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敞『春秋權衡』巻第十六

(僖公)

許男新臣卒。穀梁曰:「死於師,何為不地。内桓師也」。非也。書卒于師,不足貶桓公。不書卒于師,不足襃桓公。諸侯之死,當地不當地,自有常義,不必詭文以伸桓公也。

齊人執陳袁濤塗。穀梁曰:「齊人者,齊侯也。不正其踰國而執也」。若然齊人執鄭詹,何以謂之與執乎。且齊為伯主,陳其屬國,大夫有罪,所當執也。必無踰國執之者,將安執之乎。

公至自伐楚。穀梁曰:「有二事偶,則以後事致。後事小,則以先事致。其以伐楚致,大伐楚也」。非也。凡穀梁所説致君之義,苟取臨時而無通理,不足致詰者也。豈知致者,歸格告致之事乎。

五年,晉人執虞公。穀梁曰:「其曰公何也。猶曰其下執之之辭也。其猶下執之之辭何也。晉命行乎虞民矣」。非也。五等之爵,有尊卑矣。襃貶進退,宜以其類。豈有貶之,而反崇其爵哉。且仲尼欲以見虞公不仁,猶其民執之者,則宜若梁亡之例,書「虞執其公」,則可謂云爾已。今春秋乃曰「晉人執虞公」,非其下矣。何謂其下執之邪。

八年,用致夫人。穀梁曰:「言夫人而不言氏姓,立妾之辭也」。近之矣,未盡也。夫稱夫人而謂之「用致」,此立妾之辭也。不言氏姓,不為見其妾也。蓋有深義矣。非穀梁所能見。

九年,晉里克殺其君之子奚齊。穀梁曰:「其君之子云者,國人不子也」。非也。欲云「弑其君」,則一年不二君。欲云「弑其子」,則子不可特稱。欲云「子奚齊」,且亂於里克之子。欲云「晉里克殺晉子」,則子當繋先君,而言且不當殊晉子於里克也。故云「君之子」爾。以謂國人不君,故繋於君,可謂言辯,而理非。

十年,晉殺其大夫里克。穀梁曰:「其以累上之辭言之,何也。殺之不以其罪也。其殺之不以其罪,奈何。里克所為弑者,為重耳也」。非也。假令重耳賢,便可弑彼以立此乎。又曰:「夷吾曰:是又將殺我乎。故殺之不以其罪也」。亦非也。夷吾既云「是又將殺我」矣,此其責弑二君之言也,可謂殺不以其罪者乎。

十二年,楚人滅黄。穀梁曰:「管仲死,楚伐江滅黄,桓公不能救。故君子閔之也」。非也。書「楚人滅黄」,何以見其閔乎。且穀梁謂:滅國有三術。中國日,卑國月,夷狄時。夫黄非夷狄也。今滅而書時,是屈之使從夷狄矣。曾以是為閔乎。

十四年,沙鹿崩。穀梁曰:「無崩道而崩,故志之也」。非也。春秋正名。名者,出於理者也。無崩道,則亦無崩名矣。今謂之崩,而曰無崩道,可謂理乎。然則沙非山名也。鹿非山足也。謂沙鹿山,是也。謂沙山之鹿,非也。

冬蔡侯肸卒。穀梁曰:「諸侯時卒,惡之也」。非也。君薨臣赴,赴以日月,此禮之常也。臣子少慢,則赴不具日月。大慢則都不赴。春秋不改者,因文可以見也。若必以惡此君則卒書時者,鄭厲公、衞恵公内則簒國,外則叛王,何為春秋不惡之哉。

十五年,齊師曹師伐厲。劉子曰:以穀梁例言之,曹無師,曹師者曹伯也。於此宜問:「曹無師,其曰師何。曹伯也。曹伯則曷為不言曹伯。以其不言齊侯,不可言曹伯也。其不言齊侯何也。以其不足乎揚,不言齊侯也」。乃可以充穀梁子之例矣。而於此遂都不言何哉。豈齊侯伐厲為有罪,當貶稱師乎。抑齊師無罪,曹伯有罪,貶稱師乎。向者牡丘之會,亦先次後救,事與聶北同。何不曰「齊師宋師陳師衞師鄭師許師曹師盟于牡丘,遂次于匡」乎。推此以較前後,知所謂「曹無師,以其不言齊侯,不可言曹伯」,皆妄説。雖使穀梁復生,雅亦不能持其論。

己卯,晦震夷伯之廟。穀梁曰:「晦,冥也」。安知非晦朔之晦乎。又曰:「夷伯,魯大夫也」。説者因謂:「夷諡,伯字也」。亦非也。吾於左氏,既言之矣。

晉侯及秦伯戰于韓,獲晉侯。穀梁曰:「晉侯失民矣。以其民未敗而君獲也」。非也。凡為君而見獲,苟不失民,將焉取之。顧春秋所以不書師敗績者,舉君獲為重耳。且穀梁以宣二年「宋師敗績,獲宋華元」為「盡其衆,以救其將」,明華元之得民。然則華元以敗績得民為襃,晉侯以不敗失民為貶。即有上不及華元,下不為晉侯,而獲者,春秋欲何書之。今以一為襃,以一為貶,未有常辭也。吾請求其常辭如何。

十六年,六鷁退飛,過宋都。穀梁子曰:「(日)石無知之物,故日之。鷁,微有知之物,故月之」。非也。言是月者,宋不告日,嫌與五石為一日,故分別之耳。穀梁本以日月解經,因此以誣聖人,欲後世信之,豈實然乎。

公子季友卒。穀梁曰:「稱公弟叔仲,賢也」。非也。言季友之賢,不過季子來歸足矣。死之日,非復賢也。且書季友云賢,則書仲遂,亦可謂賢乎。

十七年,滅項。穀梁曰:「孰滅之。桓公也。何以不言桓公。為賢者諱也」。非也。吾既言之於公羊矣。

十八年,宋師及齊師戰于甗。穀梁曰:「戰不言伐,客不言及。言及,惡宋也」。非也。正月伐齊者,宋公也。五月戰于甗者,宋師也。戰不言伐,於此何妨乎。又客不言及,言及以謂貶矣。莊二十八年,齊伐衞,衞人及齊人戰。彼時穀梁亦以春秋惡齊,則何不使齊及衞乎。鄭玄為穀梁起廢,不能深見舉之病,反舉衞人以為比。是藥之使亟也。

邢人狄人伐衞。穀梁曰:「狄稱人何也。善累而後進之。伐衞所以救齊也。功近而徳遠矣」。非也。吾於公羊,既言之矣。

二十年,西宮災。穀梁曰:「謂之新宮,則近為禰宮。以諡言之,則如疏之然。以是為閔宮也」。非也。穀梁不云「親之非父,尊之非君,繼之如君父者,受國焉爾」者乎。何為不可謂之新宮。且新宮非禰宮也。以新宮近禰宮,而更謂之西宮,是推而遠之矣。比稱諡,不亦愈疏乎。

二十一年,執宋公,以伐宋。穀梁曰:「以重辭也」。非也。直云「執宋公,以伐宋」,文理盡矣,不可改易。非於其間,曲有輕重也。

二十二年,宋公及楚人戰于泓。宋師敗績。穀梁曰:「春秋三十有四戰,未有以尊敗乎卑,以師敗乎人者也」。非也。適宋公以師敗乎人爾。春秋據事實録,非以為襃貶也。今年及邾人戰于升陘。穀梁曰:「不言及之者,為内諱也」。蓋指魯公。公尊人卑,何謂未有以尊敗乎卑者哉。又曰:「以尊敗乎卑,以師敗乎人,則驕其敵。襄公以師敗乎人,而不驕其敵何也。責之也」。吾不知於春秋何以為驕其敵,何以為不驕其敵。其驕其敵也,如何襃之。其不驕其敵也,如何責之。所以為襃之責之也,如何書之。今此宋公,穀梁以謂不驕其敵者,於經何以驗之哉。又曰:「衆敗身傷,七月而死」。如此,何不書宋公敗績乎。鄭玄雖強為解,不足文之。又曰:「道之貴者時,其行勢也」。似責宋公不早撃楚於險而失機會也。何其悖乎。如宋公之用心,不鼓不成列,懍懍乎忠厚有徳之人哉。雖師敗國削,猶非其恥也。春秋豈惡其不能以詐取勝哉。凡泓之戰,公羊以為襃,穀梁以為貶。言貶者,非也。言襃者,亦未是。吾各論之矣。

二十三年,齊侯伐宋圍閔。穀梁曰:「伐國不言圍邑,此其言圍何也。不正其以惡報惡也」。非也。假令但書伐宋,不書圍閔,豈不惡之哉。惡之不待圍閔而見,亦何必書圍閔哉。若復一國以惡報惡,伐而不圍,則春秋遂可虚増圍邑以見之乎。

宋公茲父卒。穀梁曰:「其不葬何也。失民也。其失民何也。以其不教民戰,則是棄其師也」。非也。宋公不忍厄人於險而致敗爾。豈不教民戰者乎。審如穀梁言,泓之敗,何不書「宋棄其師」乎。周末時諸侯交爭,恥守信而好奇功。故穀梁子,亦以宋公為非。

二十五年,宋殺其大夫。穀梁曰:「其不稱名姓,以其在祖之位尊之也」。非也。春秋非孔氏家牒,當為後世書法耳。何得擅諱其祖名哉。且傳曰:「子所雅言,詩、書、執禮,皆雅言也」。又曰:「臨文不諱」。若詩書執禮皆雅言,而臨文不諱,安得諱祖之名,遂不書乎。

楚人圍陳,納頓子于頓。穀梁曰:「蓋納頓子者陳也」。非也。觀其文,可以見其繆矣。又何辨乎。

公會衞子莒慶盟于洮。穀梁曰:「莒無大夫,其曰莒慶何也。以公之會目之也」。非也。直云「衞子莒人」,豈不可乎。在春秋之中,此類多矣,何獨至於慶也,而目之乎。向令但會莒慶而無衞子,謂之目云,猶有可諉。今衞子之外,又目慶也。吾知穀梁必將窘於此,而莒無大夫之説,不可復恃矣。

二十六年,公會莒子衞甯速盟于向。穀梁曰:「公不會大夫,其曰甯速何也。以其隨莒子,可以言會也」。此例亦多矣,何為獨發於此。

齊人侵我西鄙。公追齊師,至酅弗及。穀梁曰:「人,微者也。侵,淺事也。公之追之,非正也」。按穀梁例,苞人民、驅牛馬曰侵。今齊為無道,至如此矣,追之是也。反蒙不正之貶乎。又曰:「弗及者,弗與也。可以及而弗敢及也。内辭也」。然則穀梁譏公之弗敢及,又何云「追之非正」乎。

楚人伐宋圍緡。公以楚師伐齊取穀。穀梁曰:「伐國不言圍邑,此其言圍何也。以吾用其師,目其事也。非道用師也」。非也。楚自以人伐宋,公自以師伐齊。人之與師異矣,豈一哉。吾於公羊,既言之矣。

二十八年,晉侯侵曹。晉侯伐衞。穀梁曰:「再稱晉侯,忌也」。非也。即實再出,何以知之。

公子買戍衞,不卒戍,刺之。穀梁曰:「先名後刺,刺有罪也」。非也。會不言所為。言所為,皆譏也。然則刺不言所坐,言所坐皆諱也。少文矣。

晉侯入曹執曹伯畀宋人。穀梁曰:「以晉侯而斥執曹伯,惡晉侯也」。非也。向若稱「晉人執曹伯」,則穀梁毋乃又如「齊人執陳袁濤塗」,而譏其踰國以執乎。

盟于踐土。穀梁曰:「諱會天王也」。非也。若實會天王者,罪大矣,可得諱乎。

衞侯鄭自楚復歸于衞。穀梁曰:「復者,復中國也。歸者,歸其所也」。此語無理,蓋不足辨。又曰:「鄭之名,失國也」。亦非也。諸亡國者,春秋尚不忍悉名之。況鄭之國未亡乎。又衞侯前出奔,今復歸。出時可謂失國,未嘗名。復歸,可謂得國,反名之。此乃吾所不解也。

天王守于河陽。穀梁曰:「全天王之行也」。非也。天子巡守者,巡所守也。云「天王巡于河陽」,可矣。言「天王守于河陽」,何哉。

公朝于王所。穀梁曰:「朝于外,非禮也」。然則天王在是,諸侯可勿朝乎。又曰:「會于温,言小諸侯。温,河北地。以河陽言之,大天子也」。非也。温與河陽,大同小殊,非一地也。言諸侯天王大小反不明,必待地乃明乎。又曰:「日繋月,月繋時,以晉文之行事為已顛矣」。亦非也。晉文行事之顛,豈患不見乎。必待日月乃見哉。此皆不足以論春秋。

晉人執衞侯歸之于京師。穀梁曰:「此入而執」。非也。正自執之爾。何必入乎。

曹伯襄復歸于曹。穀梁曰:「天子免之,因與之會。其曰復,通王命也」。非也。即天子免之,何故猶名乎。且衞侯鄭復歸于衞,穀梁謂其名者失國也。今如曹伯襄但見執爾,非失國也,何故亦名。

二十九年,介葛盧來。穀梁曰:「其曰來,卑也」。非也。牟人葛人亦可謂卑矣,何以得言朝哉。

三十年,衞侯鄭歸于衞。按:穀梁前二十八年云:「鄭之名,失國也」。然則此非失國者,何以亦名之。又前云:「復者,復中國。歸者,歸其所」。然則此亦復中國,此亦歸其所,何不曰復歸乎。

公子遂如京師,遂如晉。穀梁曰:「此言不敢叛京師也」。然則此固魯公當時意爾。春秋據事,先後而書,本無異者,何強解乎。

三十一年,乃免牲。穀梁曰:「乃者,亡乎人之辭」。非也。此又自當云「乃」。非若「乃克葬」「而克葬」可移易者也。何謂人亡乎。

三十二年,十有二月己卯晉侯重耳卒。按:十七年齊侯小白卒,穀梁曰:「此不正,其日之何也。其不正前見矣」。然則小白不正,卒不得書曰。以其不正前見,故得書曰也。今重耳亦不正者,其不正前未嘗見,則卒不當日,而日之何哉。

三十三年,晉人及姜戎敗秦師于殽。穀梁曰:「不言戰而言敗,狄秦也」。非也。此傳云:「晉人及姜戎要而撃之殽」。夫要而撃之,則非戰矣。春秋可得強書戰乎。且平心論之,晉則背殯厄人於險,而秦反見狄,不亦誤哉。又曰:「徒亂人子女之教,無男女之別」。此吾所不知也。又云:「秦之為狄,自殽之戰始也」。吾則知之矣。此傳妄也。穀梁、公羊、左氏三家説經,多同異,不相能久矣。此之所是,彼以為非,彼之所是,此以為非,未易據此難彼也。吾欲且置彼二家之言秦穆賢,而以『詩』『書』決之,儻可乎。按:『詩』秦自襄公始為諸侯,及穆公而大矣。言穆公之事不聞自殽之戰而狄也。若求於『書』,秦穆公敗於殽,悔過自責,作秦誓,仲尼取以次三王之末。因此論之,秦之不為狄,自殽之戰始,則可矣。未見其始為狄也。

文公

元年,楚世子商臣弑其君髠。穀梁曰:「日髠之卒,所以謹商臣之弑也」。非也。即不日者,乃不謹商臣之弑乎。日之何當。

二年,及晉處父盟。穀梁曰:「何以知其與公盟。以其日也」。非也。公盟不日者多矣,何以能必之。

四年,逆婦姜于齊。穀梁曰:「逆者誰也。親迎而稱婦。或者公與。曰:公也」。非也。穀梁既云「親迎而稱婦」,則稱婦乃宜也。又何以見其非成禮於齊乎。(非責也)且令非成禮於齊者,云「公如齊逆婦姜」足矣。文不當沒公。沒公者,唯所隱諱乃然耳。至於刺譏常事,未有沒公也。此似不識春秋,不但失解而已。

五年,王使榮叔歸含且賵。穀梁曰:「兼歸之。非正也」。非也。春秋惡歸之云乎,豈曰惡兼之云乎。又曰:「其不言來,不周事之用也」。亦非也。宰咺豈周事之用者乎。何以言來。

六年,閏月不告月,猶朝于廟。穀梁曰:「閏月者,附月之餘日也。天子不以告朔,而喪事不數也」。非也。閏月亦有政,可得勿告乎。吾於公羊,既言之矣。

七年,三月甲戌取須朐。穀梁曰:「取邑不日,此其日何也。不正其再取,故謹而日之」。非也。設不日則聽其取乎。諸取邑不日者,皆聽之矣。

宋人殺其大夫。穀梁曰:「稱人以殺,誅有罪也」。非也。若有罪,何不名之乎。

公會諸侯晉大夫盟于扈。穀梁曰:「其曰諸侯略之也」。不知略之者何故哉。此似不了,直強言之爾。

八年,宋人殺其大夫司馬。宋司城來奔。穀梁曰:「以其官稱,無君之辭也」。鄭玄解云:「謂無人君之徳」。皆非也。既有大夫矣,何謂無君。又晉殺其大夫郤錡、郤犫、郤至,並尸三卿,傳曰「禍於是起矣」,亦可謂無君徳者,則曷為不以官稱之。

九年,葬襄王。穀梁曰:「志葬,危不得葬也。日之,甚矣。其不葬之辭也」。非也。上云「得臣如京師」者,即會葬之人矣。何謂不葬乎。故以日月為例,其膠固至如此。

夫人姜氏至自齊。穀梁曰:「卑以尊致,病文公也」。非也。夫人歸寧,禮也。反致於廟,禮也。夫人出不致者,皆非禮也。致者何病乎。文姜、哀姜縱恣出遊,反皆不致也。如穀梁言,是不病哉。

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穀梁曰:「秦人弗夫人也」。非也。秦人唯以夫人之禮視成風,故來禭之耳。豈云「弗夫人」乎。且穀梁謂魯人逼秦使來禭乎。固秦人自來禭也。若魯逼秦云「秦人弗夫人」,可矣。若秦自來,豈端欲慢魯君之祖母弗夫人哉。

十一年,叔孫得臣敗狄于鹹。穀梁曰:「不言帥師而曰敗何也。直敗一人之辭也」。非也。不言帥師者,將卑師少爾。有何可疑哉。又曰:「何為不言其獲。古者不重創,不禽二毛,故不言獲。為内諱也」。云「魯既射長夷之目,又斷其首,是以諱之」。亦非也。穀梁本意謂長狄一人力足敵衆,故變獲言敗者,起長狄之強也。既變獲言敗,敗即獲矣。又安得不言獲為魯諱之説乎。且如何為文哉。季子敗莒師獲莒拏,穀梁以謂春秋貶之。今得臣獲長狄,穀梁以謂春秋諱之。事相同也,而是非不一,誰能知之邪。要知此非長狄。吾既言於公羊矣。

十三年,公及晉侯盟,還自晉。穀梁曰:「還者事,未畢也。自晉,事畢也」。非也。畢則云畢,未畢則云未畢。且畢且未畢,如何可為義乎。

十四年,齊人執單伯。齊人執子叔姫。穀梁曰:「私罪也」。非也。何不用陳袁濤塗、鄭祭仲例以解齊人乎。

十五年,宋司馬華孫來盟。穀梁曰:「其以官稱,無君之詞也」。非也。有司馬矣,何謂無君乎。必無君者,如「齊大夫盟于蔇」,乃可通爾。且華孫來不稱使,以解無君,可也。指司馬而謂之無君,不亦悖乎。

齊人來歸子叔姫。穀梁曰:「父母於子,雖有罪,猶欲其免也」。非也。郯伯姫來歸者,此有罪見出者也。齊人來歸子叔姫者,此無罪,齊人強出之者也。曰「齊人來歸子叔姫」者,猶曰齊人來歸子叔姫云爾。凡諸侯出夫人,禮皆有大夫將命,則郯伯姫亦當云「郯人來歸伯姫」。所以春秋直云「郯伯姫來歸」者,伯姫有罪,父母當受之,而辭不教者也。

十六年,毀泉臺。穀梁曰:「喪不二事。二事,緩喪也。以文為多失道矣」。非也。但毀一臺,何能令緩喪乎。聲姜九月而葬,所以緩者,亦猶作僖公主矣。豈為毀臺乎。又曰:「自古為之,已毀之,不如勿居而已矣」。按:穀梁本以緩喪為譏,復出此者,又似晩得公羊之説,而附益之耳。非一家學也。

十八年,子卒。季孫行父如齊。吾既言之於莊公末年矣。

宣公

元年,會晉師于棐林。穀梁曰:「大趙盾之事也」。非也。即大趙盾名之,是已無為沒其名也。且卿大夫不得會公侯,春秋之常也。今晉侯不行,趙盾專國,亦無貶則善矣,曷為大之邪。

二年,獲宋華元。穀梁曰:「言盡其衆以救其將也」。然則韓之戰,不得獨云晉侯失民。

三年,乃不郊。穀梁曰:「乃者,亡乎人之辭」。吾既言之矣。

五年,齊高固來逆子叔姫。穀梁曰:「不正其接内,故不與夫婦之稱」。非也。吾於莒慶,既言之矣。

六年,晉趙盾衞孫免侵陳。穀梁曰:「其不言帥師何也。不正其敗前事」。非也。將尊師少稱將,此通例也。為穀梁者,皆用之矣,何忽昏妄乎。即以謂命卿之將,舉當言帥師者,十一年公孫歸父會齊人伐莒,不言帥師,以何事敗之哉。

八年,公子遂如齊,至黄乃復。穀梁曰:「復者,事畢也」。非也。遂受命而行,辭病而反,此春秋所惡也。「乃」加事畢之文,為之文過,何以訓事君。

仲遂卒于垂。穀梁曰:「其曰仲何也。踈之也。是不卒者也」。非也。即春秋欲踈之,何不但書「遂卒」,若無駭所使乎。且春秋欲疏弑君之臣,不書其氏,反書其字,何為哉。(○無駭所使,四庫本作「無駭與俠」)

葬我小君頃熊。雨不克葬。穀梁曰:「葬既有日,不為雨止,禮也」。非也。朝會常事耳。雨霑服失容,則廢朝會,況葬者大事,所謂愼終追遠,人情之所不忍怱怱者也。豈反冒雨不待成禮哉。徐邈云:「士喪禮:有潦車載簑笠(者)」。疑葬當不為雨止。非也。潦車載蓑笠者,固未葬禦雨之用爾。(○潦車載簑笠(者),底本「者」字作空格)

九年,晉侯黒臋卒于扈。穀梁曰:「其地,於外也。其日,未逾境也」。非也。未逾境,猶在國爾,何得書其地。然則扈者,他國之地名,非晉地也。

十年,齊崔氏出奔衞。穀梁曰:「氏者,舉族而出之之辭也」。非也。凡春秋襃善貶惡而已矣。舉族而奔,何足記哉。且穀梁曰:「使舉上客而不稱介,客重而介輕故也」。今崔杼則重,崔族則輕,輕重相冒。書於春秋,何其不憚煩乎。

天王使王季子來聘。穀梁曰:「其曰王季,王子也。其曰子,尊之也」。非也。若不尊之,但云王季乎,則與王猛何異哉。但王季,何以得指以為王子哉。以義理推之,季者少也,曰王弟可耳。如穀梁之言,季既王子矣,何以不直書王子乎。意者王者之尊,其子不得以其屬通哉。王子虎何以書也。今斷王季於上,析子於下,不可訓解,皆謬説也。

十一年,楚人殺陳夏徴舒。穀梁曰:「此入而殺,其不言入何也。外徴舒於陳也」。非也。言「楚人殺」者,乃明徴舒有罪爾。且先言入,後言殺,可謂内徴舒於陳乎。夫春秋,記事之書也。先殺而後入,皆其實録矣。豈紛紛然更易古事,以便私意哉。

十五年,宋人及楚人平。穀梁曰:「平稱衆上下欲之也」。非也。曁齊平,何以不曰曁齊人平乎。又曰:「外平不道,以吾人之存焉道之也」。非也。楚人圍宋,經歴三時,幸而得平,以告諸侯。故魯史有其事耳。且外盟會常書,外平何以不可書。

晉師滅赤狄潞氏,以潞子嬰兒歸。穀梁曰:「滅國有三術。中國謹日,卑國月,夷狄不日」。皆非也。頃、遂、譚、温、梁、繒、蔡、虢,皆中國也,不日。潞子、甲氏、舒鳩、陸渾皆夷狄也,不時。又穀梁傳不見説附庸滅者。今學者則皆以卑國為附庸,而穀梁乃指夔子、弦子為微國。按:爵稱子,非附庸明矣。不知穀梁誤以夔子、弦子為附庸邪,抑學者誤以卑國為附庸邪。有卑國無附庸,有附庸無卑國,了不可推也。又曰:「其日潞子,賢也」。亦非也。其意以謂夷狄稱子,則是襃矣。不知夷狄之爵,正自當子,非以賢故進之也。豈有國滅身虜,而得為賢者哉。

王札子殺召伯毛伯。穀梁曰:「不言其何也。兩下相殺也」。非也。凡殺大夫,稱其者皆君也。豈可云「王札子殺其大夫召伯毛伯」乎。又曰:「兩下相殺,不志乎春秋」。亦非也。春秋撥亂,君臣皆譏。苟有兩下相殺,亂孰甚焉,可得弗書乎。

十六年,成周宣榭災。穀梁曰:「周災不志」。非也。宋災猶志,況周災乎。大凡災異之發,主人告災,不告異。諸侯弔災,不弔異。理當然也。後世道衰,災異並告,春秋因而書之,以通人情,無擇於周獨不志也。

十八年,邾人戕鄫子于鄫。穀梁曰:「戕,殘也,挩殺也」。按:穀梁但言挩殺而已,不言邾人何人也,鄫子何為以見殺,有罪乎,無罪乎,漫不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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