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公篇(四年)

  1. 四年,春,王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
    1. 公羊曰:牟婁者何。杞之邑也。外取邑不書,此何以書。疾始取邑也。
    2. 權衡曰:四年,莒人伐杞取牟婁。公羊以謂:「外取邑不書。疾始取邑,故書」。非也。公羊以百二十國寳書言之故云爾。不知佗國取邑,有赴有不赴也。赴者書之,不赴者不書之。其書之,則春秋所有也。其不書之,則春秋所無有也。且伐人取邑,要為不可,則疾始與久等耳(長葛為久)。等為取邑而書,何必分別外取邑哉。何休又云:「外小惡不書,故此處見疾始也」。然則傳聞之世,外小惡不書,則所聞所見之世,應治外小惡。諸取邑者,何不據百二十國寳書悉書之,而獨汎謂外取邑不書乎。
    3. 穀梁曰:傳曰:言伐言取,所惡也。諸侯相伐取地,於是始。故謹而志之也。
    4. 權衡曰:四年,莒人伐杞取牟婁。穀梁曰:「言伐,言取所惡也」。非也。若不言伐,則牟婁為杞邑不明,理自當爾,何惡之有。若言伐言取,然後云惡,則凡伐而不取,取而不伐者,皆不惡之哉。
    5. 發微曰:二月,莒人伐杞取牟婁,甚之也。莒人,二年入向,天子不能誅,故此肆然伐杞取牟婁。牟婁,杞邑。
    6. 劉氏傳曰:牟婁者何。杞之邑也。
    7. 程氏傳曰:諸侯土地有所受,伐之其辠,而奪取其土,惡又甚焉,王法所當誅也。
    8. 後傳曰:外取邑不書(從公穀例)。自隠以前則書之。曷為自隠以前則書之。春秋之初,猶以取邑為重也(據傳自桓十四年宋以諸侯伐鄭取牛首,而後皆不書)。
  2. 戊申,衞祝吁弑其君完。【○左公祝作州】
    1. 左氏曰:四年,春,衞州吁弑桓公而立。
    2. 權衡曰:四年,衞州吁弑其君完。按:州吁,公子也,不書公子。杜作『釋例』,以謂從赴辭也。非也。左氏稱族舎族,亦自有義,豈得但云從赴哉。此明仲尼作春秋,雖據舊史,其稱族舎族,皆出于聖人之手。左氏本不受經,故略自以己意推之。如翬、溺、崔氏之比,則因著為説。如州吁之類,不稱族者,不知何故,則闕而弗論。而杜氏則以為苟從赴而已。如實從赴,傳所云翬、溺皆虚辭也。如皆有義,不得云從赴也。
    3. 公羊曰:曷為以國氏。當國也。
    4. 權衡曰:衞州吁弑其君完。公羊以謂:「不稱公子,當國也」。非也。諸弑君而稱公子,公子而為大夫者也。公子而不稱公子,公子而未為大夫者也。大夫弑君,其三命稱氏,其再命稱名,其不命稱盜。通乎春秋,亦不説己當國與不當國,何足辨乎。公子公孫弑其君,有不當國乎。非公子公孫弑其君,有當國乎。宋督、宋萬豈當國為君者哉。公子商人豈不當國為君者哉。乃曰:「宋督為馮取國,故使氏國」。然則齊陳乞亦為陽生取國,何不使乞氏齊哉。又曰:「商人次正當立,故氏公子」。然則陽生亦本正當立,何不氏公子哉。以為陽生為諼,故去公子。商人豈不先諼舎而後弑之哉。其諼之同,而氏不氏異,何也。以謂陽生諼成于乞,商人己自諼之。則是諼成他人者,不得次正之名,而己自諼之者,猶冒次正之號,當使其罪差輕,不亦失輕重乎。且春秋書陳乞弑君,見諼成於乞足矣。何不氏陽生以公子,少明其次正乎。此皆非聖人本意也。
    5. 穀梁曰:大夫弑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
    6. 權衡曰:衞州吁弑其君完。穀梁曰:「大夫弑其君,以國氏者,嫌也。弑而代之也」。非也。宋督、宋萬,亦可云弑而代之乎。公子商人,豈非弑而代之乎。而督、萬氏國,商人不氏國,何也。
    7. 發微曰:州吁不氏,未命也。『易』曰:「履霜堅氷,陰始凝也。馴致其道,至堅冰也。」又曰:「積善之家,必有餘慶。積不善之家,必有餘殃。臣弑其君,子弑其父,非一朝一夕之故,其所由來者漸矣。由辨之不早辨也。」斯聖人教人君御臣子,防微杜漸之深戒也。蓋以臣子之惡,始于微而積於漸,久而不已,遂成于弑逆之禍,如履霜而至于堅冰也。若辨之不早,則鮮不及矣。故春秋之世,臣弑其君者有之,子弑其父者有之,弟弑其兄者有之,婦弑其夫者有之。是時紀綱既絶,蕩然莫禁。孔子懼萬世之下,亂臣賊子交軌乎天下也,故以聖王之法,從而誅之。其誅之也,罪惡有三。大夫弑君,則稱名氏以誅之。謂大夫體國,不能竭力盡能,輔其不逮,包藏禍心,以肆其惡,故稱名氏以誅之。此年「衛州吁弑其君完」,莊八年「齊無知弑其君諸兒」,宣十年「陳夏徴舒弑其君平國」之類,是也。微者弑君,則稱人以誅之。微者謂非大夫。名氏不登于史策,故稱人以誅之。文十六年「宋人弑其君杵臼」,十八年「齊人弑其君商人」,襄三十一年「莒人弑其君密州」之類,是也。衆弑君,則稱國以誅之。衆謂上下乖離,姦宄並作,肆禍者非一。言舉國之人可誅也,故稱國以誅之。文十八年「莒弑其君庶其」,成十八年「晉弑其君州蒲」,定十三年「薛弑其君比」之類,是也。
    8. 劉氏傳曰:州吁者何。衞公子也。何以不稱公子。公子雖貴,非三命不氏。公子之重視大夫。
    9. 程氏傳曰:衞莊公娶于齊,曰莊姜無子,陳女戴媯生桓公,莊姜以爲己子。公子州吁,嬖人之子也。有寵而好兵,公弗禁。石碏諌,弗聽。其子厚與州吁游,禁之不可。桓公立,乃老。州吁弑桓公而立。自古簒弑多公族,蓋謂先君子孫,可以爲君,國人亦以爲然而奉之。春秋於此,明大義以示萬世。故春秋之初,弑君者皆不稱公子公孫,蓋身爲大惡,自絶於先君矣。豈復得爲先君子孫也。古者公族刑死則無服,況殺君乎。大義既明於初矣,其後弑立者,則皆以屬稱,或見其以親而寵之太過,任之太重,以至於亂,或見其天屬之親而爲寇讐,立義各不同也。春秋大率所書事同則辭同,後人因謂之例。然有事同而辭異者,蓋各有義,非可例拘也。
    10. 後傳曰:公子州吁,則曷為但稱州吁。隠桓荘之春秋,凡賊皆名之。於是公子初弑君,衛人為之變,終風、日月之詩作於宮中,撃鼓作於國中也。不踰年,卒討之。是故州吁不稱公子,而石碏得書人。東遷之初,國猶有臣子矣。合五國之衆,不能定州吁,而殺于濮。于濮,言未得國也。見衛之有臣子也。
  3. 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1. 左氏曰:公與宋公為會,將尋宿之盟。未及期,衞人來告亂。夏,公及宋公遇于清。
    2. 權衡曰:公及宋公遇于清。杜氏云:「二國各簡其禮,如道路相逢遇,故曰遇也。」非也。如二國各簡其禮,此端為會也,非遇也。遇者,正謂相逢耳。若遇為會見之名,故當如會例,書云「公遇宋公于清」,不得云「及宋公遇」也。且遇者,相遇無疑矣。「季姫及鄫子遇于防」,彼豈各簡其禮者邪。
    3. 公羊曰:遇者何。不期也。一君出,一君要之也。
    4. 權衡曰:公及宋公遇于清。何休云:「言及者,起公要之」。其意謂及汲汲也。非也。及者與耳。義不可稱曰「公會宋公遇于清」。若爾,便似遇者別一朝會之名,非卒然相遇也。公羊既無以釋及,遂強云「一君要之」,必欲使有汲汲之意,居間以符元年之言,而何休因就成之。其去道,不亦遠乎。
    5. 穀梁曰:及者,内為志焉爾。遇者,志相得也。
    6. 權衡曰:公及宋公遇于清。穀梁曰:「及者,内為志焉爾」。非也。若外為志,可曰「公會宋公遇于清」乎又。曰:「遇者,志相得也」。按八年傳,不期而會曰遇。若内為志,又志相得,非不期也。
    7. 發微曰:遇者,不期也。不期而會曰遇。『詩』稱「邂逅相遇,適我願兮」,是也。諸侯守天子土,非享覲,不得逾境。此言公及宋公遇于清者,惡其自恣出入無度。清,衛地。
    8. 劉氏傳曰:遇者何。不期也。
    9. 程氏傳曰:諸侯相見而不行朝會之禮,如道路之相遇,故書曰「遇」,非『周禮』冬見曰遇之遇也。
    10. 許氏曰:隠莊之間,凡六書遇,以其去古未遠也。自閔而後,有會無遇,忠益不足,而文有餘矣。
  4. 宋公、陳侯、蔡人、衞人伐鄭。
    1. 左氏曰:宋殤公之即位也,公子馮出奔鄭,鄭人欲納之。及衞州吁立,將修先君之怨於鄭,而求寵於諸侯,以和其民。使告於宋曰:「君若伐鄭,以除君害,君為主,敝邑以賦與陳、蔡從,則衞國之願也。」宋人許之。於是陳、蔡方睦於衞。故宋公、陳侯、蔡人、衞人伐鄭,圍其東門,五日而還。公問於衆仲曰:「衞州吁其成乎。」對曰:「臣聞以徳和民,不聞以亂。以亂,猶治絲而棼之也。夫州吁,阻兵而安忍。阻兵無衆,安忍無親,衆叛親離,難以濟矣。夫兵,猶火也。弗戢,將自焚也。夫州吁弑其君,而虐用其民,於是乎不務令徳,而欲以亂成,必不免矣。」
    2. 程氏傳曰:宋以公子馮在鄭,故與諸侯伐之也。日摟諸侯以伐鄭,固爲辠矣。而衞弑其君,天下所當誅也。乃與脩好而同伐人,其惡甚矣。
    3. 許氏曰:撃皷詩序以為使公孫文仲將而平陳與宋。是以書衞人。
    4. 後傳曰:於是諸侯初會伐。君將稱君,大夫稱人。先宋,序爵也。是定州吁之師也。曷為君、大夫各從其恒稱。春秋之達例三。有同號者焉,有同辭者焉,有同文者焉。號不足以盡意,而後見於辭;辭不足以盡意,而後見於文;以同文為猶未也,而至於變文,則特書也。於是公子初弑君,衛人為之變,不踰年能討之,衛猶有臣子也。而五國之君、大夫伐鄭以定州吁。弑君,天下之元惡也。五國之君、大夫有人心焉,不若是甚矣。書曰「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書之,復書之。終春秋,纔一再見焉。特書之法嚴矣,則君、大夫各從其恒稱,是達例而已。爾後衛不以衛主兵也。
  5. 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衞人伐鄭。
    1. 左氏曰:秋,諸侯復伐鄭。宋公使來乞師,公辭之。羽父請以師會之,公弗許。固請而行。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諸侯之師,敗鄭徒兵,取其禾而還。
    2. 權衡曰: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衞人伐鄭。左氏曰:「羽父請師,公弗許,固請而行。故書曰翬帥師,疾之也。」非也。翬、溺為貶,無駭為未賜族,皆怪春秋有書氏不書氏之意,而不得其説,因以己意推言之爾。如傳無説,則翬、溺可以無駭言之,無駭可以翬、溺言之。如此則春秋不足獨任,將反求決是非于傳也。且翬之固請,有異於元年公子豫之遂行乎。豫不書於經,翬書而不氏,賞罰頗矣。何以為春秋。
    3. 公羊曰:翬者何。公子翬也。何以不稱公子。貶。曷為貶。與弑公也。其與弑公奈何。公子翬諂乎隱公,謂隱公曰:「百姓安子,諸侯説子,盍終為君矣。」隱曰:「吾否,吾使修塗裘,吾將老焉。」公子翬恐若其言聞乎桓,於是謂桓曰:「吾為子口隱矣。隱曰:吾不反也。」桓曰:「然則奈何。」曰:「請作難,弑隱公。」於鐘巫之祭焉,弑隱公也。
    4. 權衡曰:翬帥師會宋公伐鄭。公羊以謂:「翬不氏者,與弑公,貶也」。非也。當此之時,翬未弑君,可得貶乎。且公羊説仲遂卒,不於弑時貶者,曰:「於文則無罪,於子則無年」。是明不貶人於無罪也。今此雖在隱年,而固在無罪之時,如何乃貶之乎。又何休以謂:「桓三年乃無王者,三年之前,未無王也」。然則必及其已無王而後貶也。於此貶翬,可謂當乎。是皆公羊、何休之説,而忽自違之。謂他人何。
    5. 穀梁曰:翬者何也。公子翬也。其不稱公子,何也。貶之也。何為貶之也。與于弑公,故貶也。
    6. 權衡曰: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衞人伐鄭。穀梁曰:「不稱公子,貶之也」。非也。欲貶翬者,宜於此稱公子。既弑君而除之,無為先事而貶也。觀傳此意,與公羊同病。吾既言之矣。
    7. 發微曰:夏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秋翬帥師會宋公陳侯蔡人衛人伐鄭。内外連兵,肆然不顧,以疾于鄭,其惡可知也。蔡衛稱人,稱人微者。翬不氏,未命也。
    8. 劉氏傳曰:曷為或會言伐,或及言伐。會者,聚辭也。及者,繼辭也。
    9. 程氏傳曰:宋虐用其民,衞當誅之賊,而與之同伐人,其罪(四庫本作辠)大矣。二國構怨,而他國與之同伐,其辠均也。再序四國,重言其辠。左氏以爲再伐,妄也。翬不稱公子,弑逆之人,積其強惡,非一朝一夕,辨之宜早。故去其公子。隠公不能辨,是以及禍。
    10. 後傳曰:公子翬,則曷為但稱翬。以大夫而會伐於諸侯,於是始,故名之也。外大夫則稱人。會伐未有言帥師者(據文三年叔孫得臣,成八年叔孫僑如之類)。特言帥師,翬弑隠者也。諸侯專征,而後千乘之國有弑其君者矣。大夫專將,而後百乘之家有弑其君者矣。
  6. 九月,衞人殺祝吁于濮。【○左公祝作州】
    1. 左氏曰:州吁未能和其民,厚問定君於石子。石子曰:「王覲為可。」曰:「何以得覲。」曰:「陳桓公方有寵於王。陳、衞方睦,若朝陳使請,必可得也。」厚從州吁如陳。石碏使告于陳曰:「衞國褊小,老夫耄矣,無能為也。此二人者,實弑寡君,敢即圖之。」陳人執之,而請莅于衞。九月,衞人使右宰醜莅殺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莅殺石厚于陳。君子曰:「石碏,純臣也。惡州吁而厚與焉。『大義滅親』,其是之謂乎。」
    2. 權衡曰:衞人殺州吁于濮。杜氏云:「未列於會,故不稱君。例在成十六年。」今按成十六年傳曰:「先君若有罪,則君列諸(侯)〔會〕矣。」杜據此文,是以毎云:「諸簒弑之人,已嘗會諸侯,則無咎矣。」不亦甚哉。若世太平也,教化未壞,天下必無弑君親者。及王道既衰,諸侯力征,而臣弑君,子弑父,列國擅盟會。於此之際,會豈難致哉。楚貪一裘一馬,囚兩國君,鄭以鞶鑑玉爵怨王而叛之,彼固無忌憚也。若弑逆之人,入裘馬以市楚,分玉爵以賂鄭,推楚鄭之意,將欣然願會。此豈王法哉。以此説經,恐倍於經。以此解傳,恐違于傳。何以知之邪。傳曰:「厚問定君於石子。石子曰:『王覲為可。』」然則列于諸侯之會,未可也。
    3. 公羊曰:其稱人何。討賊之辭也。
    4. 穀梁曰:稱人以殺,殺有罪也。祝吁之挈,失嫌也。其月,謹之也。于濮者,譏失賊也。
    5. 權衡曰:衞人殺州吁于濮。穀梁曰:「其月,謹之也」。吾為春秋,苟不舉月,則勿謹之乎。何必為此文哉。
    6. 發微曰:稱人以殺,討賊亂也。其言于濮者,威公被殺,至此八月,惡衛臣子緩不討賊,俾州吁出入自恣也。濮,衛地。
    7. 劉氏傳曰:傳曰:石碏殺之。石碏殺之,則其稱人何。討賊之辭也。衞莊公娶于齊曰莊姜,無子。其媵曰戴媯,生桓公完,完無寵。州吁者,嬖人之子也。勇而好兵,莊公愛之。石碏諫曰:「古之愛子者,教以義方,弗納於邪。驕奢淫泆,所自邪也。四者之來,寵禄過也。夫寵而不驕,驕而能降,降而不憾,憾而能己者寡與。故不以賤妨貴,不以少陵長,不以小加大,不以淫破義。」莊公弗聽。莊公死,桓公立。州吁弑桓公,乃自立也。於是州吁如陳,石碏使告於陳,曰:「衞國褊小,老夫耄矣,無能為也。州吁實弑寡君,敢即圖之。」陳人為之執州吁,而請涖于衞。衞人殺之于濮。
    8. 程氏傳曰:州吁未能和其民,厚問定君於石子。石子曰:「王覲爲可。」曰:「何以得覲。」曰:「陳侯方有寵於王。若朝陳使請,必可得也。」厚從州吁如陳。石碏使告于陳,曰:「此二人者,實弑寡君,敢即圖之。」陳人執之,而請涖於衞。衞人使右宰醜涖殺州吁于濮,石碏使其宰獳羊肩涖殺石厚于陳。稱「衞人」,衆辭也。舉國殺之也。
    9. 後傳曰:石碏非大夫,則何以得書。討賊,天下之大義也。苟能討,雖微者得書,異邦人得書(據蔡人殺陳佗),夷狄得書(據楚子殺陳夏徴舒書人)。苟不能討,雖以四國之大夫伐宋,不書其大夫(事見文十七年)。疑於討也。而非討,則雖以十二國之君伐齊,不書伐矣(事在襄二十五年)。討賊,天下之大義。春秋重以予人也。
  7. 冬,十有二月,衞人立晉。
    1. 左氏曰:衞人逆公子晉于邢。冬,十二月,宣公即位。書曰「衞人立晉」,衆也。
    2. 公羊曰:晉者何。公子晉也。立者何。立者不宜立也。其稱人何。衆立之之辭也。然則孰立之。石碏立之。石碏立之,則其稱人何。衆之所欲立也。衆雖欲立之,其立之非也。
    3. 穀梁曰:衞人者,衆辭也。立者,不宜立也。晉之名,惡也。其稱人以立之,何也。得衆也。得衆則是賢也。賢則其曰不宜立,何也。春秋之義,諸侯與正而不與賢也。
    4. 微旨曰:啖氏云:立,明非正也。稱人,衆辭也。所以明石碏之貴忠而善其義也。此言以常法言之,則石碏立晉非正也。蓋當時,次當立者不賢,石碏不得已而立晉,以安社稷也。故書「衛人立晉」,所以異乎尹氏之立王子朝。即原情之義,而得變之正也。
    5. 發微曰:人者,衆辭。嗣子有常位,故不言立。言立,非正立也。州吁既死,衛國無君,故國人舉公子晉立之。諸侯受國于天子,非國人可得立也。故曰衛人立晉,以誅其惡。
    6. 劉氏傳曰:晉者何。公子晉也。立者何。立者,不宜立也。其稱人何。衆之所欲立也。衆之所欲立,則其曰不宜立何。衆知晉之可以立,不知立君之非衆。石碏知晉之得乎衆,可以為君,不知立晉之非己,是以謂之不宜立也。
    7. 程氏傳曰:衞人逆公子晉于邢而立之。書曰「衞人立晉」,衞人立之也。諸侯之立,必受命於天子。當時雖不受命於天子,猶受命於先君。衞人以晉公子也,可以立,故立之。春秋所不與也。雖先君子孫,不由天子先君之命,不可立也。故去其公子。
    8. 後傳曰:公子晉也。公子不稱公子,必嘗爭國者也。衛人立晉,則曷為以爭國之辭書之。衛之臣子可以討賊,不可以置君。州吁為僇,而晉受之。上無天子,下無君父。是亦爭國而已矣。繼故,未有書立者。賊不討,君不葬,譏不在立也。是故宋殤之弑也,馮立。閔之弑也,御説立。晉靈之弑也,黑臀立。厲之弑也,周立。皆不書也。必若衛人賊討君葬,而後可以書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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