也。其不可復,雖復其位,亦不言其復也。衞侯朔、衞侯鄭、曹伯負芻,是也。(01)自某者,某為之主也。在諸侯,則先所自(衞侯鄭自楚)。在京師,則先所歸(曹伯歸自京師)。歸而名者,皆在所誅也。

(01)四庫官云:劉敞『春秋傳』云:「諸侯歸可言復,大夫歸不可言復。諸侯世國,故可以復。大夫不世官,故不可以復。諸侯之言復者,位未絶,復可也。大夫之言復者,位絶矣,復不可也。諸侯位雖未絶,歸而不言復,已絶者也。大夫位雖已絶,入而不言復,未絶者也。」與此文互相發明。

以歸例

以歸者,囚服者也。國君去南面之位,而囚服苟免,是以賤之而名也。

還復例

師行使出,其反也,或曰還,或曰復。復者,事未畢也。言中道而復。還者,事已畢也。反而至之辭。事畢與未畢,按文可見。然而聖人別而異之者,義將有所施也。歸父受命而聘晉,聘者既反,聞君之喪,必復命于殯,乃可謂終事矣。歸父聘而反,聞君之喪,至檉而奔,于事為未終,當曰「復自晉」,不得云「還自晉」也。仲尼為人之疑于歸父之未終事,故曰還。言歸父之家遣矣,不可入,入則殺,殺則増君之惡,其出也賢于入,故以終事之辭免歸父也。士匄侵齊至穀而還,未終事也。仲尼患人之不知義,以士匄為未終事也,故加之終事之辭,所以免賢者也。言是乃實終事矣。

卒葬例

諸侯卒,名之,正也。惟天子不名也。諸侯卒則赴,赴則必及其名,以書于策,所以繼世序位也。其不名者,彼不以名來,僭天子之尊,故因其事以見其僭也。徐使容駒弔于邾,請視含,邾人以為易、于雜禮,有然矣。世或疑臣不當赴君之名。是不然。古之人不諱也。卒哭而後諱。其交于鬼神,則臣質君之名,豈嫌赴于簡策哉。春秋,諸侯之不以道死者,皆名也。其不名故也。若邾人之戕鄫子者也。所以起問者,決是非也。天子之葬,公自行。公自行,常事也。常事不書。卿往會之,非常也。非常當書。而卿以君命出境,亦當書。故兩書之。大夫往會之,又薄矣,彌非常,故亦書。而大夫或一命賤,不得見經,則但一書葬而已。弑君賊未討,則不書葬。賊既討,則書葬。蓋必待討賊,而後葬之也。隱公不書葬,比其葬時,不聞討賊也。桓公書葬,比其葬時,魯人知殺彭生矣。未逾年之王,没則書卒,不成君也。不稱王,不二君也。未逾年之君,没則書卒,不成君也。不書葬,不二君也。(有子與無子同之)

(01)四庫官云:此條亦有缺文。攷劉敞『春秋傳』云:「諸侯曷為或卒,或不卒,或葬,或不葬。卒,自外録也。葬,自内録也。不卒,非外也。不葬,非内也。葬者,臣子之事也。國滅不葬,無臣子也。君弑賊不討,不葬,亦無臣子也。」又桓十七年,葬蔡桓侯,『傳』云:「葬者稱公。此其稱爵何。稱爵,禮也。稱公,非禮也。稱爵者,誄之于天子者也。稱公者,非誄之于天子者也。」又云:「莒不書葬,其號夷也。呉楚不書葬,其號嫌也。」附録于此。

内女卒葬例

内女嫁于諸侯則尊同,尊同則記其卒,記其卒則必記其葬,所以申人情也。然而夫婦之道,王教之本,聖人所至愼。其行淫,其志僻,雖欲申人情,春秋不聽,則奪其葬。鄫季姫、杞叔姫,是也。其行潔,其志貞,雖均之于葬,春秋嘉之,則載其諡。宋共姫是也。此所以正人倫之大統也。内女嫁于諸侯,則書其卒,或未嘗嫁,而亦書其卒,何也。曰:許嫁矣。許嫁矣,則字而筓之,死則以成人之喪治之,然而葬于女氏也。葬于女氏則尊未全,尊未全,故略其國而沒其葬也。

世子例

春秋之書世子,以著其正也。故鄭忽稱世子,蔡友稱世子,衞蒯瞶稱世子,是皆失位者也,得罪者也。春秋不以其失位而奪其號,不以其得罪而削其名。原其所以失者,在所不當絶,故存之也。

大夫帥師例

季孫行父、臧孫許、叔孫僑如、公孫嬰齊戰于鞌,四之何也(據凡師但書元帥)。四軍非禮也。季孫斯、叔孫州仇、仲孫何忌伐邾,三之何也。三軍非禮也。季孫斯、仲孫何忌侵衞,兩之何也。兩軍非禮也。然則諸侯軍制奈何。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小國三卿,一卿命于天子。元侯之卿,有軍作師,以承天子。諸侯之卿,無軍教衞,以贊元侯(明諸侯之卿,不得立軍行,但教衞士。衞士之數,不足軍也)。魯,次國也。一軍多矣(縁教衞之禮,故一軍雖為多,然尚可也)。二軍非禮也(經稱作三軍,明未作三軍之時,已有二軍。然二軍亦非禮。蓋在春秋前有之)。三軍僭也。四軍悖也(『周禮』大國三卿三軍。然晉自武公始以一軍稱侯,而獻公乃私立二軍。魯作三軍,而叔孫穆子稱「魯不當有軍」。參此三者,求春秋之義,知『周禮』所言,是後世増加。穆子之説為精)

(01)四庫官云:是篇蓋據『國語』叔孫穆子之説,而謂不當有軍。又據杜預『左傳』注,而謂魯未作中軍之前,止有二軍。其實費誓稱「魯人三郊三遂」,即大國三軍之證。又魯頌「公徒三萬」,鄭康成云:「大國三軍,合三萬七千五百人。言三萬者,舉成數也」。則魯之舊制,非止二軍明矣。況本書師行例一條,亦有次國二軍語。此以魯不當有軍之説為據,殆未詳攷。

大夫奔例

春秋大夫之奔所與也。在外則字之(宋子哀是矣),在内則微之(季子不言奔)。所賢也,則為文以見其實。歸父之至檉,公孫壽之自鄸,是也。此兩人皆有罪不得不奔,然而不以己之得罪而廢君臣之禮。不怨天,不尤人者也。可以訓後世矣。詳其地,所以賢之也。

大夫歸入例

入者,以惡入也。歸者,以善歸也。加復者,其位已絶矣,求自復者也。記其位絶與未絶者,大夫雖有故去國,君不埽其宗廟也,不纍其宗族也,不收其田里也,出入詔于國,爵祿列于朝,此之謂有禮。君有禮矣,然而臣猶敢行稱亂,此臣之罪也。如埽其宗廟,纍其宗族,收其田里,則君實涼徳矣。是以按春秋之文而察之,華亥、向寧之罪大,欒盈之罪小。此所以見也。元咺之奔晉,其位亦絶矣。故其反也,曰復。然咺非有甲兵之勢,非有簒逼之謀也,求歸而已矣。故不得言復入也。

殺大夫例

稱國殺而名大夫者,罪累上也。稱人殺而名大夫者,大夫罪也。稱人而不名大夫者,大夫無罪,由衆殺之也(宋人殺其大夫)。稱國而不名大夫者,大夫無罪,由君殺之也(曹殺其大夫)。稱人殺而不以大夫道者,非其大夫也(晉人殺欒盈)。稱君殺者,世子母弟也。非殺大夫而稱公子者,稱人則為有罪,稱國則為無罪(陳人殺其公子禦冦,莒殺其公子意恢,亦皆世子母弟)

遂例

大夫無遂事。諸言遂者,皆生事也。所以知大夫無遂事者,設大夫出境,君命兩事,則必兩書之。「公子遂會晉趙盾盟于衡雍,公子遂會雒戎盟于暴」,是也。所以謂大夫無遂事者,凡遂事必因物造謀,而非宿計也。或遂而可,或遂而不可。春秋因其可而與之,因其不可而刺之。「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齊侯宋公盟」,著其地所以明在境外,此遂而可者也。「季孫宿救台,遂入鄆」,台在境内而擅命,此遂而不可者也。

弗不例

弗者,詭辭也。不者,直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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