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敞『春秋權衡』巻第四

僖公

元年,正月。傳曰:「不稱公即位,公出故也。」非也。去年八月閔公遭弑,僖公自邾入為君,至此久矣。國内已麤定,不應猶以出奔之故,不行即位禮也。即位與朝廟,相較何如。朝廟則得,即位則不得,皆非春秋本意,妄釋之者也。

傳曰:「公出,復入,不書,諱之也。諱國惡,禮也。」杜氏曰:「掩惡揚善,義存君親,皆當時臣子,率意而隱,故無淺深之準。」非也。傳所云者,似言仲尼作春秋,改舊史有所不書之意也。非當時史官,以諱為禮也。何以知之邪。按:御孫謂莊公曰:「君舉必書,書而不法,後嗣何觀。」以御孫之説論之,君之不法,無所不書也。既無所不書,則是諱國惡者,非史官之事,春秋之意也。為之臣子率意,為君父諱,非也。臣之意莫不欲尊其君,子之意莫不欲美其親。如此,國史為無有實事,皆虚美也。謂之史,可乎。故春秋一也。魯人記之則為史,仲尼脩之則為經。經出于史,而史非經也。史可以為經,而經非史也。譬如攻石取玉。玉之産於石必也,而石不可謂之玉。披沙取金,金之産於沙必也,而沙不可謂之金。魯國之史,賢人之記,沙之與石也。春秋之法,仲尼之筆,金之與玉也。金玉必待揀擇追琢而後見,春秋亦待筆削改易而後成也。謂春秋之文,皆舊史所記,無用仲尼者,是謂金玉不待揀擇追琢而得,非其類矣。

獲莒挐。左氏曰:「非卿也。嘉獲之也。」非也。莒挐與鄭詹,二者何異哉。何以必其非卿邪。就令非卿,但是主將,亦當書也。若非卿,又非主將,徒一賤者,亦何可嘉,而春秋詭正法書之乎。

夫人氏之喪至自齊。杜氏曰:「不稱姜,闕文。」非也。春秋之義,以一字為襃貶。苟所不通者,則謂之闕文,春秋何文不闕也。夫人孫于齊,不稱姜氏,亦闕文邪。知不稱姜氏之為貶,而不知稱姜氏之為貶,此猶知二五而不知十者也。

二年,城楚丘。杜氏曰:「不言城衞,未遷也。」非也。傳云:「封衞于楚丘。」詩序云:「文公徙居楚丘,始建城市,而營宮室。」然則先徙而後築城明矣。且詩云:「定之方中,作于楚宮。」定星之中,十月也。夏之十月,周十二月也。今經書「正月,城楚丘」,傳曰:「不書所會,後也。」然則衞人以十月築城,而魯以十一月會之,後其期也。魯雖後其期,然衞必先徙而後築城,先城而後營宮室。故詩人美其得時也。營宮室得十月之時,則其徙都在十月前,明矣。徙都在十月前,則十一月城楚丘,不得言未遷也。

虞師晉師滅下陽。杜氏例云:「用大師曰滅。」非也。滅國曰滅,君死其位曰滅。非此二者,則不可以滅書之。別國、邑也。若滅邑與滅國同稱,則滅邑與滅國,亦同其罪乎。君子之所愼正名而已矣。安可亂哉。

三年,徐人取舒。杜氏例曰:「勝國而不用大師,亦曰取。」非也。成國重於附庸,附庸重於都邑。春秋凡記禍亂,宜分別此三等之異,知其罪有大小輕重淺深者也。今顧不然,反為不道者,記師行難易而已,何益於襃貶哉。吾又驗之於事,按:衞侯滅邢,因禮至昆弟,殺其守臣而取之,可謂易矣。何以不書取邪。公以楚師伐齊取穀,以魯之衆,又加以楚,而公親將,可謂用大師矣。何以不書滅邪。然則滅取之名,不為難易出可也,可知矣。

四年,許男新臣卒。左氏云:「卒于師。」非也。若實卒于師,經何以不記邪。召陵,地屬潁川,潁川今許昌郡也。許昌,許國矣。明許男有疾,歸其國而卒。故不得書卒于師也。其云「葬之以侯」者,似當時臣子,欲歸美君父,故引許男方會諸侯而卒,私以加等之禮葬之。猶漢時羣臣,議成帝諡,引其欲作明堂辟雍,以襃之矣。其實非禮。左氏謬以為禮,何以言之。許男卒于師,是則可襃。今卒于國,不足襃也。卒于師者,言其圖義忘身,知義不惑也。已去師而歸其國,此則貪生徇私,不知命人矣。與公子遂至黄乃復,專恣廢命何異。而妄以為襃之得禮邪。

及江人黄人伐陳。杜氏曰:「受齊命討陳。而以與謀為文者,時齊不行,使魯為主。」非也。與謀曰及,不與謀曰會,或實與謀而不曰及,或實不與謀而不曰會,皆妄也。又所謂謀者何。謀乎奇衺之謀乎,謀所侵伐之謀乎。若奇衺之謀也,春秋之中,會及多矣,不必盡謀奇衺也。若謀所侵伐而已,凡諸侯之會,將有所討,在會之國,皆與之矣,又安有不與者乎。故曰妄也。

五年,晉侯殺其太子申生。左氏傳,去年十二月,太子縊于新城。杜云:「書春,從告。」非也。告雖後時,猶當舉其實月。此則丘明所據史書,是用夏正記時者。夏十二月,於周為春。本當書於春,誤之於冬也。

杞伯姫來朝其子。杜云:「朝其子者,因有諸侯子,得行朝義,而卒不成朝禮。」非也。若不成朝,何以得書朝邪。又諸侯之子,雖有攝其君之説,殆非謂厭事而朝者矣。乃若周公使伯禽就封,而身留周者爾。或者父老傳政其子,猶宗子傳家也。堯老使舜攝,舜老使禹攝之類,是乃可爾。苟厭政事,以國與子,不可也。

晉人執虞公。左氏曰:「晉襲虞滅之,而脩虞祀,且歸其職貢于王。故書曰晉人執虞公。罪虞,且言易也。」非也。虞晉同姓,滅之大罪也。雖其自欲文飾,脩祀歸貢,不足以掩其大惡。春秋曷為聽之邪。滅人之國,廢王者所封,絶先祖之體,苟能脩祀歸貢者,可無譏矣,天下之強,誰不暴弱,天下之衆,誰不暴寡哉。此無他,左氏本不受經,不知其義,怪其文理異常,因彫琢遷就為此爾。

傳曰:「正月,辛亥,朔,日南至。公既視朔,遂登觀臺以望,而書,禮也。凡分、至、啓、閉,必書雲物,為備故也。」然則舊史,蓋記公之書雲物矣。傳所言凡,是解舊史者也。仲尼脩春秋而去之,以謂常事不足書也。以是觀焉,常事不書,於三傳為通。

六年,圍新城。左氏曰:「鄭所以不時城也。」非也。齊桓公會諸侯于首止,正王太子之位,尊王太子而不敢與盟。其禮甚恭,其義甚高。諸侯莫不受盟,獨鄭逃歸,伐之不為無辭。豈強取新城,然後達其罪哉。蓋疑伐不言圍者,横出此説。

諸侯救許。左氏云:「許男降楚,楚子赦之。」實無此事,皆妄也。何以言之。諸侯救許,許圍已解,何苦自辱,追降于楚哉。此非人情也。又是後許男常與諸侯會,亦足以知其初不降楚也。

七年,盟于甯母。按:傳鄭伯使太子華聽命於會,言於齊侯,曰:「洩氏、孔氏、子人氏三族,實違君命。君若去之,我以鄭為内臣。」齊侯將許之,管仲曰:「會而列姦,何以示後嗣。記姦之位,君盟替矣。君其勿許。」齊侯辭焉。子華由是得罪於鄭。尋此諸文,則齊桓為用管仲之言,不與子華盟也。今甯母之盟,實有子華,與傳異矣。是何故哉。

八年,鄭伯乞盟。杜云:「新服,未與會,故不序列,別言乞盟。」非也。若已與盟,文自當序。若盟畢乃至,當言如會,不當但云乞盟,又不見諸侯與之盟也。明此乃約之耳。且左氏亦但言請服,不言其來。

禘于太廟,用致夫人。左氏云:「致哀姜也。」哀姜之死,以夫人之禮舉之,諸侯莫不聞,曷為更八年乃致于廟哉。又曰:「凡夫人不薨于寢,不殯于廟,不赴于同,不祔于姑,則弗致也。」按:哀姜於此四者,唯不薨于寢爾。其餘皆備矣。則是凡國君夫人,於四者一不備,則不致于廟也。設令夫人歸寧而死,亦將不致乎。

王崩。前年傳曰:「惠王崩。襄王惡太叔帶之難,懼不立,不發喪,而告難于齊。」今年盟于洮,謀王室也。然則盟于洮之時,諸侯已知王崩矣。不應練而告諸侯也。假使當時有難,亦不能匿喪彌年。況實無難,但欲假外援者乎。然則洮之會,本不謀王室也。左氏既誤謂王以前年閏月崩,則遂謂洮之會謀王室矣。以洮之會謀王室,見經書王崩在今年十二月,則會襄王定位,而後發喪矣。皆不可信。

九年,會于葵丘。按:去年十二月王崩。此會宰周公臨之。然則七年傳所云「告難于齊」者,實八年十二月事也。八年會于洮,謀王室者,實今葵丘事也。古記不同,以故差互云。

十年,正月晉里克弑其君卓。左氏傳,去年十一月里克弑卓子。此據夏正十一月,即周正月矣。采獲兩書,誤其前後爾。杜云「從赴」,非也。

及其大夫荀息。杜氏曰:「荀息稱名者,雖欲復言,本無遠謀,從君于昏。」亦非也。南容三復白圭,孔子以其兄之子妻之。徒口誦之爾,猶見襃擇,況如荀息身踐之者乎。夫復言者信也。責其遠謀,非也。又曰:「從君于昏。」若謂息從君殺申生之昏邪。殺申生時,荀息但傅奚齊爾,非執政大臣也。息不當坐其責。若謂息從君立奚齊之昏邪。申生已死,國無冢嗣,君命立奚齊,是則君矣。何以為昏。然則荀息之名,非貶之也。吾既言之矣。

晉殺其大夫里克。杜云:「稱名,罪之。」按:里克弑君,不宜與申侯、國佐等同例。何不若欒盈、無知之類,稱人以殺之乎。

大雨雪。杜據傳例云:「平地尺也。」非也。平地尺雪,常事耳,何足稱大而異之乎。

十一年,晉殺其大夫㔻鄭父。按:傳去年冬晉殺㔻鄭,今經不同者。杜云:「從赴。」非也。傳所據者,簡牘所記,以夏正記時。故使春冬錯,不自知誤矣,乃復以為晉晩來告。來告雖晩,史所書自應正之,不容顛倒時月也。

十四年,季姫及鄫子遇于防。使鄫子來朝。左氏曰:「(鄭)〔鄫〕季姫來寧。」非也。按:經季姫不繋鄫,此未嫁之文也。又是後有季姫歸于鄫,始嫁之文也。若實來寧,何故再書其歸乎。杞伯姫來,亦來寧也。何以不書歸乎。

十五年,公孫敖帥師,及諸侯之大夫救徐。按:傳例,與謀曰及,不與謀曰會。而叔孫僑如會士燮齊人邾人伐郯,本實與謀,杜云:「受盟主之命,非匹敵和成之類,不得言及也。」然則此公孫敖,亦受盟主之命,應不言及者,何故獨言及邪。

季姫歸于鄫。杜云:「來寧不書,此書者明中絶。」非也。去年傳云:「公怒止之。」止之者,豈絶之哉。魯人為國,諱醜彫斲止之之説,以求掩其迹。仲尼之作經,推例以知義,因文以盡情,繁而不憂亂,變而不憂惑者也。主人習其讀而不知,學者原其事而知之。此類是也。傳既不可信,注因追其妄,皆非矣。

震夷伯之廟。左氏云:「展氏有隱慝。」如此則夷為展氏之諡。非也。春秋,國史也。君前臣名,縱不可名之,猶當繋字於氏。寧有稱其諡,遂舍其族哉。經曰「葬桓王」,不繋周者,王至尊也。又曰「吉禘于莊公」,不繋魯者,君至尊也。唯此二者可以爵諡。通其餘雖大國,必繋諡於國,別内外也。雖貴臣,必繋字於氏,別尊卑也。齊桓、晉文皆繋國,原仲、高子皆繋氏,臣無舉諡於君側者也。君之諡通於國,臣之諡通於家。魯非夷伯之國,夷伯非魯國之君,春秋非展氏之私譜,仲尼非展氏之家臣。如欲記夷伯之事,應舉其氏而繋字焉,不應直著諡去族,以侵亂至尊之名稱也。

戰于韓,獲晉侯。杜云:「得大夫曰獲。貶晉侯,故下從衆臣之例,而不言以歸。」非也。獲者,獲得之也。以歸者,非獲得之也。觀文自了矣。以歸,何可以獲言之。獲,何可以以歸言之。大凡君死其位曰滅,生得曰獲,大夫生死皆曰獲。此所以異君臣之詞也,不限獲於臣也。杜氏又云:「不書敗績,晉師不大崩。」亦非也。君將不言帥師者,君重於師也。君傷不言師敗績者,亦君重於師也。君獲不言師敗績者,亦君重於師也。此三者,異文同義。杜氏信其一,不信其二,亦不知類矣。且傳曰:「三敗及韓。」又曰:「寇深矣。」庸非大崩乎。

十六年,公子季友卒。杜云:「稱字者,貴之。」非也。前此,公子友見經者多矣,何不悉貴乎。春秋襃貶,各以其事。故獲莒挐,雖有功,猶不稱字。季子來歸,以知權見襃,其餘無稱字者。死何獨貴乎。若以友賢,故當貴之,則仲遂又何賢矣而貴之乎。若以謂時君賢之,故史字之。按:公子彄卒,隱公曰:「叔父有憾於寡人,寡人不敢忘葬之。」加一等。是隱公賢彄也。何以不字之乎。季文子卒,大夫入斂,公在位。宰庀家器為葬備,無衣帛之妾,無食粟之馬,無藏金玉,無重器備。君子是以知季文子之忠於公室也。最賢矣,亦何以不字之乎。

十七年,夏滅項。左氏曰:「淮之會,公有諸侯之事,未歸而取項。齊人以為討而止公。」按:此自相伐也。去年十二月會于淮,傳曰:「城鄫。役人病,有夜登丘而呼,曰齊有亂。不果城而還。」則是諸侯之事已畢矣,諸侯已歸矣。滅項,在今年夏。何故云「有諸侯之事,未歸」乎。即此傳,是彼言「不果城而還」,非也。即彼傳,是此言「有諸侯之事,未歸」,非也。然則公自會還過項,因而撃取之,事定乃還也。春秋諱其惡,故滅不言公至,非不言滅矣。

十八年,邢人狄人伐衞。杜云:「狄稱人者,史異詞,傳無義例。」非也。自是傳無義爾。何足為史異詞乎。

十九年,宋人執滕子嬰齊。杜云:「稱人執者,宋以罪及民告。」非也。宋為無道,誣人之君,以告諸侯,而春秋不為辨,則是春秋同其惡也。若苟赴者而書之,不擇眞僞焉,又何以為孔子。又曰:「傳例不以名為義。書名及不書名,皆從赴。」亦非也。自是傳例不以名為義爾。何足謂書名不書名,皆從赴乎。按:穀伯綏來朝,鄧侯吾離來朝。傳曰:「名,賤之也。」衞侯燬滅邢。傳曰:「同姓,故名。」尋此二者,傳亦以名為義也。記事駮雜,是非混淆,例不能推,此傳之大病,所以自伐賊其學,其本在不受經於仲尼也。學者因謂傳不以名為義矣,不亦妄乎。

鄫子會盟于邾。己酉,邾人執鄫子用之。左氏曰:「宋公使邾文公用鄫子于次,雎之社。」此大妄也。六月會于曹南,此自一會。是時雖有邾人,即非邾子。今此會盟于邾者,詳驗經文,是邾國自為盟會,鄫子往參之,因見執耳。非復會向者曹南之盟也。若即會向者曹南之盟,應但云如會,實未嘗盟,何得言會盟邪。又宋為伯主,而使邾子用鄫之君,罪乃在宋,不在邾也。杜氏以為「不書宋使邾者,南面之君,善惡自專,不得託之他命。」非也。季姫使鄫子來朝,鄫子亦南面之君。春秋著季姫使之者,兩見其惡也。今春秋亦宋公使邾人執鄫子用之,亦兩見其惡,豈不可乎。以此推之,知宋公未嘗使邾人執鄫子也。若實宋公使邾人執鄫子者,理無不書宋公也。若宋公使邾人執鄫子,而春秋越宋理邾者,是為首惡者不誅,而脅從者見討也。夫邾之於宋,可謂脅從矣。宋能執人之君而用之,其暴強孰甚焉。邾,微國也,不得不畏而從之。即有不畏不從者,宋能用鄫之君,獨不能用邾之君乎。以是觀焉,邾乃所謂脅從也。夫脅從者坐應輕,不得反重而代宋受惡也。春秋原心定罪,豈其若是哉。吾固曰:宋不使邾用鄫子也。杜氏又云:「稱人執者,宋以罪及民告。」吾向者既言之矣。

二十一年,楚人使宜申來獻捷。杜氏云:「不言宋捷者,從可知。」非也。齊侯伐山戎,後來獻捷,間亦無戰事,則曷為不從可知,而復云戎捷乎。又曰:「不稱楚子使來,不稱君命行禮。」亦非也。若不稱君命,則賓主如何為詞。楚人者,即楚子爾。稱使者,即君使臣爾。若本不稱君命,當曰楚宜申來獻捷而己,不當復加楚人使也。加楚人使,為楚子明,豈不稱君命者乎。

傳曰:「邾人滅須句。須句子來奔。」若然經何以不書邪。杜氏曰:「須句雖別國,而削弱不能自通,為魯私屬,若顓臾之比,謂之社稷之臣。故滅奔及反其君,皆不備書。」非也。顓臾雖謂之社稷之臣,然受王命為魯附庸,自不得見經爾。須句,非附庸。又傳曰:「實司太皥與有濟之祀,以服事諸夏。」非魯私屬明矣。假令為魯私屬,亦不得稱來奔。奔者,皆列國也。今傳稱「須句子來奔」,是非私屬也。且魯亡其私屬,則自宜救之。又何待成風為之言哉。成風為之言,是又見非魯私屬也。須句,非魯私屬。其國滅,其君來奔,經不宜不書也。以經不書,知無有此事也。然則是須句前滅於邾,其國為邑矣。其民不服,故魯人往伐取之爾。無他也。

二十二年,公伐邾取須句。左氏曰:「反其君焉。」非也。若誠有之,經何以不書哉。得國而反其君,義事也。齊桓晉文,所難也。今而不書,是不將順其美乎。

及邾人戰於升陘。杜云:「邾人獲公胄,懸之魚門。故深恥之,不言師敗績。」非也。如杜所説,苟不深恥,則不諱敗矣。所以深恥者,以公喪胄,危辱切近也。然則乾時之戰,公喪戎路,左右皆止,反獨不恥而書敗績,何哉。喪胄之辱,孰與喪路之深。升陘之恥,孰與乾時見逼脅之急。是大不然者也。

宋師敗績。按:傳宋公傷股,門官殱焉。然則當書宋公敗績,不當云宋師也。成十六年,楚子敗績。杜云:「楚師未大崩,以楚子傷目而退,故曰楚子敗績。」若是則楚子身敗,楚師不敗,猶曰楚子敗績。今宋公身敗,宋師又敗,何以但記宋師敗績邪。即以謂楚師不敗,楚子身敗,得言楚子敗績,宋師既敗,宋公亦敗,不得言宋公敗績者。按:傳例,大崩曰敗績。楚子雖傷,實非大崩。大崩者,師衆之稱,不得施於楚子之身。今施於楚子之身者,明是乃楚衆敗也。且楚師豈非大崩者乎。其言曰敗者壹大,又曰薄於險,又曰覆師徒,又曰臣之卒實奔,微大崩也。胡以當之然,則宋楚大崩類也。宋楚之傷,亦類也。一言師敗,一言君敗,其不類何也。妄謂君敗師不敗,是反於傳而謬於經。經之言敗績,乃大崩也。若謂君敗師不敗者,是未嘗大崩,豈得云敗績哉。

二十三年,杞子卒。左氏云:「杞,夷也。杜云:「仲尼以文貶之。」非也。仲尼作春秋,雖以文襃貶乎,猶不擅進退諸侯也。諸侯之惡,有甚於杞者,仲尼無所貶。蓋不以匹夫侵天子之事。豈若是顓之亂名實哉。

二十五年,衞侯燬滅邢。左氏曰:「同姓也,故名。」非也。晉滅虢,又滅虞,齊滅紀,楚滅夔,皆同姓也,何以皆不名邪。

公會衞子莒慶盟于洮。杜云:「衞文公既葬,成公不稱爵者,述父之志,降名,從未成君,故書子。以善之。」非也。諸侯逾年即位,即位稱君。不即位,不稱君。此乃常禮,以年為限,不以葬為限。若即以葬為限,葬畢可以稱君,何待明年乃改元邪。春秋之時,禮法放絶,見諸侯葬,畢輒稱君,因謂禮矣。此衰世習俗之敝,何足據邪。諸杜所言,天子諸侯喪制皆若此,非古法也。吾向者既言之矣。

二十四年,楚人滅夔。杜云:「夔有不祀之罪,故不譏楚滅同姓。」非也。夔雖有罪,楚亦非得專滅也。如此,是征伐自諸侯出,乃可矣。且楚乃使人滅夔,勢不得比衞侯。衞侯燬滅邢,此親之之文也。且夔不祀祝融、鬻熊,禮也,非所以為罪也。衞祖康叔,不敢祀后稷。魯祖周公,不敢祀公劉。祝融猶后稷,鬻熊猶公劉矣。寧可復責此二國邪。

二十七年,楚人陳侯蔡侯鄭伯許男圍宋。杜云:「子玉也。書人者,恥不得志,以微者告。」非也。傳云「楚子及諸侯圍宋」,此則非子玉矣。杜又云:「楚人序上者,主兵故。」亦非也。趙盾主兵,序諸侯下。凡云主兵序上者,皆謂列同者爾。如侯伯與大夫,其尊卑不嫌,雖伯主之卿,猶序君下也。又按:經公會諸侯盟于宋,若楚人非楚子者,應如扈之盟,書云公會諸侯楚大夫,乃可矣。

二十八年,晉侯侵曹。晉侯伐衞。杜云:「再舉晉侯者,曹衞兩來告。」非也。使晉人又自來告者,寧可復書晉侯侵曹伐衞乎。

公子買戍衞,不卒戍,刺之。左氏曰:「公懼於晉,殺子叢,以説焉。」然則魯公妄以罪惡誣殺買耳,非買之實不戍也。則春秋曷為遂從其誣辭,眞以不卒戍罪買哉。疑買見機設權,不卒戍事,而公貪與楚歡,遂以不卒戍罪買,不復計其有權也。按:此經殺公子買畢,楚人乃救衞。而傳云「楚人救衞不克,公乃殺子叢」,與經相背也。其言詎可盡信哉。

及楚人戰。杜云:「楚子玉恥敗,告文略,故稱人。」非也。赴告者,豈有常哉。或以白為黒,曲為直,寧可亦不正邪。又此下有楚殺其大夫得臣,此必楚人來告其敗軍違命也,尚告子玉之罪,豈諱子玉之敗乎。足知子玉稱人,非從赴而已。

盟于踐土。左氏曰:「王子虎盟諸侯于王庭。」今按經無王子虎。如左氏之説,則為天子已在是也,諸侯應先朝後盟。今按:盟訖,公乃朝于王所。用此推之,必知盟時王未來也。若盟時王已來者,諸侯豈得先盟後朝哉。其所言作王宮,及王子虎要言之事,皆虚也。

衞侯鄭自楚復歸于衞。左氏曰:「晉人復衞侯。」然則於例,為諸侯納之也,當曰歸,不當曰復歸。書復歸,是衞人復之,非晉人也。杜氏以謂:「晉人感叔武之賢,故復衞侯。衞侯之復,由於叔武,故以國逆為文。」然則蔡季自陳歸于蔡,由蔡人召之,傳有明文,何故不曰入,而從諸侯納之之例書歸也。晉人感叔武之賢,而復衞侯,有以異於陳人順蔡人之召而納季乎。書蔡季則遺其本意,書衞侯則探其本情,又未必與傳合也。傳無晉人感叔武之語,杜氏何由知之乎。然則傳與注皆謬亂,不足以解經。

元咺出奔晉。左氏曰:「叔武聞君至,喜捉髪走出,前驅射而殺之。公知其無罪也,枕之股而哭之。歂犬走出,公使殺之。元咺出奔晉。」非也。如傳此言,殺叔武者,衞侯為不知情,又以為叔武報殺其讎,又親枕之股而哭之,兄弟之恩篤矣。元咺何縁奔晉,愬其殺弟乎。假令咺欲誣其君,至其訟也,咺當不勝,衞侯何故反不勝乎。假令咺為人矯虔,強辯足以飾非,晉人豈不知其嘗為叔武殺歂犬乎。用此推之,衞侯眞殺叔武者也。故元咺往愬于晉矣。故衞使與之訟而不勝矣。不然則咺無義以愬其君,就令愬之,必無説以勝其君,不亦顯然乎。

天王狩于河陽。左氏曰:「晉侯召王,且使王狩。仲尼曰:『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曰天王狩于河陽。」吾謂:左氏迷惑此説,心未能了。何者,本但晉侯召王,自嫌不順,故使王狩以匿其罪耳。狩不當書,今故書者,所以起狩為晉侯召也。其義已足。而左氏既云:「晉侯使王狩矣」,又云:「仲尼為其不可以訓,故書狩」。即實使王狩,非仲尼故書也。即實仲尼書之,非使王狩也。其言首尾相反,由迷惑故也。又曰:「言非其地,且明徳也。」亦非也。晉文召王,意在尊周。其禮雖悖,其情甚順。仲尼原心定罪,故寛其法耳,亦何徳之明。然則左氏固暗于王道,而非仲尼之徒者邪。吾聞:仲尼之徒,乃恥言五伯。

元咺復歸于衞。杜云:「從國逆例者,明衞侯無道於民,國人與元咺。」非也。假令國人與元咺,實非國逆,從諸侯納之例自足,何強變易彼此哉。且左氏本説此納入例者,非為襃貶也,乃以存事實也。今更事實,横就襃貶,誰能知之哉。

二十九年,春介葛盧來。按:隱元年傳,改葬惠公,衞侯來會葬,不見公,故不書。然則葛盧來,亦不見公,何以反書邪。杜云:「雖不見公,國賓禮之,故書也。」然則當隱元年衞侯來會葬,都不賓禮之邪。所謂賓禮之者,即傳所云,饋之芻米者也。方衞侯之會葬也,魯之臣子,曾不誰何聽其所為乎。如是,何謂會葬矣。吾以此推之,隱元年之説,妄也,非實事也。

會王人晉人宋人齊人陳人蔡人秦人,盟于翟泉。左氏曰:「公會王子虎,卿不書,罪之也。」非也。若公不應會王大夫,為之諱者,沒公可矣。乃貶王大夫,使從人稱,何哉。且是會也,必王子虎受王命而盟矣。是則非魯侯所能制。魯侯能身從之,方存乎見襃,又曷為諱貶。

三十年,衞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左氏云:「元咺立公子瑕。」然則瑕已為君,當與衞剽同,不當冠公子而名之也。即以謂國人不與,諸侯不助者,當與陳佗同,不當仍冠公子也。瑕冠公子,此其不君明矣。假令元咺實立瑕者,猶當書云「衞殺其公子瑕,及其大夫元咺元」。咺以瑕為君,瑕以元咺為臣,正其君臣,則非罪惡明矣。無為先咺以及瑕也。衞剽稱侯,陳佗不氏,皆出左氏義,何忽至此,而迷亂其説哉。

衞侯鄭歸于衞。杜氏云:「魯為之請,故從諸侯納之例。」今按:傳文魯但能請免衞侯於獄,而周歂、冶厪逆衞侯歸耳。遂從諸侯納例,與傳不合,傳又與其例不合。要之左氏歸入之例,蓋不可通。其幸而合,則説曰例如此。其有不合,則説曰從其例。假令本書衞侯鄭入于衞,吾知杜氏必曰:「周冶納之,故書入矣。」苟以是推之,則何不可通哉。衞侯衎復歸于衞事,又與此相類,彼言復歸,此獨言歸,了不可知也。

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杜氏云:「公既命襄仲聘周,又令自周聘晉。」非也。凡言遂者,皆大夫生事專命耳,非素受命者也。即以遂為受命之辭者,公子結亦為受命,行非權事也。一以為權,一以為非權,何哉。

三十一年,取濟西田。左氏曰:「使臧文仲往。」非也。若實臧文仲往,不應不書。注謂:「文仲但請田,非聘饗會同,故不書。」亦非也。告糴、乞師、弔葬、致女皆書。不獨彼四事書,請田非常,自應書。又叔孫豹鄫世子巫如晉亦書,即請田之比也。禮曰:卿非君命,不越境。越境則書之。何限請田,獨不書哉。明此請田者,即去年公子遂,非臧文仲也。遂既聘周,聞晉人頒諸侯之田,因便宜聘晉,以故得濟西田也。魯人憎遂,而好臧文仲。推遂之美,附著臧氏。左丘明承虚記之爾。不然,經無縁不言臧孫辰如晉也。又曰:「分曹地,自洮以南,東傅于濟。」若然,當謂之「取曹田,自濟水」,不得云「取濟西田」而已。

四卜郊,不從,乃免牲。左氏曰:「非禮也。禮:不卜常祀,而卜其牲、日。」按:如此説是也。所謂不從者,即謂日不吉耳。不吉則不敢郊,故免牲也。又曰:「牛卜日曰牲。牲成而卜郊,上怠慢也。」非也。繋者即牲,牲之名久矣,豈必卜日哉。且魯人亦必不先卜牲、日,而後卜郊。卜郊者,卜其日吉否也,非卜其郊可否也。左氏疑魯之卜,卜郊可否也,是以誤之爾。

三十三年,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杜云:「晉諱背喪用兵,以微者告。」非也。若亂常廢禮,而諱可以免,則春秋襃貶,安所施哉。又曰:「晉人角之,諸戎犄之,不同陳,故言及。」亦非也。戎子駒支雖為此語,正以捕鹿為譬耳,非必異地而戰也。且凡戰者,豈嘗同陳乎。成十六年,戰于鄢,傳曰「鄭陣而不整」,是異也。然而經書楚子鄭伯,不加及以絶也。

晉人敗狄于箕。左氏曰:「晉侯敗狄于箕。」又曰:「先軫入狄師死焉。」然則敗狄者,晉侯、先軫也。其曰人何邪。杜氏曰:「郤缺稱人者,未為卿。」杜之此言,據傳有郤缺獲白狄子耳。按:經不言白狄,又不言獲狄子也。傳既與經違,注又與傳違。經但云狄,傳云白狄。經但云敗,傳云獲其君。傳謂襄公先軫親之,注乃引郤缺而已。皆二三不可曉者也。

傳曰:「葬僖公緩作主,非禮也。」杜氏讀緩字以上為一句,作字下為一句,非也。僖公以十二月薨,以明年四月葬,凡五月也。不得云緩。杜氏本欲遷僖公之薨在十一月。僖公之薨在十一月,則除喪在文二年十一月,因以文納幣為十二月。文納幣為十二月,則與傳合矣。而不顧理乖也。傳云「葬僖公緩作主」者,緩以下,乃當為一句。言葬僖公而作主緩。即文二年經書「作僖公主」,是也。今欲屬緩於「葬僖公」,以明僖公為十一月薨,獨不顧作主,「非禮也」之語無所繋。是傳譏葬緩,又譏不當作主乎。苟欲遂己之説,黨其所附,不求於道,眞可怪也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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