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是先生七經小傳』巻中

周禮

  1. 大宰。「以八柄詔王馭羣臣。」「三曰予,以馭其幸。」幸者,王所親幸也。可賜予之,不可爵之者也。「四曰置,以馭其行。」置者,耆老廢退之人,雖當廢退,其素行賢明,特置之。若公族穆子辭疾,晉侯使掌公族大夫者也。「五曰生,以馭其福。」福者,其人本坐死,以親故功貴者,議而免之,是其福矣。楚誅鬭氏而免箴尹克黄,改命曰生,則此類也。「六曰奪,以馭其貧。」奪者,削其田邑禄賦。「七曰廢,以馭其罪。」廢者,除其名籍也。「八曰誅,以馭其過。」誅者,殺也。過當作禍,聲之誤耳。有馭其福,則有馭其禍矣。福稱生,則禍稱誅矣。八柄者,先叙賞而後言罰。賞則先重,罰則後重。故誅最後言也。康成謂「誅為齒路馬有誅」之誅。如此則八柄無死。書曰「用罪罰厥死」,義不可解。又内史貳八柄,爵、禄、廢、置、予、奪、生七者,皆同而其一為殺。殺則誅也。
  2. 「以九兩繋邦國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牧者,司牧也。謂邦國之君也。諸侯世,故曰「以地得民」。「二曰長,以貴得民。三曰師,以賢得民。」師者,人師也。師之得民,與人君等。「四曰儒,以道得民。」儒者,藝術之稱。儒之得民,與人君等。「八曰友,以任得民。」友者,人友也。友之得民,與師儒等。三者皆有得民之端,故王者使民尊師貴儒而友賢。三者皆得其義,則王事成。三者皆失其義,則王事不成。其所以繋邦國之民,使民不離師則甚於宗,友則甚於藪。「主,以利得民。」主讀如「觀近臣,以其所為主」之主。
  3. 「乃施典于邦國,而建其牧,立其監,設其參,傳其伍,陳其殷,置其輔。」牧亦司牧,謂邦國之君也。監者,其冢嗣也。春秋傳曰:「君行則守,有守則從。從曰撫軍,守曰監國。」諸侯世,故立其監也。所謂牧,以地得民者也。「乃施則于都鄙,而建其長,立其兩,設其伍,陳其殷,置其輔。」長者,都鄙之君,所謂「長,以貴得民」者也。不世,故不曰立其監。
  4. 宮正。「凡邦之事蹕宮中,廟中則執燭。」「凡邦之事蹕宮中」者,王有祭祀出入之事,宮正主為王蹕于宮中矣。蓋宮正所治蹕之者則隷僕也。宮正主為命之。「廟中則執燭」者,王祭于廟,廟中不當蹕,則宮正執燭焉。康成讀「凡邦之事蹕宮中廟中(句)則執燭。」若然則本但曰(曰一作名)「凡邦之事宮中廟中,則執燭」,無為加蹕字也。若宮正為蹕,則誰執燭乎。按廟中不蹕,無縁有蹕。
  5. 大府。「頒其貨于受藏之府,頒其賄于受用之府。」貨者,九貢九賦所入未用者。賄者,九式所用之餘,以共玩好之用者。受用之府,其玉府與。
  6. 玉府。「凡王之獻金玉、文織、良貨賄之物,受而藏之。」獻讀如「大夫出疆,必告。反,必有獻於君」之獻。傳曰:「頴考叔有獻於公」,是也。
  7. 大司徒。「以土宜之灋辨十有二土之名物,以相民宅而知其利害,以阜人民,以蕃鳥獸,以毓草木,以任土事。」十有二土者,即十二州也。州各有宜,如職方氏所掌耳。周雖合十二州為九州,然本堯所分十二異宜。故職方氏從時王之制以正其名,而大司徒因上古之法以教民。
  8. 「辨十有二壤之物而知其種,以教稼穡樹蓻。」上言「十二土」者,汎言十二異宜草木禽獸五穀宜種也。此言「十二壤」者,率一土復有此十二之別,當知其種之所入。即草人所掌糞種之法,「騂剛用牛,赤緹用羊,墳壤用麋,渇澤用鹿,鹹潟用貆,勃壤用狐,埴壚用豕,彊㯺用蕡,輕爂用犬」,凡九也。又有青黎、塗泥、墳壚。草人不掌者,青黎、塗泥可不必糞。墳壚則從埴壚矣。此所謂十二壤。
  9. 「以土均之灋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職。」九等者,即禹貢定天下之土田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也。
  10. 郷大夫職曰:「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舎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舎。」貴者,自命士以上也。賢者、能者,俊造學士也。士、工、賈,皆謂之國中。
  11. 牛人。「凡祭祀,共其享牛、求牛,以授職人而芻之。」享牛,享神之牛也。求讀如逑逑配也。配神者之牛,以郊禮言之,享牛所謂帝牛。求牛,所謂稷牛。『周書』召誥「用牲于郊,牛二。」
  12. 載師職曰:「以宅田、士田、賈田、任近郊之地宅。」謂士之未仕者,『儀禮』曰:「宅者在邦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茅之臣。」孟子:皆曰庶人,庶人不傳贄為臣,不見君也。鄭云「宅謂致仕」者,非也。士田者,士當作工,字誤耳。工亦受田,此是矣。賈亦受田,賈田是矣。於近郊之地,授處士之田,授百工之田,授商賈之田。三者皆居國中,故授近地。孟子曰:「國中什一,使自賦。」下文云「近郊什一」,義相發也。凡言國中者,皆指士、工、商。言野者,皆農夫也。郷大夫職云:「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此以國中者受田,非其本職,故早免之耳。鄭云士田者,「士讀如仕。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非也。仕而受田者,禄也。圭田則其邑也。非所以耕也。審如鄭意,仕且耕乎。又載師徧序受田之名,獨不及工。工與賈等爾。有賈田無工田,是工惟不受田乎。食貨志何以云「工商皆受田」也。此又鄭所自知者。「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惟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國宅者,謂國也,宅也,皆無征。國者,即上文「廛里任國中之地」者也。宅者,即上文「宅田」也。廛田無征,宅田無征,其餘皆有征矣。此但覆解上文自國至都征税之差,更無別少異。而兩鄭倶不曉,或謂是城中宅,或謂是官宮室。皆妄也。(又曰:國宅無征,以㕓里任國中之地。㕓里者,士民之里居,工賈之市肆,皆是也。宅者以宅田、工田、賈田任近郊之地也。工賈有征,宅者無征。云「近郊十一」者,則孟子所云「國中什一,使自賦」,是也。)
  13. 師氏、保氏。官也。周公為師,召公為保。太師、太保,所謂三公者也。康成合之,非是。
  14. 調人。「凡和難,父之讎辟諸海外,兄弟之讎辟諸千里之外,從父兄弟之讎不同國。君之讎眡父,師長之讎眡兄弟,主友之讎眡從父兄弟。」此讎者,蓋謂遇人不以禮而見殺者也。以其不直,故子弟雖欲讎之,而調人推其本情不聽也。遇人不以禮,雖誠有罪,殺之者亦專殺也。故使辟焉,以全子弟之心。又曰:「勿辟,則與之瑞節而以執之。」勿辟者,則殺人不忌,乃當正治其罪。子展所以黜游氏之義也。
  15. 「凡殺人有反殺者,使邦國交讎之。」此謂吏以法殺人,而死者之親敢報之者,則邦國交讎之。『公羊傳』曰:「父受誅,子復讎,推刃之道也。」
  16. 「凡殺人而義者,不同國,令勿讎,讎之則死。」殺人而合於義,為隱謀禍惡之未發,而能先事殺之,若逋逃桀暴者,朝士職曰「凡盗賊軍郷邑及家人,殺之無罪」,是此也。遷其子孫,使居異國,又令勿讎。
  17. 司市。「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夫人過市罰一幕,世子過市罰一帟,命夫過市罰一蓋,命婦過市罰一帷。」市者,商賈交利之地也。君子無故,不得觀焉。設罰懲之深,遠於利之意也。國君則赦,其刑人所赦者,市刑也。大刑扑罰,中刑徇罰,小刑憲罰。自夫人以下,則司市舉之,使出此物焉。婦人於市,尤非其事,故罰比男子差重也。帟蓋皆在上,帷幕以屏蔽,異男女也。言不及天子、王后者,尤非所宜,亦罰不及至尊也。
  18. 遂人職曰:「上地,夫一廛,田百畮,萊五十畮,餘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畮,萊百畮,餘夫亦如之。下地,夫一廛,田百畮,萊二百畮,餘夫亦如之。」「亦如之」者,亦如其萊也。餘夫未具夫婦,未當受田。如其萊而巳。孟子曰:「圭田五十畝,餘夫二十五畝。」
  19. 旅師。「掌聚野之耡粟、屋粟、間粟。」旅讀如葆旅之旅。野生曰旅。此官主野事,故以旅為號。
  20. 大宗伯。「以肆獻祼享先王,以饋食享先王。」此兩者,正謂禘也,祫也。禘禮以祼為重,祫禮以饋食為重。禴、祠、烝、嘗,雖皆有祼饋之事,恐其節文略殊,非禘祫之禮比也。古禮既亡,不可知之。孔子曰:「禘,自既灌而往者,吾不欲觀之矣。」明禘禮以灌為重。肆猶旅也。禘禮及毀廟,故旅獻。
  21. 「時見曰會,殷見曰同。」時見者,同時而見。殷見者,見於方岳之下。時見則周官所謂「六年五服一朝」者也。殷見則「又六年,王乃時巡,考制度于方岳」者也。謂之同盟者,蓋諸侯於是齊盟,所謂同盟矣。
  22. 「以天産作陰德,以中禮防之。以地産作陽德,以和樂防之。」産,生也。作,為也。人所受於天以生者謂之天産,所受於地以生者謂之地産。受於天以生者,貌言視聽思,本稟於五行,内以為性,外以為教者也。不防以中禮則失。謂之陰者,以其受之天,天道黙定也。謂之德者,教之所以起也。受於地以生者,剛柔緩急輕重仁武,本稟於山川,内以為情,外以為形者也。不防以和樂則過。謂之陽者,以其受之地,地體顯著也。
  23. 「王大封,則先告后土。」后土,社也。王封諸侯,取太社之土,苞之以白茅而授之。為其將取是土。故大宗伯先告焉。敬其事也。
  24. 司尊彝。「凡鬱齊獻酌。」獻讀如「獻莫重於祼」之獻。鬱齊,惟祼用之於獻。最重,故曰獻酌也。
  25. 典瑞曰:「祼圭有瓉以肆先王,以祼賓客。」肆猶旅也。大祭,旅獻也。宗伯職曰:「以肆獻祼享先王。」謂大禘時雝。禘之篇曰「相予肆祀」,書曰「肆類于上帝」,皆同義。(大祝又有肆享之説。在後。)
  26. 大司樂。「凡樂,圜鐘為宮,黄鐘為角,大簇為徴,姑洗為羽,靁鼓靁鼗,孤竹之管,雲和之琴瑟,雲門之舞,冬日至,於地上之圜丘奏之,若樂六變,則天神皆降,可得而禮矣。」圜鐘、黄鐘者,皆雲門之樂所用之均也。六變者,雲門之樂一終。
  27. 「咸池之舞,夏日至,於澤中之方丘奏之,若樂八變,則地示皆出,可得而禮矣。」此咸池之樂,蓋八變而終。其聲之均,則自函鐘以下。
  28. 「九㲈之舞,於宗廟之中奏之,若樂九變,則人鬼可得而禮矣。」九㲈者,㲈九變而一終。書云「簫韶九成,鳳皇來儀」,是也。其聲之均,則自黄鐘以下。
  29. 鐘師。「掌奏九夏。」鄭、賈諸儒,皆以九夏為頌詩之篇。春秋傳稱:「金奏肆夏之三,工歌文王之三。夏云金奏,文王云工歌,則夏非頌篇明矣。然則九夏乃有聲而無辭者也。
  30. 簭人。「掌三易,以辨九簭之名。一曰巫更,二曰巫咸,三曰巫式,四曰巫目,五曰巫易,六曰巫比,七曰巫祠,八曰巫參,九曰巫環,以辨吉凶。」予謂掌九簭之名而以辨吉凶,則不可以巫為簭矣。改巫為簭,以準太卜「作龜之八命」而為説也,彼自云「八命」爾,以九巫況之,不近也。此乃前世通於占者九人,其遺法存於書可傳者也。古者占簭之工,通謂之巫。更、咸、式、目等,皆其名也。巫咸見於他書多矣。易疑為昜。昜古陽字,所謂巫陽也。其他則未聞。雖未聞,不害其有也。
  31. 大祝。「凡大禋祀、肆享、祭示,則執明水火而號祝。」大禋祀者,祭天圜丘也。肆享者,宗廟大禘也。祭示,方澤也。三者禮最大,故特言之。肆享為禘,可知矣。
  32. 大司馬。「以九畿之籍,施邦國之政職。」九畿相距萬里,過禹迹多矣。又周書稱「侯甸男采衞」而止,則蠻夷鎭蕃者,未取之乎。疑本但云「又其外五百里曰蠻圻(謂直王畿之南者),五百里曰夷圻(直王畿之東者),五百里曰鎭圻(直王畿之北者),五百里曰蕃圻(直王畿之西者)。」此九畿相距為七千里,近合事理,通於禹貢而約於周書矣。所以分蠻夷之名者,在南方曰蠻,在東方曰夷狄,或謂之鎭戎,或謂之蕃與。疑冩『周禮』者,習言「又其外」,故遂誤増之耳。説者以謂不然。胡不試以天下地形正之。洛邑為中,其東出者不三千里至海矣,其南出者至朱崖、交趾五千餘里耳。是乃古所謂日下、北戸者矣。越裳九譯,不甚此矣。周公所辭也,豈大司馬能施政職哉。又此以人歩為里,而里以投足為計歩。九畿之法,考以日景而筭於土圭。比之人歩,迂直懸矣。大約三分去二,則五千里之折,必萬五千里,乃能足矣。
  33. 司勲。「凡有功者,祭于大烝,司勲詔之。」按烝常祀,無言大者。大烝,其禘祫與。文二年,「大事于太廟,躋僖公」者,祫也。而『外傳』謂之烝。此其一隅矣。
  34. 「凡頒賞地,參之一食,惟加田無國征。」予謂「加田」者,凡家臣邑宰之田。『國語』曰「官宰食加」。然則古以官宰之田謂之加矣。「無國征」者,不征於國,以其自有君也。家臣之征,當入於家。陪臣之征,當入於國。諸侯之征,當入於王。此其分也。禮:夫圭田無征。大夫之田謂之圭田。夫圭田亦自受田而不征。於國征之為倍征。故曰以厚賢也。
  35. 隷僕。「掌五寢之埽除糞洒之事。」五寢者,夫人以下所居也。王后所居,謂之正内,隷僕不掌。蓋自有寺人、内竪。云「祭祀,脩寢」者,脩讀為滌。祭祀則齊,齊則大滌。五寢使人㳙潔不犯禁也。謂之滌者,〔…〕其名也。「大喪,復于大寢、小寢」者,大寢、内寢、小寢、燕寢,正内也。春秋,莊公薨于路寢,僖公薨于小寢。鄭玄云:「五寢為五廟之寢。」玄本謂天子五廟,故云爾。非正也。又隷僕乃掌「洗乗石,蹕宮中之事」。古者人神不參。若典職宗廟,何縁䙝之於宮中而外役乎。
  36. 掌囚。「凡囚者,上罪梏拲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梏者,校也。在頸曰梏。春秋傳曰:「以弓梏華弱於朝。」謂之梏者,以其在首,猶牛馬㸵爾。
  37. 萍氏謂之萍者,此職掌幾酒,神農書曰「萍能勝酒」,欲其制之也。
  38. 大行人。「時聘以結諸侯之好,殷覜以除邦國之慝。此與「間問」等,皆王使臣於諸侯之禮也。時聘:以時聘諸侯,五服各有時也。殷覜者,遍問天下諸侯也。於下「七歳徧覜諸侯」是也。故曰「以除邦國之慝」。注:以聘覜為諸侯見王,非也。蓋惑於大宗伯文無「間問」等,而但言聘覜,所以亂之也。
  39. 考工記曰:「國有六職,百工與居一焉。」六職者,「坐而論道」,一職也。「作而行之」,二也。「審曲面勢」,三也。「通四方之珍異」,四也。「飭力以長地材」,五也。「治絲麻」,六也。此文首尾自明,不須横以六官説之。
  40. 梓人。「為飲器,勺一升,爵一升,觚三升。獻以爵而酬以觚,一獻而三酬,則一豆矣。食一豆肉,飲一豆酒,中人之食也。」「一獻而三酬」者,獻以一升,酬以三升也。并而計之為四升,四升為豆。豆雖非飲器,其計數則然。
  41. 匠人。「營國,方九里。」以為天子之居,太狹,亂於上公。又詩云:「上入執宮功。」言郷井之民,至冬,皆當入保城也。井田之制,城中之宅,率一家二畝半。計地筭居,九里之城,不能容七萬五千家。然則『周禮』所説,乃天子中城也。春秋曰「城中城」,以諸侯之有中城,亦知天子之有中城也。匠人又云「宮隅之制」。宮隅,則天子宮也。城隅,則中城也。中城方九里,則宮城宜方三里。中城有左祖右社,九卿之室,則百官治事之所也。民居不至焉,則限親疏也。其外城,蓋經傳無文。公羊説以為千雉。雉長二百尺,凡方三十餘里,則足相容。

儀禮

  1. 士冠禮。「若不醴,則醮用酒。」醴謂三加畢,以醴酒飲冠者于客位者也。不醴而醮謂庶子矣。醴重醮輕。曾子問:「除喪不改冠乎。」孔子曰:「天子賜諸侯服,有冠醮,無冠醴。」醴為重也。又昏禮適婦醴之,庶婦醮之。丈夫之冠,猶婦人之嫁。則醮用酒者,必庶子也。下文曰「庶子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是矣。又曰「孤子醴於阼」。知凡嫡子皆醴也。鄭注云:「『若不醴』、謂國有舊俗可行,聖人用焉。」又注「醮於客位」云:「夏、殷禮也。」皆非也。夏殷有天下千餘歳,冠禮行之久矣。設以醮為禮者,溥天之下皆醮也。周公何以改之。然則「醮於客位」,當曰「醴於客位」。嫡子冠於阼,醴於客位,以變為敬也。庶子冠與醮,相因不於阼,亦不於客位,居房外,南面,略庶子也。醮禮繁,醴禮簡,以簡為貴也。醮三舉,醴一辭,以少為貴也。醮用酒,醴用醴,以質為貴也。醮有折俎,醴脯醢而巳,不尚味也。酒在房外,醴在房中,以變為敬也。此皆聖人分別嫡庶,異其儀也。
  2. 郷射禮曰:「郷侯,上个五尋,中十尺。」上个者,最上幅也。中者,最中幅也。又曰:「侯道五十弓,弓二寸,以為侯中。」此説中幅所以用十尺者,取之侯道者也。又曰:「倍中以為躬,倍躬以為左右舌。」此説躬與舌,各一幅也。又曰:「下舌半上舌。」此説上下皆躬舌也。侯中一幅,上二幅,下二幅。幅各闊二尺,則與侯中方矣。梓人職所謂「廣與崇方」者也。先量侯道,乃制侯中。既制侯中,乃定躬舌。既定躬舌,乃因侯中之廣而求其崇,必方其足。凡五十弓之侯,其中十尺,其布五幅,躬舌各一幅也。七十弓之侯,其中丈四尺,其布七幅,躬各二幅,舌各一幅也。九十弓之侯,其中丈八尺,其布九幅,躬與舌各二幅也。其崇,則中十尺,崇亦十尺矣;中丈四尺,崇亦丈四尺矣;中丈八尺,崇亦丈八尺矣。謂之中者,正以其居中也。中者對上之言也。有上有中,則有下矣。九十弓之侯,布九幅,以五為中。七十弓之侯,布七幅,以四為中。五十弓之侯,布五幅,以三為中矣。大射儀曰:「大侯之崇,見鵠於參,參見鵠於干,干不及地武。」此高下之節也。大侯崇丈八尺,棲鵠於其中,從遠視之,令出於參之右舌下也。所以必出於舌下者,舌能蔽之,故以見為節也。干侯之鵠,則去地武。武三尺也。世言歩武,歩六尺,則武三尺,武者迹之也。兩迹之間,則三尺。武以是名之。干侯之鵠,用此為高,亦幾中矣。其設之次,大侯在東,參次之,干次之,使密不至,相掩踈足,以射其勢,參差相入,是謂貍歩。鄭云:「中猶身也。」身之外復有躬舌。躬舌身三者異者,則五十弓之侯,其崇丈八尺;七十弓之侯,其崇二丈二尺;九十弓之侯,其崇二丈六尺。既難卷舒矣。至其設之,又令參侯去地一丈五寸少半寸,計其上綱則三丈二尺五寸少半寸也。大侯去地二丈二尺五寸少半寸,計其上綱則四丈八尺五寸少半寸也。此之難信,不俟言矣。鄭意以謂:不若是,則大侯之鵠不見於參,參不見於干。然雖如鄭説求之,大侯之鵠,終不能見於參,參亦終不能見於干也。胡不嘗試以勾股求之。人去干五十歩,干去參二十歩。干高一丈九尺二寸。令人目高七尺,從干望參,計參侯之鵠,去地二丈四尺五分寸之四,乃能見之。今鄭所説,參侯之鵠,去地一丈九尺二寸,高則高矣,欲使鵠裁見,不足二寸。如使鵠盡見,不足四尺八寸五分寸之四。從參視,大侯亦然。然則非也。且鄭意謂:三侯重張,當使後侯高前侯耳。是與經不合。經令獲者執旌,各負其侯,執旌者,欲使射者視之審也。如令大侯在參之背,參在干之背,其去地皆數十尺。雖執旌,安得而負之,而射者亦安得而覩之哉。又經云:「貍歩,張三侯」者,非謂射者之志,謂張之者之法也。而鄭以謂射當如貍之擬物,何預於張侯乎。且鄭不獨誤於此經。曰:「士旅酌。若命復射,則不獻庶子。司射命射惟欲。卿、大夫皆降,再拜稽首。公答拜。一發,中三侯,皆獲。」是言値一中侯,輙釋獲耳。而鄭以謂「矢揚觸,而有參中者」,是又失之也,亦惑矣哉。
  3. 喪服。「無服之殤,以日易月,以日易月」者,假令長子也,其本服三年,以日易月,則殤之二十五日;餘子也,其本服朞,以日易月,則殤之十三日。
  4. 少牢饋食曰:「日用丁巳。」又曰:「來日丁亥。」此皆取於丁者也。所以取於丁者,以先庚三日、後甲三日。所謂「内事用柔日」也。凡祭祀卜日,不卜辰。故郊卜辛,社卜甲,宗廟卜丁也。若卜辰,則此旬之辰,後旬,或有不備矣。康成注丁巳乃云「來月之巳:,注丁亥乃云「苟有亥焉可也」。皆失禮意。(○丁巳:『儀禮』作「丁、己」)

禮記

  1. 曲禮曰:「疑事毋質,直而勿有。若夫,坐如尸,立如齊。」若夫,説者以為:若丈夫,此僻而不辭。予按曾子曰:「孝子惟巧變,故父母安之。若夫坐如尸立,如齊弗,信不言,言必齊色,此成人之善者也,未得為人子之道也。」此兩「若夫」之文同。疑曲禮本取曾子之言,而誤留若夫。不然則當云「若夫坐如尸,立如齊,弗信不言,言必齊色,此成人之善者也」,而全脱一簡,失弗信以下一十五字。
  2. 「太上貴德,其次務施報。」太上者,致極之稱,猶言大備全德之人也。全德之人,自得而巳。奪之不以為損,予之不以為益,愛之不自以為仁,利之不自以為義,所謂不知有之者也。其次,奪之知損,予之知益,愛之為仁,利之為義,所謂親之譽之者也。故施則必報。是以不可無禮也。自『禮記』『左氏』『老子』凡所言太上者,皆若此。繋其人,不繋其時。
  3. 「執玉,其有藉者則裼,無藉者則襲。」此直謂朝聘時耳。圭璋璧琮琥璜,皆玉也。執璧琮琥璜,則與帛錦繡黼同升。所謂有藉。有藉則裼。(禓)〔裼〕者,禮差輕,尚文也。執圭璋,則特逹。所謂無藉。無藉則襲。襲者,禮方敬,尚質也。裼襲繋於有藉無藉,不繋於有繅無繅。又繅非藉,藉非繅。藉者薦也。繅者組也。禮之質文,以圭璋琥璜為輕重,而不在一尺之組屈伸也。
  4. 「言謚曰類。」類當為誄。聲誤爾。謂誄而謚之也。
  5. 檀弓曰:「聖人之葬人與,人之葬聖人也,子何觀焉。」(與,語助辭)
  6. 「復,盡愛之道也。有禱祠之心焉。」禱祠,猶願幸耳。『史記』曰:「此禱祠而求也。」
  7. 「人喜則斯陶,陶斯咏,咏斯猶,猶斯舞,舞斯慍,慍斯戚,戚斯歎,歎斯辟,辟斯踴。」按人舞宜樂,不宜更慍,又不當漸至辟踴。此中間有遺文矣。蓋本曰:「人喜則斯陶,陶斯咏,咏斯猶,猶斯舞,舞斯蹈矣。人悲則斯慍(慍憤不足),慍斯戚,戚斯歎,歎斯辟,辟斯踴矣」。自喜而下,五變而至蹈,自悲而下,亦五變而至踴。所謂孺子慕者也。
  8. 「般,爾以人母嘗巧(嘗試也),則豈不得以。其母以嘗巧者乎(母當作母字。誤以恕責之),則病者乎。
  9. 「殷人作誓而民始畔,周人作會而民始疑。」誓、會,皆當出於天子爾。殷既衰,諸侯專誓。周既衰,諸侯專盟。
  10. 王制曰:「千里之内曰甸,千里之外曰采曰流。」此據綏服居中,而言内千里、外千里,則五服可知。采亦當作蔡。聲誤也。
  11. 「關,譏而不征。」謂覉旅士民也。至於商,猶征之。
  12. 「五十養於郷,六十養於國,七十養於學。」養於郷者,郷飲酒之禮。五十者,始預於養也。六十養於國者,有命賙餼老者則及之矣。養於學者,則君就行焉。
  13. 文王世子。周人立四代之學者,此直謂一處並建四學耳。周人辟雍,則辟雍最居中。其北為有虞氏之學。其東為夏后氏之學。其西為商人之學。當學羽籥干戈者,就東序。學禮者,就瞽宗。學書者,就虞庠。辟雍,惟天子養老及出師成謀,與受俘大射等就焉。當天子至於辟雍,則三學之人,環水而觀矣。周人又以有虞氏之庠,建之於郷,故郷有庠。以夏后氏之序建之於州,故州有序。以商人之校建之於黨,故黨有校。自黨以下,皆為小學,而非四代之制,以教童子而巳。擇小學之秀者移之校,擇校之秀者移之序,擇序之秀者移之庠,擇庠之秀者移之太學。太學在郊,以其包四代之制,故記禮者,或有指虞庠名之,或有指東序名之,所以紛紛如此之多者,所指之體偏也。
  14. 「凡釋奠者,必有合也。有國故,則否。」合謂合樂也。春釋采合舞,秋頒學合聲。釋奠,則并合之,以侑神也。有國故者,謂凶禮、師旅也。惟是不合。
  15. 郊特牲曰:「凡飲,養陽氣也。凡食,養陰氣也。故春禘而秋嘗,春饗孤子,秋食耆老,其義一也。而食嘗無樂。」(此五字衍)
  16. 玉藻曰:「大夫私事使,私人擯則稱名。」鄭云:「若晉侯使韓穿來言汶陽之田,歸之于齊之類。」非也。此乃謂若趙襄子使楚隆弔呉夫差之類爾。凡大夫聘而傳命,則當稱寡君。至於私臣擯於君命,不得言主,故名之也。楚隆之詞曰:「寡君之老無卹使陪臣隆,敢展謝之。」此則名者也。
  17. 喪服小記曰:「禮,不王不禘。」此一句當在前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之上,脱誤在後爾。又曰:「庶子王亦如之。」注示庶子祭天立廟。非也。此一句當承後文「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之下,脱誤在前耳。又曰「而立四廟」云,天子立四廟,亦非也。此一句上有脱簡耳。文當曰「諸侯及其太祖而立四廟。」
  18. 學記曰:「發慮憲,求善良,足以謏聞,不足以動衆。」發慮憲者,言發動智慮,能求憲法也。動讀如中庸「明則動」之動。言此皆從善未足以動人也。「就賢體遠,足以動衆,未足以化民。」賢謂賢於人之賢。遠謂遠於人之遠。可以動人矣,未能使人化也。凡動者言矜式之,化者言心服之。惟學可以化民成俗,謂其所傳者博,所教者衆,見之者詳也。
  19. 樂記曰:「知音而不知樂者,衆庶是也。惟君子為能知樂。」所謂君子知樂者,知其通倫理也,知其扶性飾情而反之正也,知其創業象功移風俗也。
  20. 「清廟之瑟,朱弦而疏越,一倡而三歎,有遺音者矣。大饗之禮,尚玄酒而俎腥魚,大羮不和,有遺味者矣。」此皆言貴其本而忘其末也。遺者,忘也,棄也。清廟之瑟,美其德而忘其音,大饗之禮,美其敬而忘其味。凡樂,以音為之節,而反忘音焉。意不主於音也。意不主於音,是故朱弦、疏越,乃可尚也。凡食饗,以味為之文,而反忘味焉。意不主於味也。意不主於味,是故元酒、大羮,乃可尚也。主於音,則不能遺音。不能遺音,則雖繁手淫聲有不足矣。主於味,則不能遺味。不能遺味,則雖太牢庶羞有不足矣。故孔子曰:「禮樂云。」
  21. 「散軍而郊射,左射貍首,右射騶虞。」郊射者,射於郊也。大射,三侯北面東上,故貍首為左,騶虞為右矣。曲禮曰:「主人入門而右。」
  22. 雜記曰:「大夫訃於他國之大夫,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禄,使某實。』」實者,以異國傳聞疑言,使人實之也。
  23. 「襃衣。」襃衣者,加賜之衣,在數之外者也。
  24. 「違諸侯之大夫,不反服。違大夫之諸侯,不反服。」此言違而仕者,則不反服舊君,避新君也。然而違而未仕者,聞舊君之喪,則反服爾。春秋傳所謂「未臣,焉有伐其國者。反死之可矣。既臣,焉而反死之,則不可。」鄭玄云:「去諸侯仕諸侯,去大夫仕大夫,乃得為舊君服。」非也。
  25. 「父母之喪,將祭而昆弟死,既殯而祭。如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按喪不宜有異居。然則昆當作兄,兄弟或不同居矣。喪服曰:「小功以下為兄弟。」
  26. 喪大記曰:「復衣不以衣尸,不以斂。」此兩句共一説耳。於文為駢。然則本但云「復衣以衣尸,不以斂也」。以衣尸者,即士喪禮以衣衣尸者也。不以斂者,即士喪禮浴而去之者也。
  27. 祭義曰:「周人祭日,以朝及闇。」此言周人尚赤,大事用日出,先日欲出之初,猶逮及闇,則可行祭事矣。稍後則晝,晝則與殷人日中相亂。故季氏祭仲由為宰,晏朝而退,仲尼謂之知禮也。若曰「周人之祭,自朝及暮」,則孔子無為多仲由,仲由為不知禮。
  28. 中庸曰:「故君子以人治人,改而止。」言廻已而作人,如是而巳矣。此所謂恕也。
  29. 表記:「子曰:君子不失足於人,不失色於人,不失口於人。」足者,足恭也。色者,令色也。口,巧言也。此仲尼所與左丘明同其恥之三事也。故下自解之,曰:「君子貌足畏也,色足憚也,言足信也。」信則不巧矣。憚則不令矣。畏則不足矣。注乃云「足容,色容,口容」,非也。
  30. 「子曰:惟天子受命于天,士受命于君。」注者曰:「惟當作雖。」非也。此言天子之命在,天士之命在君,非天命不為天子,非君命不為士也。皆有制之巳。
  31. 射義曰:「諸侯以貍首為節。」鄭玄以射儀所引「曾孫侯氏」為貍首之詩。非也。騶虞、采蘋、采蘩,皆在二南,則貍首者,亦必其儔矣。疑原壤所歌「貍首之斑然,執女手之卷然」,即是其章首。但仲尼刪詩之時,樂正已亡此篇,而諸侯朝覲之禮久絶,惡貍首之害己,又皆除其籍,故使不在二南也。或曰:「貍首,鵲巣也。篆文貍似鵲,首似巣。鵲巣之詩,御之、將之、成之,此亦時會之道。」

公羊(國語)

  1. 公羊傳。桓公二年,宋督弑其君。下注全衍。
  2. 莊九年,齊人取子糾殺之。「其何」當云「其曰取之何」。
  3. 十六年,公會諸侯同盟于幽。衍公字。
  4. 二十六年,公伐戎。少一春字。
  5. 閔公篇,當附莊公後。
  6. 僖十八年,宋公會曹伯伐齊。衍會字。
  7. 文十三年,衛侯會公于沓。少公字。
  8. 成二年,齊侯使國佐如師。己酉,及國佐盟于袁婁。後又云「及齊國佐盟于袁婁」。前文全衍。後文衍齊字。
  9. 十五年,執曹伯歸之于京師。衍「之」字。
  10. 襄二十四年,大饑。誤爲譏字。(今本巳作饑)
  11. 三十一年,莒人弑其君密州。下注衍「密州爲君惡」已下十四字。
  12. 昭元年,衛石惡當作「衛齊惡」。
  13. 二十年,華定出本陳。「本」當作「奔」字。(今本已作奔)
  14. 哀七年,若使他人然。當云「使若他人然」。
  15. 左傳曰:「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説者曰:「百雉之城,三國之一也。据子男而言也」。又曰:「大都不過三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然則設鄭伯建小都,才方一百七十餘歩。豈有半里之地,可爲都者。又其中大計不過五百畝之田耳。城郭涂巷,三分去一,則僅得三百四十畝。如何建宗廟、社稷,如何居民,如何守禦。此不近人情之尤者。公羊云:「五板而堵,五堵而雉」是也。
  16. 國語曰:「禘郊,宗祖報。報似有壇墠而無廟者。或曰:「報者,毀廟之有功徳者。祫則亦及之。故云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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