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意林』巻上

隱公

  1. 貴本。
  2. 元年,春,王正月。
  3. 隱不正而賢。
  4. 盟于蔑。
  5. 克段于鄢。
  6. 或不與使而不稱使,或與之使而不稱使。
  7. 會戎。
  8. 君子之行禮,有過於厚,無過於薄者也。歸惠公仲子之賵,何以為非禮。
  9. 有不可朝而不與朝,祭伯來是也。有不能朝而不與朝,介葛盧是也。云云。均寰内諸侯也。蕭叔使人得言聘,祭伯親之,猶不言朝。
  10. 州吁。
  11. 石碏。
  12. 觀魚于棠。人君者。
  13. 考仲子之宮。與其成之與。曰:與之。(武、煬)
  14. 初獻六羽。以其言初也,是將復有終也。以其言六也,是將復有八也。春秋紀人事,莫隆于君親。君親之過,必為之隱。至于僭主畔君,雖不斥言其失,猶迂其意,微其詞。此乃臣之所以諫君,子之所以事親也。
  15. 孔子曰:「禮樂征伐,自諸侯出,蓋十世希不失矣。」自隱公始者也。衆仲之意,欲遵君榮親也,與聖人同,而反陷之不義,以漸其禍。其所見者近也。
  16. 君子之為國,不恃天之無災,不惡物之有災者也。其記有年、螽、螟,何邪。
  17. 輸平。
  18. 宋人取長葛。何其疾之也。舜之伐有苗,文王之伐崇。
  19. 滕侯卒。猶周行人之禁僭也。衞文公朝于周,稱曰衞侯辟彊。云云
  20. 齊侯使其弟年來聘。齊侯非不愛其弟也。迷於其義。迷於其義,故以愛為害矣。
  21. 戎伐凡伯于楚丘。伐者,以上討乎下者也。執者,以正治乎不正者也。凡伯雖不能死,而戎狄安得有上與正之名哉。故深逃其名而奪之義。此春秋所以禁夷狄之患也。孔子曰:「夷狄之有君,不如諸夏之亡。」此之謂也。虚名猶不以借人,況其實乎。
  22. 宋公衞侯遇于垂。輕財重禮,自為正之具也。人之爭也,常於其所怨。其怨也,常於其所親。
  23. 公及莒人盟于浮來。『易』曰:「謙,尊而光,卑而不可逾。」隱公之謂謙矣,而春秋譏之何哉。(渉他、成何執牛耳)(○逾、校勘記云:從易逾合作踰。)
  24. 挾卒。春秋貴大臣之意也。
  25. 伐宋,敗宋,取郜,取防,滕侯薛侯來朝,入許。隱公之所以弑也。徳薄而多大功,慮淺而數得意也。備其四竟,禍反在内,可不哀與。孔子曰:「人無遠慮,必有近憂。」「不在顓臾而在蕭墻也。」
  26. 宋人蔡人衞人伐戴。鄭伯伐取之。孔子謂子夏曰:「毋欲速,毋見小利。見小利,則大事不成。」謂若此者也。嘗試使鄭伯反此之義,安其危而存其亡,戴必北面,終身不敢叛,而四隣歸之矣。鄭可以霸。
  27. 滕侯薛侯來朝。隱公之志也已驕。「晉侯使荀庚來聘,衞侯使孫林父來聘」,固人臣也,魯不敢同日而參盟。「丙午,及荀庚盟。丁未,及孫良夫盟」,是也。今一旦而朝兩國,君不能識其非禮也。而受之,則非獨驕也,志荒矣。死不亦宜乎。
  28. 公薨。賊不討而書葬者多矣。或者春秋之失與。非然也。彼或討矣,而不見於經。桓公是也。

桓公

  1. 許田,周公之邑也。『詩』云:「居嘗與許,復周公之宇。」蓋非方伯不得有湯沐之邑,非周公不得世享其地。
  2. 孔父。(已見)
  3. 郜大鼎。言取,非其有也。孔子問公叔文子於公明賈曰:「夫子不言,不笑,不取乎。」公明賈曰:「否。夫子時然後言,樂然後笑,義然後取耳。」故苟以義,三代之取天下,而不為貪。苟不以義,宋之郜鼎,齊之衞寳,終不得為己有。
  4. 桓無王。桓簒其兄,外託於繼世而立,是以免於諸侯之討。至其喪終也,宜以士禮見天子而受命焉。又不能爾,尚當因使者而請命,以臨其民。因使者而請命,以臨其民,雖非禮之正,君子猶許之。無衣之詩,是也。昔者,晉武公兼其宗國,而未得天子之命,則不能安其身。故其詩曰:「豈曰無衣七兮,不如子之衣,安且吉兮。」是上有事上之義,而下得畏罪之善也。今桓公一不受命,遂終其身,身沒之後,乃追命耳。安所受之邪。苟無所受之,享國雖久,徒屬雖衆,盗賊之未誅耳,何諸侯之有。
  5. 「不逆詐,不億不信」,故必待喪畢,而不受命也,則可以無王誅矣。
  6. 齊侯衞侯胥命于蒲。當此之時,齊僖侯自以為小伯(見『國語』),而狄入迫逐黎侯,黎之臣子,亦以方伯連率之職責衞宣公也。其在詩曰:「伯也執,殳為王前驅。」所謂伯者,州伯也。八州,八伯。
  7. 有年。奚謂六穀。六穀,汎名也。稷之屬一穀,黍之屬一穀,稻之屬一穀,麥之屬一穀,菽之屬一穀,麻之屬一穀。
  8. 公狩于郎。狩非其地爾而書之,此春秋謹於微之意也。以謂微事不謹,則大事不立。故毎愼其微,而後王徳全矣。
  9. 宰渠伯糾。春秋於大夫莫書其官,至冢宰獨書之,以此見任之最重也。宰天下者莫名,至糾獨名之,以此見責之最備也。周公作『周禮』,冢宰之職,固賞善誅惡,進賢而退不肖。
  10. 正月甲戌。史之闕文與。非也。仲尼之後,俄然亡之,三家者皆莫能出其理。吾獨以陸淳之言為信。由是觀之,聖人之心,其不傳於世也多矣。雖然,未必不傳也。人皆以親見之為詳,而傳聞之為粗。夫親見之果不足以為詳,而傳聞之果不足以為粗。
  11. 齊侯鄭伯如紀。春秋惡其懷不義之心,雖卒不能害,而疾之與襲侵人之國無異。此聖人誅意之效也。故云:「兵莫憯於志,莫邪為下矣。」問者曰:「今齊鄭以朝往,以朝反,而春秋惡之,非逆詐與。」曰:楚公子圍聘于鄭。云云。
  12. 盟于宋。
  13. 大雩。為説者皆曰:「成王康周公,故賜魯以天子之禮樂,祀上帝,禘文王。」吾未知其然。成王者,周之盛王也。其亦謹於禮矣。禮之有天子、諸侯之別,自伏義以來,未之有改也。成王其惑歟。然則魯之有天子禮樂,殆周之末,王賜之,非成王矣。昔者魯惠公使宰讓請郊廟之禮於天子,天子使史角往惠公止之。其後在魯,實始為墨翟之學。由是觀之,使成王之世而魯已郊矣,則惠公奚請惠公之請也。殆由平王以下乎。
  14. 焚咸丘。淫獵之過也。古者誅不逐奔,追不越防。
  15. 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来朝。鄧、穀邇於楚而化其俗,大國之君也。而不能以禮自顯,遂終春秋無與中國盟會者。迹其衰亡之端,自綏、吾離始矣。故禮者,先王所以使人自定其位,長世保民者也。
  16. 正月己卯烝。顔淵問為邦,子曰:「行夏之時。」謂若此者也。
  17. 祭公來遂逆王后于紀。祭公之來,命魯以昏因之事者也。若是則苟大夫可矣,何待於三公。三公,大任也。非所當輕使也。任之大而使之輕,使祭公得縁其義專命不報,遂行如紀。由輕重不相副也。故王以輕使為失,而祭公以遂行為專。君令過則臣事放矣。為此之節者,王當使大夫命魯侯曰:「予一人不能獨任天地宗廟之事,未有内主。予一人將卜于紀姜氏,委諸伯父。伯父其以予敬若先王之禮。」魯侯稽首,對曰:「天子有命,敢有弗恭。」使者以之言也,復于王。魯使大夫請於紀,曰:「天子使某來命我寡君,曰『予一人不能獨任天地宗廟之事,未有内主。予一人將卜于紀姜氏』,使某也。」以告主人。宜固辭。固辭,不獲命。主人曰:「某也固辭,不獲命,敢不敬從。先守某公之遺女若而人,夫婦所生若而人。」然後天子命以其吉使上大夫,用王后之禮,逆以歸也。此豈人臣之所當遂于竟外哉。逆也稱王后,歸也稱季姜,此言禮之上下取予,進退先後,各有所宜而不相悖也。公卿謀之,諸侯主之,龜筴諏之,天子命之,是王后矣。然而未見宗廟也,未覯君子也,未覿羣臣也,則不敢居其位,其詞順以聽。此正始之道,王化之本也。『詩』云:「未見君子,憂心惙惙,亦既見止,亦既覯止,我心則説。」周召之風也。
  18. 曹伯使其世子射姑來朝。古者為人子,三賜不及車馬,立不中門,坐不主奥,享食不為槩,祭祀不為尸,不敢乘父之車,不敢衣其衣,所以示民有親也。如之何,其以諸侯朝哉。此後世所以多子亂也。
  19. 十年春王正月。其謂之存公,何也。曰:諱之,使若受命。然春秋,尊尊親親者也。其於禮義刑政,無所不為法,非專為魯而已。今桓公不受命,當是時,天子莫討,諸侯莫非也,獨春秋貶之爾。故謂之無王。春秋貶之,謂之無王,以此明天下,則無乃傷于親親尊尊之意歟。故於其甚極也,諱而存之無。甚乎六師移之之可諱矣。詭而書王,若謂桓公,曰「君之不能事天子,若是其甚矣。如又不改,將不可救矣。君如改諸,則此其時矣。」此春秋之意也。使桓公之臣有能及是,毋令其君終身不悟,豈獨桓公得以受命書王為顯哉。雖其臣子,皆可録也。王者之法,蓋三不朝,則六師移之,六師移之,宗廟墟矣。禍孰重於此者。是乃春秋所以殷勤於君親之至也。譏惡不枉義,諱過不誣善,達其王心而已。隱公喪終二年十一月,是時始受命也。當一朝後,四年當再朝。又四年當三朝。凡桓公十八年,唯其未畢喪,未可以受命。其餘以禮差之,為六朝也。三不朝,輒一書王,所以見天子制諸侯之節也。非專為魯也。
  20. 來戰於郎。戰者,仁人之所惡也。有不得已而應者矣。未嘗得已而先之者也。
  21. 齊人衞人鄭人盟于惡曹。齊自以為東州之長,衞自以為北州之長,而鄭固王卿士也。相與會盟,而君不行,委之大夫。春秋正本謹始,知其後必且有大夫脅君交政之患。苟大夫有脅君交政之患,則又有陪臣執國干上之禍,其勢相召也,故於是貶而絶之。(○苟大夫有脅君交政之患,從校勘記補。)
  22. 突歸于鄭。突内因強臣之力,赤外援戎狄之衆,以奪其嫡,而禍其宗,皆有不仁之心,姦桀之材,春秋所惡也。專治突,則祭仲不明。專治赤,則戎不見。故挈其上而易其下,其罪一施之,所以絶禍本禁首惡也。
  23. 鄭忽出奔衞。使忽近君子遠小人,與賢者圖事,則固良子矣。宋雖無道,奚憚。祭仲雖強,奚恤。(莒展、曹羈)
  24. 丙戌衞侯晉卒。於此可以見聖人之政,所可與人共者,無不與人共也;所不可與人共者,則無與人共也。歳時之次,日月之序,此與人共者也。襃貶之理,予奪之義,此不與人共者也。與人共者,因其舊。不與人共者,加吾王心焉。故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也。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
  25. 燕師敗績。春秋,因行事,以著成敗者也。入春秋而來,燕未嘗與諸侯之會也,又未嘗交玉帛之使也。其孤特僻陋之効,可見於此矣。殆不能守其國家,幸而為穀之盟,與中國通,曾未旋踵也,而反伐所與盟之國。是慢於信而薄於義甚矣,而不知惡者。終於侵奪滅亡,而不復序。是以春秋貶而賤之。曰為國家者,視此偸得利,而輕用衆,其何如爾。
  26. 葬衞宣公。此下傳可以廣「中庸」義。
  27. 宋人以齊人蔡人衞人陳人伐鄭。賞當其功者也,雖小人,不害以有功賞。罰當其罪者也,雖君子,不害以有罪罰。是以王者賞不遺小人,罰不隱君子,象其事,應其類,而民信矣。書「宋人以齊人」,則足以知宋人者宋公也。書「晉人及姜戎」,則足以知晉人者晉侯也。文不虚出,必有其指。縁於文以求其指,則得之矣。宋公殘人之國而毀其宗廟,晉侯背父之殯而覆人之師,其罪一也。倶棄義犯禮。於所至尊至親之地,何其悖與。
  28. 鄭祖厲王。非禮也。非禮之禮,其不可毀,何也。曰:天子固命之矣,國人固奉之矣。有王者作,是不可復存,則已矣。諸侯安得而毀之哉。鄭之祖厲王,猶魯之郊上帝也。魯之郊上帝,蓋有以不郊致譏矣,未聞其以不郊為禮也。
  29. 鄭世子忽復于鄭。忽之出,無鄭者也。而又不得稱子,則忽之可以君國者,無幾矣。春秋,別嫌疑明是非。以謂忽雖失道乎,固君之世子矣。世子者,必命於天子者也。若側庶因亂,得逐而奪之,則天下之姦臣,縱矣。故正其名,予之繼世,深惡亂臣賊子之意也。蒯瞶得罪乎母,見逐乎父。凡人之情,疑於不可繼世,春秋予之,以為枉直有理也。蔡友父死,國滅,凡人之情,亦疑於不可繼世,春秋予之,以為友之死,得古者不共戴天之義。此聖人聽小大之獄以情者也。復歸有君臣之異,言固不可概舉也。以其世也,故可言復。可言復而不言復者,奪其國之意也。以其不世也,故不可言復。不可言復而言復者,效其竊取位之意也。孔子以六尺之孤云云
  30. 邾人牟人葛人來朝。滕、薛之旅見也,與邾、牟、葛無異,滕、薛之貶輕,而邾、牟、葛之貶重,何也。曰:古之諸侯,朝者固曰:「間於天子之事,考禮正刑,一徳以尊天子焉耳。」滕薛,是也。今天王崩,魯與三國,未嘗奔問弔贈,脩臣子之職,而方沛然以朝禮自處。其義上僭。是所以責之重也。
  31. 伐鄭。春秋亂世,以不正討正,以不義伐義者衆。故非所當納者奪之名,所以別黑白,異陰陽也。(歴序)
  32. 衞侯朔出奔齊。(二君歴序)
  33. 蔡季自陳歸于蔡。蔡季之去其國,與秦伯之弟鍼無以異。秦伯之弟鍼以富懼誅,蔡季以賢見疑,倶不得安其身,而季為顯矣。晉太子申生知必不免,而終不去,以稱其父之欲。衞公子伋知必見殺,而終不忍逃,以遂其弟之求。行非不難也。而春秋不貴,是皆不明於權者也。明於權者,則莫如法舜矣。舜之事叟,小杖則受,大杖則走。故曰:「烝烝乂不格姦。」使申生、衞伋深見輕重之分,因負罪引慝,超然遠舉,必毋陷其父兄有不義之名,豈不益賢乎。上為呉太伯,下為蔡季,使人不間於其父母昆弟之言,此閔子騫之所以稱孝也。葬蔡桓侯,諸侯之國亦多矣,莫能正死生之禮者。桓侯之賢,又未有聞於春秋。吾以此效之,桓侯非賢而蔡季請之,可知矣。人亦多愛其君者矣,莫能愛其君以禮。而蔡季行之,此乃賢者之所以異於衆人也。齊人莫如孟子敬王云云。吾其為東周乎云云,深察衆人之事君云云
  34. 公夫人姜氏遂如齊。僖公亦嘗以夫人會齊侯矣,獨不惡其伉,何也。曰:桓公薨于齊,魯之臣子,未能知賊之由夫人也。故原其禍之所自始,以伉言之。微而顯,志而晦之意也。公子遂、季孫行父如齊,則以起子赤之弑,季斯、仲孫忌如晉,則以起陪臣執國命之禍。事之始構,而文已變矣。此亦春秋慮患於微,除禍於早之情也。(○季孫行父如齊,校勘記云:季孫合作叔孫,行父合作得臣。○季斯仲孫忌,從校勘記合作季孫斯仲孫何忌)
  35. 葬我君桓公。賊未討也,而書葬,春秋豈忘其君乎。夫春秋之道,將以為天下,教後世,必不忘其君。苟不忘其君,則桓公之書葬者,賊既討也。當是之時,魯人卻尸以讓於齊,曰:「請得彭生,除君之惡」,亦徒知彭生之賊云爾。齊強而魯弱,故君子以謂討矣。若使魯人知彭生之賊,賊由齊侯,齊侯之賊,賊由夫人,則必不但以誅彭,生除君惡。而春秋亦必不以殺彭生,葬桓公矣。知之有詳略,故怨亦有深淺。文應其事,事如其理,決獄聽訟之法也。

莊公

  1. 夫人孫于齊。母子至親,而不得不絶者,義也。春秋為人之不明於義,而私其親有不忍也,故示之以絶之之文。
  2. 單伯逆王姫。上公九命,侯伯七命,子男五命,公之孤四命。此皆人君也。有不生名之義,故附庸稱字矣。周禮:有孤,無附庸。魯頌:有附庸,無孤。附庸,即孤。孤,即附庸。附于大國,故謂之附庸。南面稱孤,故謂之孤。其實一也。鄭康成以謂:公無附庸,侯伯子男有附庸。以『周禮』考之,公有附庸,侯伯子男無附庸也。何以言之邪。『周禮』固云「公之孤」,孤則附庸矣。『周禮』無言附庸者,而常獨言「公之孤」。言「公之孤」,必次之五等之下,則孤者,非諸臣也,小國之君矣。小國之君,不得專達於天子,而特附於大國之後,是以謂之孤。而『儀禮』或謂之諸公也。謂之「諸公」者,亦其自有國地之號也。(禮命。執摯。祭服。稱號。)
  3. 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王者之義,必純法天。天道予善奪惡,而無私者也。今桓公簒君取國,終不受命,而王不能誅,反追命之。此無天法甚矣。其失非小過小惡也。與葬成風引之為夫人,使妾並后,無以異。故其文一施之。春秋所刺譏於王亦多矣,皆莫謂之無天。獨至於錫桓公命,葬成風,而以無天責之者,王者之位,至貴也,至重也,至大也。不尸小事,不任小義,未可以小失貶也。今臣殺君,妾僭嫡,而王尊禮之,則王義廢,人倫滅矣。桀紂之所以失天下者,固廢王義,滅人倫者也。不可以不深貶。
  4. 齊王姫卒。莊公為之大功之服,所以尊王命,厚同姓也。傳曰:「喪事不敢不勉」,此之謂也。其能勉者,春秋書之以見其好禮。其不能勉者,春秋因沒不書,以見其不好禮。夫好禮與不好禮之間,相去遠矣。
  5. 葬桓王。古者至敬不文,故父黨無容,非務為苟簡也,以為父子天性,其間不容言也。故先王之制禮也,象之有以多之為貴者矣,又有以少之為親者矣,有以文之為貴者矣,又有以質之為親者矣。道並行,而不相悖也。今春秋於魯至親,於周至尊。録魯之喪甚詳,録周之喪甚略。施於尊與親之文,自然異也。其情則一。故以公親會之,則不書葬。不親會之,則書葬,以此見親會之常事也。不親會之,非常也。使後世因是而明於臣子之義。曰:嗚呼,臣之事君,不可不親乎。雖有功,尚不可以為徳乎。其厚若此,則天下之為君臣者定矣。
  6. 紀季以酅入于齊。紀季見齊之必將滅紀,故請先下齊,以退敵兵,存宗國。若是而不可得,則後五廟雖非正禮,春秋予之。所以然者,於王法,諸侯本無得擅相滅之道也。而有救攻捍患,存亡繼絶之義。如是,則令紀將滅齊,尚不得有其國,而季固可因酅以續紀矣。況但下之,以存宗國乎。與鄫世子巫異。鄫君舉其國以仕魯,欲身去南面,而就臣虜之列。是苟免而無廉恥者也。況季公子耳。以安君存國之故,析地事仇,又不可得,然後援存亡繼絶之義,使宗廟血食,百姓有奉後嗣。復見「叔姫歸于酅」,是也。可謂明於權矣。『易』曰:「需于血,出自穴。順以聽也。」此之謂也。剛長而進,進且有傷。善需之者,順且聽而已。故易不以為凶,而春秋不以為貶。此義之所需也。易、春秋之旨,豈有異哉。
  7. 公次于滑。非王事而去其國,欲候便徼利焉,猶冦也。
  8. 紀侯大去其國。國滅君死之正也。紀侯何以得擅去。昔者滕文公問于孟子曰云云。凡君與楚王坐少焉,左右曰:「凡亡者三云云」太王之事狄也,事之以珠玉、犬馬、幣帛,猶不止,然後去。由是觀之,紀季以酅入于齊,亦紀侯之所以事齊矣。猶不止,然後去。是以紀季無譏於前,紀侯見賢於後也。
  9. 王人子突救衞。古者,字雖曰伯某父,而不備稱也。有曰伯仲、叔季者矣,有曰某父者矣,有曰子某者矣。唯其所稱而書之。子突討則不能服,救則不能定。春秋曷為貴之。曰:天下方無道,賤奪貴,少陵長,天子不能禁者,凡以紀綱失而賞罰不明也。幸而發憤赫然,以誅衞為事,而諸侯成同類黨,同行沮逆,天子之命,前雖貶之稱人,未足以效王所為之是也。故復託正於子突。子突正,則王正矣。
  10. 衞侯朔入于衞。朔,故嘗有國矣。入而不言得復者,不與復之意也。為諸侯,受之君。君所不命,而自取之,雖有鄰國之助,大亂之道也。為此乃非所以復也。
  11. 齊人來歸衞寳。郜之鼎,雖在宋,猶謂之郜鼎。衞之寳,雖在齊,猶謂之衞寳。尊天子之命,貴先祖之守也。天子所命,先祖所守,而喪之,猶喪其土也。苟喪其土,則奚君矣。
  12. 星隕如雨。自上下者,謂之隕。言不見其所自來,從天而墮,隕星、隕石、隕霜者也。自下上者,謂之雨。言見其所自來,有漸以致之,雨雪、雨雹、雨螽者也。螽,必自地起。雪、雹,則有雲霧之勢,非若霜然,自天隕也。
  13. 師還。不遷怒之義也。莊公之行,未能充於此言也。然而春秋貴之者,以王者之道貴乎此言者也。故言近而指遠者,謂之善。言守約而施博者,謂之善道。
  14. 公及齊大夫盟于蔇。夏公伐齊納糾。仲尼正天下之義,明徳怨之處,以謂徳不可以報怨。設之詭其理,則去王遠矣。故怨莫甚乎父母之仇,而徳莫重乎君國子民,豈可相貿易哉。楚王亡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亦楚人亡弓,楚人得之耳。」仲尼聞之曰:「去其楚而可矣。」老子聞之曰:「去其人而可矣。」故譬斯言之於道也,楚王其猶以怨報怨,老子其猶以徳報怨者乎,皆非中於義之論也。道之説若是者甚衆,而學者莫能明也。推老子以為至大不可及,則悖矣。夫豈知至高者反下乃能成其高,至遠者反近乃能成其遠乎。
  15. 戰于乾時。我師敗績。國君之恥,莫甚乎去南面而虜矣。春秋欲人之安志矜節,不苟生於大辱之地。故雖其君佚獲,猶不能諱而匿之,乃以謂生而辱,不如死而榮也。
  16. 齊師宋師次于郎。公敗宋師于乘丘。齊宋輕用其衆,揚兵整旅,以徑人之國,而不名所伐,欲闚利乘便,快其攻取之意。故使魯人恫疑憂恐,出奇計詐,謀以自救,覆滅其軍。百姓父子,無辜陷沒,此人君貪利,輕用其衆之罪也。蓋君子貴道徳而賤功力,上禮讓而下鄙爭。魯人誠能不用詐謀,推忠信,奉辭令,雖以膏沐止齊宋之師,齊宋去矣。其所以弭患止亂,安國便民,不亦益堅且久邪。偸得一時之勝,而忘長世之慮,此小人釁於勇嗇於禍之咎,非君子之道。
  17. 荊敗蔡師于莘。論者以呉、楚、徐、越為夷狄乎,不然也,呉、楚、徐、越有狄之名,無狄之情。聖人者,愼絶人。呉,太伯之後也。楚,祝融之後也。徐,伯益之後也。越,大禹之後也。其上世皆有元徳顯功,通乎周室矣。與中國冠帶之君,奚以異。徐始稱王,楚後稱王,呉、越因遂稱王。王,非諸侯所當名也。故夷狄之。雖然,猶不欲絶其類,是以上不使與中國等,下不使與夷狄均。推之可遠,引之可來也。此聖人愼絶人也。庠序之間,不帥教者,左移之右,右移之左。尚不變,則移之郷。尚不變,則屏之四夷。及其屏之四夷也,天子縞素為之,不舉樂。吾以此知之,王者亦愼絶人也。
  18. 宋大水。異者,天所以譴人君使修徳也。故異至,則内自省而已耳。非所待於外也。不當告,告為失禮,失禮則書災者,害之及民物者也。諸侯於四鄰,固有恤病救急之義。是所待於外也。不可不弔,弔為得禮,得禮則書。由此觀之,凡物不當待於外者,已不可不内自竭也。其當待於外者,人亦不可不勉趨之也。此一天下之道也。今居中國,棄人道,廢仁義,則必死矣。
  19. 天子,自稱曰予一人。大國之君,自稱曰不穀。列國之君,自稱曰寡人。小國之君,自稱曰孤。天子降名,從大國。大國降名,從列國。列國降名,從小國。自卑貶之義也。
  20. 紀叔姫歸于酅。紀君奔,國滅。紀侯之沒,尚不書也。叔姫何以得書乎。春秋欲因叔姫之行,以明紀季之義。言季之以酅入齊,非利之也,凡欲存國耳。此其效也。試使紀季挾反側之意也,見宗國之危,析地而求利焉,此邾庶其、莒牟夷何異。春秋當絶之,奚暇襃乎。衆人疑其迹,而春秋明其心,所謂樂道人之善也。
  21. 齊人宋人陳人蔡人邾人會于北杏。北杏之前,未嘗有大夫羣會主,斷於外者也。猶惡曹以前,未嘗有大夫羣盟主,約於外者也。二者皆首亂君臣之禮。『詩』云:「弗躬弗親,庶民弗信。」此之謂也。君必自輕其任,然後臣奪之。國必自厭其政,然後臣專之。故名器不可以假人也。子罕、田常所以能刦君取國者,非一日之積。由君予之柄而資之,勢稍以凌遲,遂流不反也。故有北杏之會,而後有扈之會。有惡曹之盟,而後有溴梁之盟。君若綴旈然,可謂極矣。不愼其始之禍也。
  22. 宋人齊人邾人伐郳。當是之時,桓未成乎伯。未成乎伯而伐人,猶諸侯之相伐也。諸侯之相伐,則必推主兵者上之。是以宋先序矣。明年會于幽,為九合之始。始于幽,終于淮。合者九也。而皆不以兵車。
  23. 同盟于幽。盟未嘗不同也。而稱同焉,非同時之謂也。蓋同所以名盟焉耳。以『周禮』言之,則「殷見曰同」。同者,巡狩殷國也。以古文言之,則「再會而盟,以顯昭明。」以覲禮言之,則設方明主,日月而命事者,同盟也。此皆天子巡狩,諸侯朝覲,方伯臨之者也。非諸侯所自相命也。是以春秋愼之。諸侯且不可,又況諸侯之大夫乎,其失已甚矣。此之謂屢盟。『書』周官曰:「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時巡,考制度于方岳。諸侯各朝于方岳之下。」『周禮』大宗伯曰:「時見曰會,殷見曰同」。『左氏傳』叔向曰:「再朝而會,以示威。再會而盟,以顯昭明。」三者一也。六歳則會,會于王城之外。十二歳則盟,盟于方岳之下。所言之有詳略耳。及至晉文之制,諸侯有事而會,不協而盟,亦原於時見、殷同之義,而稍簡濶矣。用此觀之,諸侯不得自相會盟可知也。
  24. 齊人執鄭詹,責齊之辭也。鄭詹自齊逃來,責詹之辭也。詹自以為有罪邪,雖死之可矣。自以為無罪邪,尚何逃之有。詹恐其無罪,見殺因逃,而苟免則是不知命也。不知命者,不足以為大夫。古者四十而仕,五十命為大夫。五十命為大夫者,為知命也。
  25. 公追戎于濟西。此無愛民之意,而有不仁之心,任詐謀而尚奇功,勝固不足多也。況又不勝乎。凡君之於其民也,固猶父母之於子。子陷水火,父母不避焦溺而救之矣。豈坐視之待其然,且沒而施巧變哉。
  26. 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遂及齊侯宋公盟。好功名,任智數者,亦多為義與權矣,未必中也。故明於王者之制,乃可以為義。王者之制,諸侯不得擅相伐,而有親親友賢善鄰之義。此結所以得為魯設免難之策,為齊宋畫講好之計,倶合於道,其功甚美,而身固在竟外也。與專命君側者異指,是乃春秋之予結者也。
  27. 伐我西鄙。君子之於人,常自反也。曰:我之不仁與,人之不我愛也。不信與,人之不我誠也。不恭與,人之不我敬也。則深思而篤行之,既行之而彼猶若也,斯拒之耳。今魯未有以負於義,而三國者輕加之兵,故不受也。君子可服以理,而不可誣以過。其自待也信,而待人也正。
  28. 肆大眚。
  29. 陳人殺其公子禦冦。以為大夫,則非大夫也。以為世子,則非世子也。然而書者,知其為君之嫡也。君之嫡,雖未誓為世子,未可以稱世子。然而已有可以為世子之端矣,故不可不重也。王法貴嫡,嫡子之生,而其禮固己異矣。王法正名,嫡子雖生而異其禮,苟未誓,則不敢名世子也。此道並行,而不相悖者也。輕重大小,義各有施,而不可亂。此之謂禮之情。
  30. 祭叔來聘。祭非無臣也。不達於春秋,所以正上下之禮也。孔子曰:「大夫具官,祭器不假,聲樂皆具,非禮也。」此之謂也。
  31. 公如齊觀社。觀社與觀魚,一也。觀社稱如,觀漁不稱如,内外之辨也。諸侯,於其竟外,可以言如;於其竟内,不可以言如。
  32. 蕭叔朝公。為禮非其時,猶非其禮也。為禮非其處,猶非其禮也。為禮非其義,猶非其禮也。為禮非其物,猶非其禮也。九月郊,五月烝,此之謂非其時。蕭叔朝公,此之謂非其處。祭叔來聘,齊侯來獻捷,此之謂非其義。邾人牟人葛人來朝,此之謂非其物。雖有肅敬之心,繁飾之容,而君子不受也。故禮非其禮,而猶不受,必歸之正而止。又況乎未始有正者乎。
  33. 夫人姜氏入。入,非致於廟之辭也。將欲見大夫宗婦覿,是以先言其入。入非禮,則覿非公矣。古者以其所願於上者使下,故下不勞。以其所望於下者事上,故上不忌。廢其所以事上,而欲下之向己也則怨。舍其所以畜下而欲上之厚己也則僨。僨、怨者,所以亡家喪身也。
  34. 曹羈出奔陳。赤歸于曹。赤之為者,與鄭伯突無以異。突因宋,赤因戎,皆奪其君。然而春秋一貶之,無上下之異者,春秋治治不治亂者也。使鄭忽、曹羈事親而孝,為上而禮,在喪而哀,臨事而恭,大夫順之,國人信之,雖有宋戎之衆,突赤之孽,何縁而起。然而君臣交爭,兄弟為讎者,上有失,故下得也。
  35. 郭亡。亡國之亡也。未嘗不以其取亡亡之也。而獨謂郭亡,何哉。郭之所以亡者,與他國異。他國之亡者,所善不善,所惡不惡也。而郭之亡,善善而惡惡。善善而惡惡則賢,賢而亡,此天下之所疑,故聖人愼之也。善善而不能用,無貴於知善矣。惡惡而不能去,無貴於知惡矣。不能用之,蔽至於怨。不能去之,蔽至於亂。怨、亂之興焉,有不亡者乎。故五穀之種,非不美也,其為不熟,不如荑稗。治國亦有五穀,五穀不成,何處而善哉。
  36. 會宋人齊人伐徐。小事也,而亂王者之制。王者之制,固曰:諸侯不專征。諸侯不專征,是以屬之方伯、連帥。今齊以其事小、其衆少,而因使宋主之,是則人自為政,與諸侯無霸,奚以異物。蓋有其變微,而其損大者,此之類也。不可不正也。
  37. 大無麥禾。此言為國者之不可以無九年之蓄也。三年耕,餘一年之食。九年耕,餘三年之食。三九二十七年,則餘九年之食。百官之奉,賓客之禮,不外求而足,雖有水旱,如堯湯之久,而上下不憂。今莊公在位二十八年矣,而麥禾曾不足以待國用,所謂寄生之君也。臧孫辰告糴于齊,此言大臣任國事,治名而不治實之蔽也。務農重穀,節用而愛人,則倉廩實。不知為此事,至而憂之,何其末與。魯人悦其名,而以急病讓夷為功。君子責其實,而以不能節用為罪。此王政之務本也。
  38. 莒慶來逆叔姫。莒慶非有君命也,叔姫非適諸侯也。何以得書乎。以公之自主之。公之自主之,則敵。敵則書矣。凡喜怒哀樂愛惡者,人之情所不免也。人之情所不免,而無禮義之制,則放而不反。是以聖人物為之防,使人乃廢心而任禮。禮然,而然不以私意損益其間,未始有物者也。毎若是,而天下服矣。
  39. 新延廐。春秋二百四十二年,所興作脩舊多矣,不必書也,而延廐、南門蓋微耳,何故獨書哉又。新宮災,宣公之廟也。太室屋壞,魯公之廟也。災與壞,不能不修,而經無修之文。雉門及兩觀災,記新作焉。吾以此數者參之,修舊不足書。其書者,皆非禮之制,不務公室者也。天子僭天道,而後有諸侯僭天子。諸侯僭天子,而後有大夫僭諸侯。大夫僭諸侯,而後有陪臣僭大夫。上為之,下則有甚焉者矣。故將欲撥亂世反諸正,則莫若正己。正己而物正矣。故春秋於其僭君也,必書。必書之者,必正之之意也。而主人習其讀,而問其傳,則未知己之有罪焉。此世學者所以迷而不悟也。
  40. 張瓌唐公問於劉子,曰:「昔,僖公修泮宮,詩人頌之,而春秋不書,何哉。」劉子曰:泮宮者,諸侯之學也。僖公修之,得其時制,則諸侯之事也,不可勝書,故春秋不書也。春秋以制度弼其上為法,而詩人以恩厚愛其君為事。詩有過厚,而春秋無虚美。此其所以異也。「然則其書延廐、南門,何哉。」劉子曰:延廐者,天子之廐,非諸侯之廐也。南門者,天子之門,非諸侯之門也。所謂庫門,天子皐門;雉門,天子應門矣。延廐之僭,非莊公也。過在可革而不革。故曰新。南門之僭,自僖公始罪,在不可為而為。故曰新作。夫春秋之記,略常事,簡小事,謹大事,所以經後世,非史官之任也。
  41. 秋有蜚。蜚之為物状,若牛而白首,一目虬尾,行水則竭,行草則死,見則其國大疫,非中國之禽也。故曰有。有者,所以明其無也。鸜鵒不逾濟,而蜚非中國之物,蹔而一至,故不可言多而言有。麋者,中國所有也。有之不足異,而多則為異,故不可言有而言多。螽、螟者,中國所多也。多不足怪,而為災則害,故不可言多而言災。此制言之體也。無所苟矣。
  42. 葬紀叔姫。滅國不葬,紀非酅,酅非紀也。而葬紀於酅,所以順紀季也。季之不取為國,審矣。問者曰:「葬紀叔姫,為順紀季書乎,為賢叔姫書乎。為順紀季,則非賢叔姫。為賢叔姫,則非順紀季。而二者并言之,何哉。」曰:季之不取為國,前見矣。無待於葬叔姫,乃知之。蓋非叔姫之賢,則亦不足葬,故於是引而合之。録善不遺小之意也。
  43. 齊人伐山戎。桓公之威,行乎天下,天子不能制矣。如是而又越竟以伐山戎,諸侯震恐。其重過於萬乘,乃沛然自得,矜功而語受命,此君子所惡也。故貶而人之。昔文王三分天下有其二,以服事紂。有君民之大徳,有事君之小心。蓋春秋所貴也。『詩』云:「匪革其欲,聿追來孝。」今以桓公之内行不脩,而多大功,將有非望之圖,何若哉。
  44. 公子牙卒。殺也,而卒之。殺之當其罪,故遂其隱之之意也。當是之時,魯人知公子牙之罪,而莫知季友之謀也。聞公子牙之死,而莫謂季友之誅也。使季子謀不縁君,誅不當罪,則春秋猶將探其專誅之惡,以示後世矣。聖人原情議獄,以季子之為忠於國,而適於權,聽而予之。所謂大夫強而君殺之義也。自三桓始者,乃此之謂矣。然則大夫非強,雖有罪可殺,君猶不得殺也。

閔公

  1. 齊仲孫來。桓公不務修霸主之義,討有罪扶微國,而更使智計之士覘伺虚實。令慶父極惡,魯君再弑,此由桓公、仲孫不臧之蔽也。故奪其君臣之常辭,以見君使臣不以禮,臣事君不以忠,聖人法之所禁也。故田恒弑其君,孔子沐浴而朝,告於哀公,請討之。夫事君之義,捨孔子無可為者矣。豈嘗沮其君,以齊人尚彊,待其自斃哉。
  2. 吉禘于莊公。説者以禘為諸侯之禮也,何謬歟。不王不禘,禘之為王禮,明矣。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虞之所自出黄帝也,而祖顓頊。夏之所自出黄帝也,而祖則禹。商之所自出嚳也,而祖契。周之所自出嚳也,而祖文王。今魯既用天子禮樂,而祖周公,故其禘也,則主文王矣。禘者,帝也。帝者,天子之號也。諸侯不得祖天子,故禘不及諸侯也。天子禘,諸侯祫,大夫享,庶人薦。此上下之殺也。言禘、郊者,皆先禘後郊。此以祖考之遠近為次。禘之先郊,猶祖之先宗也。非以禘祭天。而郊享帝也。孔子曰:「魯之郊禘,非禮。」言魯之郊禘,則先郊而後禘。此魯之郊,主后稷而禘主文王驗也。左氏曰:「魯有禘樂,賓祭用之」,禘非諸侯禮,又明矣。
  3. 高子來盟。魯君弑國亂,夫人出奔,上下莫相安,齊桓公驁然有取魯之心,使高子將南陽之甲而至者,非伐之也,非正之也,非聘弔之也。高子能深執忠臣之義,勉其君於霸,因事制宜,立僖公而盟之,魯國遂安。以此見權在高子。高子之為人臣,忠也。從義,不從命矣。孔子曰:「如有用我者,吾其為東周乎。」夫東周之時,大夫則強諸侯以凌天子,陪臣則張私家以脅諸侯,唯有道者,不以利傷義耳。

僖公

  1. 僖公於閔,非父子也。然而春秋之詞,與親父子相襲無以異,所以明臣子一體也。君之則我以臣事之,父之則我以子奉之。是故為人後者,則為之子矣。夫為人後者為之子,非施於未有後之語也。是乃已為後之理矣。彼君子之將取後者,取於族人兄弟之子,則順及乎不得已矣。而取兄弟,亦安可不正以父子之禮奉之哉。徒謂之父子,則昭穆有逆。故春秋通其文於君臣,明此兩者一也。彼不以子繼父,則必以臣繼君矣。君臣猶父子,則父子亦猶君臣也。舜之有天下,祖顓頊而宗堯。堯,非同姓也。受國焉爾,非同姓,尚宗之。況親親者乎。
  2.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哀姜與乎亂,殺二子,幾亡國。齊桓討而誅之,是也。此上之所以行乎下,君之所以行乎臣,伯者之所以行乎諸侯之義。且哀姜安可復配宗廟,復臨羣臣哉。魯以臣子不得討,而齊以伯主得舉法。故臣子可縁伯主之命,以尊宗廟,伯主亦可縁天子之法,以絶魯私請。今齊以公義誅之,而魯以私意請之,是魯之不忍也,而不可通於春秋,故去姜氏以見焉異乎文姜。文姜殺夫,雖臣子得絶之矣。哀姜殺子,終不可以子故讎母,唯伯主得行焉爾。
  3. 城楚丘。言齊桓者,以桓公之封衞,徳莫大焉,雖衞人,亦自以謂桓公之於我,徳莫大焉。春秋書之,曾無以異於常諸侯爾。彼衞已滅矣,無王命,而擅封之,是擅王命也。擅王命,諸侯之大罪也。故以小惠評之,則桓公為有徳,以大法論之,則諸侯無專封。孟子曰:「五伯,三王之罪人」,此之謂也。
  4. 夏四月不雨,六月雨。文公之書不雨,自十月至於秋七月。其於民,如此之慢也。僖公之書不雨,歴一時則書之。其於民,如此之閔也。不獨書六月雨而已,又先書四月不雨,所以見有志乎民,汲汲之甚也。有志乎民,汲汲之甚,未足為聖人之法也。然而春秋取之者,凡南面而治,有國家天下者,患不與民同憂,苛不與民同憂,則亦不與民同樂矣。唯有道者不然。己未嘗有憂也,民之所憂,不可不憂。己未嘗有樂也,民之所樂,不可不樂。若是者,所謂無常心,而以百姓心為心。是故與民同憂者,王事之始也。與民同樂者,王事之成也。此春秋所謂貴,非得雨之謂,其義則近矣。
  5. 許男新臣卒。以許男卒于師乎,當曰「卒于師」。卒于會乎,當曰「卒于會」。今一無稱焉者,此去其師與會,而復騐之也。春秋襃不失實,貶不違理。新臣之為人君,不知命者也。人之患,莫大於不知命。不知命則必畏死,畏死則必貪生,貪生則必亂於禮矣,而後有容身苟免之恥,而後有淫祀非望之惑。燕昭、秦始皇,浚民竭國,以自封焉,不知命之蔽也。云云
  6. 楚屈完來盟于師,盟于召陵。桓公之威,可謂盛矣。責楚之包茅則諾,問昭王之不復則辭,然而不以己力之有餘而加人,此雖益贊于禹,班師振旅之義,何異。凡人之情,強則暴,服則懾。今齊強而不暴,楚服而不懾,倶捐其私,以義理相勝者也。苟以義理相勝,而無喜怒愛惡之遷,則王事純矣。故不多齊之有功,而多楚之服罪,不貴楚之能拒敵,而貴齊之能不遂也。
  7. 齊人執陳袁濤塗。齊桓之不可為周公,亦明矣。然而春秋以周公之義責焉者,是乃其可以及,可以責者也。周公者,自誠而明,大而化,變而神。其桓公之謂乎。至其用師治衆,止於肅而已。此猶可及也。養民,使臣止於恕而已。此猶可及也。聽訟決獄,止於内自正而已。此猶可及也。為此三者,是乃春秋所以責於桓公也。
  8. 盟于首止。會盟同地,而再言之者,首止爾,葵丘爾,宋爾,平丘爾,皆有懿徳美行,超絶卓異,非常之迹者也。孔子曰:「書之重,辭之複,其中必有美者焉」,此之謂也。首止,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此大法大經也。葵丘盡王者之禁,而宋弭天下之兵,平丘興滅繼絶,兼弱攻昧,其名號甚順,其事實甚厚。雖從此語,王道可矣。豈亶為伯者事哉。
  9. 晉人執虞公。春秋之記事,原始見終,不失其實者也。故虞之滅,自夏陽始,夏陽滅,則虞亡矣。宮之奇、舟之僑之徒,皆知之。獨其君不知。故春秋因大見其釁於滅夏陽,而深沒其迹於執虞公,使天下之為人君者從而省之,可以戒於此矣。故曰:「家有既亡,國有既滅,由別之不別也。」可不大哀乎。人君莫不惡亡而好存,莫能固亡而保存,是何也。嗜欲之習近,而憂患之來遠也。扁鵲望見齊桓侯而却走。人問其故,對曰:「君有疾在骨髓,不可救。」後五日,桓侯體疾,使人召扁鵲,扁鵲去矣。故當扁鵲之望而却走也,雖謂桓侯之已死可矣。桓侯雖未疾而有死形,虞公之未執而有滅名。桓侯仆於數日之後,虞公虜於數歳之末耳。扁鵲善[言尓]色,而宮之奇善觀國,其所為不同,其深思遠慮一也。
  10. 鄭殺其大夫申侯。從俗論之,則申侯未有罪也。而春秋君臣皆譏,以為鄭伯内忌而殺申侯,申侯雖不當誅,亦有以取之。故恭儉卑讓者,常生術也。雖有死者,寡矣,謂之不幸。貪侈爭欲者,常死術也。雖有生者,寡矣,謂之幸。故君子道其常,而小人計其功。桎梏死者,在文王則正命也,在陽虎則非命也。孔子曰:「不知命,無以為君子」,此之謂也。
  11. 禘于太廟,用致夫人。春秋雖亂世,未有妾母稱夫人者也。自成風始矣。此禮之所由失,教之所由廢,上下之所由亂,嫡庶之所由爭,其惡乃比乎無父無君。何以言之邪。己之母,父之妾也。今背死而使之配,此所謂知母而不知父,故曰無父。凡立小君嫡子,必天子命之者也。今以其私親而建之,非有天子之命也,故曰無君。無父無君者,王法所禁也。而天子不能正,是王無天也。故召伯來會葬,榮叔歸含,皆以王之無天為譏也。
  12. 晉里克弑其君卓。里克能不聽優施之謀,甯喜能不從孫林父之亂,陳乞能不隨景公之惑,則晉無殺世子之禍,衞無逐君之惡,齊無立嬖孽之變矣。患皆在婾合苟容逢君之惡。故春秋成其君臣之名,以正其簒弑之罪也。所謂不知其義,被之空言,不敢辭矣。不然卓與剽、荼,豈有宜為君之義哉。陳平之王呂氏,誅少帝也,似此,皆不明於大臣之分者也。
  13. 諸侯城縁陵。異於城楚丘,何也。曰:諸侯不專封,專封而善,僅可以贖過爾。故平其文,不使伯者獨享其功。為人之迷於義,而乃以專封為徳也。專封而不善,是冒王法而又勤諸侯,故異其文以見伯者之罪於專封之中,而又有不善焉。此皆貴王賤伯,羞稱桓文之意。比縁陵於城楚丘,則楚丘善而縁陵不善矣。比楚丘於王者之義,則桓公救過之不給,奚暇稱賢哉。此其指也。春秋貴義而不貴惠,貴正而不貴功,略小美而優大節,以正待人而已矣。晉文公為城濮之盟,使諸侯朝王。蓋朝者非獨魯也,而獨書魯焉者,以謂彼之為未足以為功,故反循吾之常道而稱朝焉耳。齊桓公城楚丘而封衞,蓋城者亦非獨魯也,而獨書魯焉者,以謂彼之為未足以為功,故反循吾之常義而稱城焉耳。傳曰:「君子道其常,小人計其功」,此類之謂也。使俗人論齊桓晉文之功,則必以謂莫或比高焉。而春秋曾未異之常人也。此以正待人之體也。厚而深,博而遠,優優大哉,天地之徳也夫。
  14. 沙鹿崩。名號。
  15. 六鷁退飛,過宋都。人君遇怪異非常之變者,當自内省而已,非所以告同盟也。同盟有分災救患之義,故水火兵戎之為敗則告,告則赴之,赴則弔之。此所待於外者也。奇物妖變之至,則天之所以警人君,雖有堯湯之智,反而責其躬。此無待於外者也。無待於外者,何赴告之有。春秋因而書之,以見人君之莫能畏天命,乃反以責於己者望於人也。
  16. 公子季友卒。春秋譏世卿,然莫甚於魯。魯之大夫皆世卿,然莫強季氏、仲氏。季氏出昭公,而仲氏弑子赤。此皆世卿能成其禍者也。是以春秋異而書之,其文婉,其旨遠。主人習其讀,而問其傳,則未知己之有罪,固曰賢之耳。吾以此論之,非通於聖法之所出,明於王事之所止,由百世之後,等百世之王,莫之或失者,未足以論春秋也。
  17. 宋公曹伯衞人邾人伐齊。宋襄公有憂中國之心,伯天下之意,而道不足也。故合諸侯,舉大衆,不務率義,而先為不正,以矜其力。此其所以無成功也。凡人之情,以謂「仁有置,武有置。仁置徳,武置服。」自公孫枝而有此言。是故莫勉於為正,而皆勉於為不正。勉於為不正,此乃其所以失也。秦穆、宋襄既不遂伯,而臧武仲又因以奔其身。吾以此觀之,順事恕施,王事之始也。
  18. 邢人狄人伐衞。『詩』云:「騂騂角弓,偏其反矣。兄弟昏因,無胥遠矣。爾之遠矣,民胥然矣。」夫邢棄兄弟之親,而從夷狄焉。其為反也,不已甚乎。使衞怨之,卒以滅國。其為然也,不已信乎。召穆公有言,「兄弟鬩于墻,外禦其侮」。如是,則雖鬩猶禦其外矣,奈何而内侮哉。(○偏其反矣,校勘記云:偏合作翩)
  19. 宋人執滕子嬰齊。執之是非,決于稱人與稱侯,而不繋名與不名者也。然則嬰齊獨何為名哉。諸侯不生名。名者,死之禮也。今取死之禮,加於執之日,以此見其死矣,不反矣。然則虞公何以不名。曰:虞公者,其國已亡,其地已奪,是滅而不能死者也。雖釋之,無所歸。今嬰齊其身雖執,其國尚全。其釋之,尚可復。然而死不反,甚可閔也。所以異也。
  20. 邾人執鄫子用之。春秋,謹諸侯之死。死以道者,雖時有不名,然猶以為非禮。其不以道者,則無不名,所以終也。文甚微而難察,所以寄襃貶見善惡也。夫邾人執鄫君而用之,其罪易見。鄫子犯非禮,以喪其身,其惡難諭。蓋春秋所愼而辨也。故曰:春秋之道,可以一言而盡者,其本之謂乎。
  21. 楚人使宜申來獻捷。楚暴犯中國,欺詐諸侯,執宋公而伐其國,威動天下。然而自卑屈於魯,使人獻捷。在衆人之情皆榮之,而春秋抑而不予也。既貶其君,又隱其捷乎宋,以伸有道之弱,而沮無道之勝。孔子曰:「夷狄之有君,不如諸夏之亡」,此之謂也。
  22. 宋公及楚人戰于泓,宋師敗績。宋襄公不厄人於險,不鼓不成列。此天下所謂至仁大義,雖文王之戰,不能過之者也。而春秋惡之,以其好戰而不務本,飾小名而妨大徳,此無異盗跖之以分均為仁,出後為義也。彼君子不然。正其義,不謀其利,修其道,不急其功。子夏為莒父宰,問政於孔子。孔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所謂欲速者,遺本者也。所謂小利者,計末者也。
  23. 杞子卒。論者以杞子為春秋貶之也。是不然。春秋謹名。名正則言順,言順則事成,事成則禮樂興,禮樂興則刑罰中。今出爵分土,以善惡為升降者,此天子之任也。而春秋得專之,則名亂矣。亂名改制,且不免於誅,何足以為春秋。故春秋之所貴者,名實不遷,而是非之理正,乃所以為不可及也。
  24. 衞侯燬滅邢。滅人之國,春秋之所惡也。於所惡之中,又有甚焉。秦穆公、衞侯燬,是也。兩君皆有賢名,其惠足以使衆,其威足以服敵。就令其不能遵法守制,舉干戈,以覆人之國,并人之地,此則諸侯之強暴者爾。雖有罪人,猶得而備之。今兩君皆出詭計險謀,亂天地之性,使臣反其君,下畔其上,以快己,兼并之。欲使雖有道之國,不知所備,甚可惡也。豈得與他滅國者等哉。秦穆見貶夷狄,衞侯燬以名,此理之出也。仲尼弋不射宿鳥,以宿尚不射,而況君臣父子之間乎。以為人之所以為人者,乃以此也。有毀是者,是去其所以為人者也。
  25. 宋蕩伯姫來逆婦。伯姫之嫁也,固不見經。今其來也,且何為見經。吾以此觀之,内女雖親,體不敵,則不書於策。不書於策,所以尊君也。今君失其禮,以愛易典,主大夫之昏。是卑朝廷而慢宗廟,非安上治民之節也。
  26. 公追齊師,至酅弗及。向曰齊人,今曰齊師。因是而知之,所謂弗及,非弗能及也,弗敢及也。弗敢及者,畏也。故諸侯之恥,莫甚乎以一國畏矣。善養氣者,匹夫不為千乘屈。孔子,是也。夾谷之會,齊師四陳,揖讓指麾,而景公服計,齊人之衆,不足以當。景公計僖公之勢,足以勝定之。末年冦至,不能禦去,又不敢及。是舉百姓而棄之者也。豈為民父母之道哉。於是乃使公子遂遠乞師於楚,以自防耳。從此揆之,其持國之術,所失者多矣。
  27. 楚人滅夔,以夔子歸。國滅而虜,無不名者。國滅,罪也。虜服,辱也。而夔何以獨不名。夔之所以取滅者,乃非其罪,故假之也。夔曰「我先君熊摯有疾,鬼神弗赦,而自竄于夔。吾是以失楚。又何祀焉」者,楚祖鬻熊,虁祖熊摯,是不得祀者也。諸侯之祀,無過其祖者,夔子可謂若於義矣。而楚反以是滅之,春秋以謂非其罪也。故黜楚而伸夔。夔雖不幸,而實無負於義。有王者作,興滅國繼絶世,則夔庶幾矣。
  28. 公子買戍衞,不卒戍,刺之。買,貴矣。率師以戍諸侯,何以不書邪。然則買自不當得書者也。買受命而出在疆外矣。進退得專之,欲權宜以辟晉難,故不卒戍也。可謂識變矣。而魯反誅之。魯之脅於強楚,不察忠臣之心,甚矣。故春秋憫而進之,以謂不然買之往,何以不書邪。
  29. 及楚人戰于城濮。當是之時,晉辟楚三舍,欲戰者得臣也。而春秋書晉焉,得臣雖有必戰之意,由先軫則激之。是以書晉也。此誅必原情之義也。
  30. 衞侯出奔楚。諸侯去其社稷,或有代之者,或無代之者。有代之者,衞侯衎是也。無代之者,魯昭公是也。春秋書有代之者,則名之。書無代之者,則不名。今衞侯有代之者矣,而不名何哉。言叔武之代之也,實非代之也,所惡代其君者為其奪之也。今叔武代其君,乃將復之也。故正其號,謂之衞子。衞子之不取為君,明矣。故衞侯不得名也。
  31. 公朝于王所。踐土之會,天子自往也。自往,雖微而猶可言。河陽之會,臣召君也。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狩焉。
  32. 曹伯襄復歸于曹。衞侯以殺叔武名,曹伯以賂得國名,其惡不同,其貶一也。此正性命之理也。
  33. 介葛盧來。介盧中國之封也。沉於東夷而變焉。其車服、辭命、文物、器械習與之同,而不自覺焉,故不得比儀父。儀父,以附庸之國,能明其禮,講信脩睦,與強國大邦立會盟之信,其後益大,爵至於子。雖未有異聞,固已進矣。而葛盧腌然日損,至比於東夷。雖自卑貶,一年再至,魯修朝會之義,而其禮俗不合諸夏,無以交中國人之賢不肖。相去豈不遠哉。孔子曰:「里仁為美,擇不處仁,焉得智。」(○介盧,校勘記云:盧合作蓋)
  34. 盟于翟泉。公及莒人盟于浮來,莒獨有人耳。不沒公,公之欲也。今此多大國,而又在王城之内,豈諸侯大國皆微者,豈公固欲之哉。明公獨能事天子,而列國之卿,亂王室之禮,王子虎不能正也。使陪臣盟天子之側,此所謂下凌上替也。揚子雲曰:「節莫差於僭」,此之謂矣。善為天下者,於此乎防之,安有失哉。
  35. 衞侯鄭歸于衞。鄭之初歸也,得言復。當是之時,叔武在内,鄭雖無國,國固其國也。及其又歸也,殺叔武矣,執之歸於武師矣,殺元咺及公子瑕矣。鄭雖得國,國非其國也。故不言復。春秋之襃善罰惡,豈不至明至察哉。向也無國,而義可以有國,則亦謂之有國。今也得國,而義不可以得國,則亦謂之無國。由是觀之,天子者,得天下之義者也,非得其位也。諸侯者,得一國之義者也,非得其勢也。得其義,雖未有其位,君子謂之得矣。失其義,雖能專其勢,君子謂之失矣。故曰:義重於富,仁重於爵。(○執之歸於武師,校勘記云:武合作京)
  36. 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人臣無遂事者也。其在竟外,權國家之利,則有遂。公子遂如京師,在竟外明矣。人臣無專行者也。唯中於義,而有成功,使朝廷尊而君益榮,則免罪焉。取濟西田,可謂功矣。爭地以戰,殺人盈野,爭城以戰,殺人盈城,智欺愚,強脅弱,不云少矣,而非春秋所謂功也。春秋所謂功者,能事大國,能反侵地,能復周公之宇。能事大國,義也。能反侵地,功也。能復周公之宇,榮也。三者所以予其權也。
  37. 四卜郊,不從,乃免牲。魯之郊,非禮也明矣。於非禮之中,又有非禮焉。説者以謂:「三王之郊,一用夏正。」然則奚稱周之始郊日以至邪。凡郊者,天子之所以事天也。故三代各自以其歳首而祀之,明禮之至尊極大,無有敢先之者。董仲舒之議,是也。魯既以諸侯郊天,不敢盡同王者。故卜自建子之月而始也。孟獻子乃以謂郊者祈農事耳。彼見郊不過三月,則以為啓蟄聞配用后稷,則以為祈農事。何其陋於禮也。而仲舒又曰:「成王之使魯郊者,蓋報徳之禮。」然則成王亦且為非禮之禮,非義之義,而春秋則因而從之矣。奈何哉。吾以謂使魯郊者,必周也。然而必非成王,其殆平王以下乎。
  38. 猶三望。謂猶者,可以己之辭。何其不知春秋也。春秋,貴正貴備。安有廢大存小,而又教之曰可以已哉。是猶逐其父養其母者,而謂之曰可并逐母也。亦誨之孝而已矣。王介甫曰:「春秋内魯,諱其惡而襃其善。此内辭也。曰不郊矣,幸其猶三望也。不告朔矣,幸其猶朝于廟也。然而春秋之義,非致其至者也。愈乎已則可矣。」是猶紾其兄之臂者,而曰我且徐之,以全吾愛云爾,則可乎。亦誨之悌而已矣。故以猶為可以已者,逐父而養母之説也。以猶為愈乎已者,紾兄而徐之之説也。君子不然。彼不郊而三望,自以謂猶愈乎已,故譏之。彼不告朔而朝廟,自以謂猶愈乎己,故非之。君子之道乎,致其至者也。當其必為不曰可以已,亦不曰愈乎已。

文公

  1. 大事于太廟。春秋,記嘗記烝記禘記郊,未有曰大事者也。此其曰大事何也。曰:是乃諸侯之大事也。諸侯之事,無大於此者矣。祫之謂也。奚以言之。王者禘,禘其祖之所出,以其祖配之。諸侯祫,毀廟之主,陳乎太祖。大夫士享,或四廟,或三廟,或二廟。庶人薦於寢。故曰:「徳厚者流光,徳薄者流卑。」時祭稱有事,祫祭稱大事,大之外無加者矣。以是推之,魯之郊禘,非禮也。大夫有善於其君,則於祫及其高祖,諸侯有善於天子,則禘其祖之所自出,皆周之未造也。非太平制名器正上下之分也。楊子雲曰:「節莫差於祭。」唯心通其義者知之乎。
  2. 逆婦姜于齊。正始之道也。待之不以夫人之禮,故夫人不以其位終,國亂子弑,強臣擅命,幾於亡矣。夫文公非不欲存妻子傳世者也。闇弱惰慢,不能率禮而行,以謂苟若而可,何禮之守。故卒至於禍也。夫婦之際,人倫之首,可不愼哉。故鑒末以原本,因微以知著。又非獨文公之罪也。雖夫人,預有罪矣。當是之時,夫人不能早避喪娶之辱,冒大禮以往,國人皆賤之,遂無所據依,以危其身,而亡其子。由本不正故也。殆而呼天,不亦晩乎。吾以此觀之,禮之於人大矣。是存則存,是亡則亡。文公之不能保其後嗣者,由無以刑其妻也。夫人之不能安其位者,由無以謹於禮也。此正始之道也。
  3. 王使榮叔歸含且賵。不知者,乃以謂:「天子賵人之妾小過耳,而譏之深。求車、殺母弟大惡也,而譏之略。」是不及知春秋正人倫之意也。君臣也,父子也,夫婦也,治之三綱也,道莫先焉。桓以臣殺君,而王命之。成風以妾僭嫡,而王成之。於三綱廢矣。是去人之所以為人也。王之無天,不亦明乎。古之為文者,三畫而一貫之為王。一貫之者,謂能法天也。苟不能法天,何王之稱。
  4. 晉殺其大夫陽處父。即事探情,陽處父可謂無罪矣,而春秋不免也。以謂陽處父之自事其身者,未始至於得其死之道,則其死非不幸也。孔子曰:「人之生也直,罔之生也幸而免。」使處父而得其死者,固幸爾。豈直之謂乎。子路侍側,行行如也。子曰:「由不得其死。」然盆成括有才,而不聞君子之大道。孟子曰:「死矣。」故君子愛其身全其生者,必由其道。由其道而死,雖若比干焉,仲尼謂之仁矣。愛其身全其生而不由其道,不由其道而死,雖若處父焉,春秋謂之罪矣。春秋不貴幸而免。
  5. 宋人殺其大夫。不深惡其下之犯上專殺,而反病其君大夫之不能親親,此正本之意也。『詩』云:「騂騂角弓,偏其反而。」夫反之而,反者固自古記之矣。於是乎知堯之克明峻徳,以親九族,為王治之大也。
  6. 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趙盾既内專廢置其君,而又外強諸侯盟,王者之法,所不當受也。故斥而遠之。若曰陪臣執國命,漸不可長已。此非其所得為也。
  7. 宋人殺其大夫司馬。愛人弗親,反其仁。敬人弗答,反其禮。正己而物正矣。宋君幼,司馬惡,故使華孫得因隙乘衆,託於義而為利。春秋并疾之,故貶司馬於前,宜其誅死,而斥華孫於後,以禁暴亂也。
  8. 楚子使椒來聘。前此者,楚不與中國通。其交於中國也,名號僭而無法,故比之夷狄。得見於春秋者,皆必有非常之事焉。今使椒來聘,其號辭順,其禮節中,然後始均之中國矣。故諸侯一也,能自藩飾以禮樂者,則謂之中國。不能自藩飾以禮樂,上慢下暴者,則謂之夷狄。中國夷狄不在遠近,而在賢不肖。苟賢矣,雖居四海,謂之中國,可也。苟不肖矣,雖處河洛,謂之夷狄,可也。楚成王以力為強,執宋襄公戰勝,天下威脅諸侯。雖書春秋,而不得以其爵通。今使椒來聘,常事耳。自卑貶其名,修下人之義,而得編於諸侯,君臣倶榮。以此見徳為貴,力為下矣。
  9. 秦伐晉。春秋襃善貶惡,不失其實者也。其可信在義,不在事。是故雖無其事,而論之中於義,援其比引取之,可也。雖有其事,而論之倍於義,推其比勿信之,可也。孔子曰:「舉一隅,不以三隅反,則勿復也。」此之謂也。
  10. 叔孫得臣敗狄于鹹。非長狄乎。曰:非也。春秋正名。狄也,戎也,淮夷也,白狄也,赤狄也,山戎也,夷蠻也,陸渾戎也,姜戎也,是不一名。
  11. 公還自晉。鄭伯會公于棐。文公之徳,未能有以異於衆,未足以任重也。一舉動而二國附之者,所履信而所思順也。若是者,天地應之,而況於人乎。試使文公於沓之會,不能通其至誠以固兄弟之國,則鄭將疑惡之。奚有於好。試使文公交二國,而非除怨脩睦之謂,則春秋將鄙賤之。奚有於善。吾以此觀之,履信,思乎順,又以尚賢者,春秋之事也。
  12. 晉人納捷菑于邾,弗克納。郤缺聞過而改,見義而徙,奚為而不免於貶。曰:春秋之所謂賢者,非賢於人之謂也。必致之仁聖之域,王者之道,然後止矣。今郤缺之事,不恥過作非。以堯舜之法論之,僅得免怙終之刑耳。何足以言賢。夫賢者之事其君,言必謀於義,動必順於道,不逆寡,不雄成,是以無過舉。奚有用賤凌貴,用少凌長,傷財害民,以力為之者哉。使此其為諸侯大夫則足矣,以為王者之佐,則未可。
  13. 公孫敖卒于齊。敖不循法度,自絶於魯,而猶卒之,春秋不以為非,以謂君臣之間,厚莫重焉。故君誠有禮於其臣,則臣可以死,可以亡。君誠有恩於其臣,則臣雖死雖亡,而不怨也。若是而國家之禍亂遠矣。
  14. 宋子哀來奔。君子貴見微,而賤死禍。見微者,大臣之操也。孔子曰:「所謂大臣者,以道事君。不可則止。」
  15. 諸侯盟于扈。大者天地,其次君臣。道莫先焉。晉為伯主,齊弑其君,興諸侯而莫能正。晉則固有罪矣。諸侯又莫之討,不亦病乎。夫諸侯不專征者也。田恒弑簡公,而孔子請討焉。是豈非義而孔子行之哉。固以謂天地之道,君臣之義,是乃其宜者也。從此觀之,盟于扈之意,晉則固有罪,而諸侯亦病矣。
  16. 齊人來歸子叔姫。出夫人者,未嘗不使大夫將命也。彼其曰郯伯姫來歸,此其曰齊人來歸子叔姫,何哉。曰:春秋正名,別賢不肖,使勿相亂者也。義屈則屈,義直則直。郯伯姫以罪出,雖父母於其子,而不敢以私愛害公義,辭不教而已矣。子叔姫以禍亂逐,非得罪於先君者也。魯雖受之,其義固可以自直。故謂之齊人來歸,明罪之在齊也。凡人之議法也,所親則回,所踈則察。君子不然。親則憐之,而不以愛妨公。踈則容之,而不以枉誣正。所以見王者之事也。(○明罪之在齊也,從校勘記補齊字)
  17. 毀泉臺。臧文仲祀爰居,而文公毀泉臺。此皆迷民以怪者也。爰居之不書,展禽之力矣。君子愼所以導民乎。
  18. 公子遂、叔孫得臣如齊。春秋之文,有常有變。變用於變,常用於常,不相襲也。變之甚微,讀者難知也,則以為史耳。乃春秋則欲起問者,見善惡也。公子遂將弑君,謀之齊,而後決。陽貨將竊國,謀之晉,而後發。而經書「子卒」「盗竊寳玉大弓」,其實尚隱。故原其禍亂之始,邪謀之發,著之奉使之日,以見非常也。使學者比其類,揆其情,因是而知之,所謂微而顯,志而晦者也。非聖人孰能修之哉。齊與人之大臣謀弑其君,晉與人之陪隷謀覆其國,意倶惡而禍倶大。此春秋所以異而惡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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